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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据监管如何救济?

曹杨欣柳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为了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及欧洲数据保护机制的有效性,使个人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其数据权力,欧盟建立了一套监管救济机制。

行政投诉权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和欧盟法律,如果个人认为自己的个人数据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有权向主管监管机构提出请求和投诉。GDPR 第57条第2款要求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便利投诉的提交,例如提交电子投诉表格方式。具体的投诉方式如下:


1. 数据主体可以向其所在成员国的DPAs提出投诉,监管机构必须对投诉进行调查,并且必须将处理索赔的诉讼结果告知有关人员。

2. 数据主体也可以提请 EDPS 注意欧盟机构或组织的潜在侵权行为,如果 EDPS 在六个月内未做出回应,则该投诉应被视为已被拒绝,数据主体可以在欧盟委员会第45/2001 号法规(EC)框架内向欧洲法院提出针对 EDPS 决定的上诉,该法规赋予欧盟机构遵守数据保护规则的义务。

司法救济权

个人有权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并将其案件提交管辖法院。GDPR 第78条和79条明确规定了在数据主体遭受权利侵害的情况下为数据主体提供有效法律救济途径,确立了针对监管机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享有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具体如下:


1. 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侵犯了数据主体的权利,则数据主体有权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针对控制者或处理者发起的诉讼,数据主体可以选择在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所在的成员国或相关数据主体经常居住地的成员国提请诉讼。管辖选择促进了个人行使其权利的可能性及便利性,保证数据主体能够在其居住的州和熟悉的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是政府部门,而处理是在行使其公共权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机构所在州的法院才有权提请诉讼。

2.涉及欧盟机构或国家机构非法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如果欧盟机构违反了数据保护法,则数据主体可以直接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包括 EDPB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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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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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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