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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主体资格:是“人” 还是“物”?(下)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责任承担 法律框架

本文约1100,大概需要阅读 5分钟。


上期我们已经讨论到在学界关于机器人的法律属性,法学界涌现了一大批学说:形成体系的有“工具说”、“电子奴隶说”、“代理说”、“电子人格说”、“拟制人格说”、“机器人人格说”等。每种学说关注点各不相同。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智能机器人因偶发性自主决定而致人损害时在,研发者和生产者是否是侵权行为主体?


这期,我们与大家继续分享。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智能机器人在被研发、制造、使用或自行运转的每个阶段都可能存在导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多种因素,同时牵涉多个侵权关系主体。其次,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侵害客体较传统侵权行为更为复杂,不仅可能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通过大数据及互联网对个人信息、隐私数据等造成损害。


根据我民事责任制度,不难发现,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困境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认定及承担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直接适用相关规定将面临诸多困境。实践中,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确认、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最为突出。

民事责任主体确认方面主要有以下分类: 由于研发者、生产者在研发制造智能机器人时存在过失而致人损害;由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是由占有者、使用者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损害;由于在研发者、生产者不存在过失,占有者、使用者合理使用,智能机器人因自主决策行为而致人损害。其次,传统责任制度一般通过必然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行为与结果却难以适用必然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其次,由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机制复杂,自身缺陷、使用不当、不当干扰、甚至不明原因等未知因素等均能造成损害后果。同时,该类诉讼中受害人与智能机器人研发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取证举证困难,使得受害一方处于被动的处境,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挑战。


另外,机器人作为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传统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也将面临巨大挑战。我们知道,如果智能机器人泄露或侵害用户数据信息,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不可逆性,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无法通过例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救济。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初步尝试完善法律框架:首先,法律应当赋予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地位,但该主体地位不是不受限制的。正如学者指出,限制性民事主体地位意味着优先保障自然人利益。


在因果关系证明方面,应考虑尽量使当事人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比如:原告可以对被告智能机器人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提出简化证明范围与内容的整体主张即可,从而使被告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可以增加更改优化升级程序、删除部分数据、召回机器人、停止生产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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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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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
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埃塞俄比亚国别协调人





往期回顾 


1.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变革

2.机器人的主体资格:是“人” 还是“物”?(上)

3.浅谈如何实现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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