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数据安全 | 步步为营—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数据合规要点与步骤

曹杨欣柳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


本期关键词:跨境数据;数据合规;个人数据法;数据安全风险;GDPR;CCPA;


本文约2718字,大概需要阅读8分钟


大数据环境下,大规模和复杂的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常态,它也是当前国家、地区间政策博弈最为复杂的领域之一,这使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着风险不小的营商环境。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各国立法纷繁复杂,“走出去”企业应对各国数据跨境限制性规定存在风险


一、境外数据保护领域的立法特点

2018 年5 月,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该条例在欧洲国家和地区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2018 年6 月,美企业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颁布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诸多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如谷歌、Facebook 等)位于加州,因此该法在美国的推行使得CCPA 可以对标欧盟的GDPR。以欧盟和美国的数据保护领域立法特点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1、欧盟数据保护领域立法特点的具体表现
欧盟立法的特点是:统一规则实施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以数据保护高标准引导全球重建数据保护规则体系。具体表现为:
(1)实施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摒除欧盟境内数据自由流动障碍。由于数据流动能带来经济利益,那么显然限制跨境数据流动会大幅增加经济成本[1],因而在欧盟内部整体上促进数据在充分保护国之间自由流动;
(2)通过“充分性认定”确定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白名单国家,推广欧盟数据保护立法的全球影响力。只有在国家、地区、行业或国际组织能确保充分保护水平时,数据可以在不需要欧盟额外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向其传输[2]。截至2019年8月,这种白名单的国家和地区已经有13个,日本、韩国正在与欧盟谈判之中,印度也被考虑纳入谈判议程[3]
(3)在遵守适当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方式。在缺乏充分性认定和公权力机构之间法律约束力;协定[4]的情况下,欧盟还为非欧盟企业提供了遵守适当保障措施条件下的数据转移机制,包括约束性公司规则[5],采用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6],成员国监管当局通过并经欧盟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7],协会、不同类型控制者、处理者组织编写并经批准的行为准则[8],批准的认证机制[9]以及第三国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承诺[10]等。这些机制为在欧盟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企业提供了可选择的数据跨境流动方式

2、美国数据保护领域立法特点的具体表现
美国立法的特点是:以维护产业竞争优势为主旨,构建跨境数据流动与限制政策。具体表现为:
(1)利用信息通讯产业和数字经济全球领先优势,在与各国新一轮贸易谈判中都主张将“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协议条款,以破除许多国家利用跨境数据流动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
(2)通过限制重要技术数据出口和特定数据领域的外国投资,遏制战略竞争对手发展,确保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全球领导地位。
(3)通过“长臂域外管辖”扩大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范围,以满足新环境下美国政府跨境调取数据的执法需要。考虑到若没有长臂域外管辖权,跨国公司可以通过选择将数据存储在别国的服务器上来阻止本国政府对电子邮件的需求,隐私保护将不依赖于传统的司法监督保障,而是依赖私营企业的“商业决策”。由此,2018年3月28日,美国议会通过《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Clarifying Lawful Overseas Use of Data Act,CLOUD法案[11],结束了“Microsoft vs. FBI”案中关于美国执法机关是否有权获得美国企业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中用户数据的争议,赋予美国执法机关对美国企业“控制”的数据,不论其在美国还是在境外都享有主权。通过适用“控制者原则”,该法扩大了美国执法机关调取海外数据的权力,使美国的数据主权扩展至美国企业所在的全球市场;同时依赖于美国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强势地位以及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其他国家要调取存储在美国的数据,则必须通过美国“适格外国政府”的审查,需满足美国所设定的人权、法治和数据自由流动标准。

二、中国企业数据跨境合规框架构建


中国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其业务所涉及国家和地区的数据隐私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对其相关业务的影响,从公司战略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制定数据合规框架,并定时进行合规性自检,以确保其数据处理和传输与所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中国企业整体部署其用户数据、信息处理政策,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建立数据本地化

为了应对日渐趋严的数据跨境转移壁垒和审查要求,中国企业可考虑提出数据本地化要求的物理数据中心/ 物理服务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产生数据跨境问题。

2、采用标准合同条款

采用欧盟标准合同条款(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作为公司合同拟定的模板。采用标准合同条款的跨境转移数据不需要监管机关的个案审批。

3、建立企业内部数据合规委员会

成立由法务部门、信息安全部门、隐私合规部门和业务部门成员组成的数据合规委员会。数据合规委员会须定期研究业务所涉及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安全立法,整体规划并实时更新面向用户的相关协议文本(如隐私声明/ 隐私政策),在数据获取、存储和处理业务过程中获取完整的使用、共享、转移用户数据和信息的授权。保留隐私政策的更新记录,并在隐私政策更新时,通过一定途径通知用户,重新获取用户的同意。

4、数据合规思路

第一步:梳理企业所有涉及业务需要处理的用户数据和信息,按照隐私等级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隐私等级制定相应级别的数据加密规则,并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需求设立不同的数据访问权限。



第二步:参照企业数据“数据清单”(Data Inventory),制定符合企业数据合规的体系,以下内容可以作为评估参考:



第三步:梳理完用户数据之后,企业需要根据隐私等级对个人数据加以分类,针对不同隐私等级的数据采取不同的加密策略。建议的等级分类依据如下:



第四步:遵守个人数据和信息处理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原则以及透明性规则,具体如下:


第五步: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规则和体系,规范数据主体修改或删除个人数据、撤销同意或授权的途径,以及企业内部的数据修改、删除操作机制。

 

综上所述,商业自由原则以及数据流动对于经济社会的巨大价值需要数据自由跨境,然而由于网络本身具有脆弱性,数据接收国(输出国)的法律规制、社会环境不可控,如果缺乏法律约束机制,数据跨境后轻则侵犯个人隐私,公司、企业遭受财产损失;重则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威胁政权。因此,聘任专业的律师参与具体的业务设计和评估,降低数据安全和隐私安全方面的违法风险,对于保证“走出去”企业的合规经营意义不可低估。

 


[1] Aaditya Mattoo & Joshua P. Meltzer, International Data Flowsand Privacy: The Conflict and Its Resolution, World Bank Group ,May 2018, p.4.

[2]参见京东法律研究院:《欧盟数据宪章:GDPR评述及实务指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4页

[3]参见阿里巴巴数据安全研究院:《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与中国战略研究报告》

[4] GDPR第46条第2款(a)项

[5] GDPR第46条第2款(b)项

[6] GDPR第46条第2款(c)项

[7] GDPR第46条第2款(d)项

[8] GDPR第46条第2款(e)项

[9] GDPR第46条第2款(f)项

[10]根据GDPR第46条第2款(e)项规定,该承诺应包括数据主体权利并与本条所指“适当保障措施”相适应。

[11]参见H.R.4943-CLOUD ACT,载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4943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