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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之前讲去中心化组织的时候提到过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来管理和协调组织的活动。本期就来讲讲智能合约。


以太坊


谈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必先谈以太坊。

区块链是一个信息存储系统,区块链不等于比特币,比特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现在区块链技术已从传输和存储比特币发展为智能合约阶段,而以太坊是第一个可以创建和部署复杂智能合约的区块链项目,是建立在比特币的开创性成果基础上的第二代区块链网络。

以太坊是一种有智能合约功能的开源性的公共区块链平台,可以通过专用加密数字货币“以太币”提供去中心化的虚拟机(以太坊虚拟机,Ethereum Virtual Machine,EVM)进行点对点的合约处理。


自以太坊上线以来,已经部署了成千上万个智能合约。以太坊既可以处理诸如“如果……则……”之类的简单逻辑关系,也可以完成一些复杂功能,例如生成和交易与实物或数字资产相关的代币、验证签名、记录投票以及部署基于区块链的新型治理系统等。


在以太坊上,智能合约通过收发“信息”进行交互,这个“信息”包含了特定数量的以太币、一串数据以及用于收发以太币的地址。智能合约收到信息后,可以向原始发送者返回一条信息。


以太坊的开放和去中心化特性,使智能合约可以假名部署,以自治的方式运行。以太坊的所有活动节点上均运行着智能合约代码,这些智能合约的运行不受任何人控制,也无法被任何人随意终止。


智能合约


学者Nick Szabo在1995年首次提出智能合约,他将只能合约定义为:“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已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智能合约在很多方面与目前的书面协议无异。在执行智能合约前,各方必须首先协商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达成一个“合意”。协议一致后,各方就可以在智能合约代码中记录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共识,并经数字签名触发执行智能合约。


与传统的法律协议的首要区别在于,智能合约可以借助代码来自主履行合同义务。有了智能合约,合同义务就可以不再写入标准法律文本中,而是借助严格、正式的计算机编程语言,将其记录到智能合约代码中。智能合约代码将会在支持区块链底层协议的所有节点上,以分布式方式执行,无须依赖任何中介机构或可信中间商。


由于智能合约本质上是自治的,所以相比自然语言的法律协议,记录在智能合约中的允诺在默认情况下几乎无法被终止。由于没有人能单方控制区块链,所以智能合约一旦被有关当事人触发执行后,就开始自治运行。而且,当事人如果在智能合约中没有加入停止执行的逻辑,代码中所包含的条款就不会被单方终止。


基于以上特性,智能合约的运用可增加交易的安全、效率,可避免履约风险,还可消除法律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同样基于以上特性,智能合约同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



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的表现形式的区别在于,智能合同是由代码组成的,既不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也不属于口头形式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合同形式分为三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规定了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其中,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应当视为信息内容,而非信息载体形式,故而代码并不包含在数据电文当中。


代码并非每个人都懂的语言,因此现阶段存在几个问题,如这种懂的人占少数的语言记录、表达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形式?是否可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如何判断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智能合约的救济方式


智能合约的一大特性是不可更改性。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编入程序在网络上的节点运行,一经启动将无法再进行补充修改。


一方面,这一特性可避免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约的情况,也可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篡改合约内容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存在遗漏或瑕疵,智能合约启动后,便无法以现阶段常用的方式通过协商等途径促使合同按双方合意的目的继续履行,只能通过撤销合约的方式来救济。某种程度上来讲,智能合约的这一特性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THE  END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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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林祎楠

审稿: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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