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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过年可以放烟花爆竹吗?西安多地发布最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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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曾经是咱们小时候

春节必做的一件事

但是近些年因为环境污染

以及放烟花造成的安全事故等问题

很多地方都禁止了燃放烟花爆竹!

这两天有不少小伙伴都在关注着这个问题

那么今天宝就来讲讲

“今年过年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今年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暂时还不可以!

2023年11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旨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图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另外,2021年1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这些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小提示:截至目前,宝暂未看到西安解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消息!大家可以点击下方名片,在【西安本地宝】微信后台回复【放炮持续关注西安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最新消息!查看2024西安最新禁燃规定、违规处罚和举报电话,以及西安其他各区县管理细则。

关于西安烟花🎇燃放的最新消息

宝也会为持续关注着!

除此之外,西安其他多区(县)发布了

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

一起接着看看都有哪些地方吧~

👇

西安市航天基地

向下滑动查看↓

航天基地日前发布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航天基地全域自2023年10月18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航天基地全域自2023年10月18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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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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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临潼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相关要求,现就临潼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潼区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10月10日起全域全天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八、各街办、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九、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做出贡献。

西安市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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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长安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长字〔2023〕21号)要求,现就长安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安区自管区自2023年10月13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告字〔2020〕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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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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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高陵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相关要求,现就高陵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陵区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9月25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应急管理部门奖励2000元。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奖励200元。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街办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


西安市鄠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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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鄠邑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鄠邑区自管区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各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六、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阎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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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阎良区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西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实施方案》和《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基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现就阎良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阎良区行政区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对本服务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八、各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现违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移送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销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九、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区生态环保工作作出贡献。


图源摄图网:ID:500764720


西安市蓝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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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西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蓝田县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教育、城管、交通、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大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周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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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现就周至县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城管、教育等部门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和属地责任,协同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六、县融媒体中心要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摄图网ID:400974278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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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相关要求,现就浐灞生态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浐灞生态区全域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浐灞生态区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要落实本行业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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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西咸新区辖区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非法销售、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新区各级公安、应急及各镇街举报。

五、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新城管委会、园办及各镇街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巡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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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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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不能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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