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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证人的“伪悖论”

2017-02-20 谢登科 咸鱼法学

幽灵证人的“伪悖论”




咸鱼法学1月4日发布《面对幽灵证人,元芳你怎么办?》一文。该文给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幽灵证人”案例:老王欲让其孙子上重点学校,张三说能搞定,便从老王拿走20万。后老王孙子没有念上,老王报警。警察找到张三。张三说,20万给了李四,李四和王麻子是发小,王麻子和教育局长很熟。李四和王麻子的真名、住址、联系方式一概不知,也无法联系上。经查,该局长也不认识一个叫王麻子的人。李四和王麻子就是该文所称“幽灵证人”,司法机关找不到这两位证人,也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但是,法院并不能因找不到证人、无法核实证人真伪而拒绝裁判。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该文提出有部分人认为,由检方承担证明责任,检方无法证明李四和王麻子不存在,也无法李四和王麻子与局长之间没有办事的可能,故应以证据不足裁判张三无罪。由此,形成所谓“幽灵证人”的悖论。


悖论的本质是:如何证明“不存在的事情”是不存在的。比如说,大多数人都相信世界上没有鬼,但是,如何来证明没有鬼呢?从世界范围来看,想要证明鬼、灵魂存在的科学家不少,他们也开展了很多著名的实验,比如死者体重变化实验、电子噪音传递讯息实验等等。但是,这些实验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明鬼、灵魂存在的证据。那么,是否可以得出“因为证明不了鬼的存在,所以鬼是不存在”的结论呢?显然不能,因为这种推论难以令人信服。比较客观的表述是:我们既无法证明鬼的存在,也无法证明鬼的不存在,因此,鬼是否存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回到前述案例,法院是否可因检察院无法证明“幽灵证人”不存在而裁判张三无罪?这就涉及刑事证明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谁来证明、如何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分配分配。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涉及“证明主体”、“证明过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张三“无罪论”的观点,主要是基于检察院无法证明“幽灵证人”不存在,但这显然是对刑事证明规则和运行规律的误解。


“无罪论”扩大了检方证明责任的范围

张三“无罪论”的基点是检方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承认的是,“无罪论”的论证基点没有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制度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要求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则被告人在法律上推定为无罪。但是,证明责任是基于证明对象而分配的,不同的案件事实和证明对象,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会存在差异。证明对象不仅指明了证明活动的主体,也界定了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超出证明对象范围的有关事实,则不是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


回到“幽灵证人”案,张三在该案中涉嫌诈骗罪。从证明对象来看,检方需证明张三实施了诈骗行为,即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老王20万。本案的关键证明对象,是张三是否虚构事实,而不是李四和王麻子是否存在。在确定了上述证明对象之后,检方即使无法证明李四和王麻子是否存在,但只要能够证明张三虚构事实,则仍然有可能实现对张三成功追诉。如果法院最后因该问题对张三作无罪判决,也只能是因为检方无法证明张三“虚构事实”。


“无罪论”简化了检方使用的证明方法

正如前文所述,检方主要需证明的事实是张三是否虚构事实从老王处骗取20万,而不是李四和王麻子是否存在。当然,若检方能直接证明李四和王麻子不存在(从实践来看,这种证据是可能存在的,比如被告人供述虚构了此二人),则非常有利于实现对张三成功追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明李四和王麻子不存在就是证明张三“虚构事实”的唯一方法。通过其他方法和途径,也可完成对张三“虚构事实”的证明。


在该案中,张三主张其钱交给李四,他需说明其和李四的关系、如何认识、有何交往、交钱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等,需综合考虑因素上述来证明张三“虚构事实”。如果控诉方对上述因素没有调查核实,则法院很难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张三定罪。但是,控诉方经调查核实上述因素后,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能够让法官相信张三“虚构事实”,则仍然可能实现对张三成功追诉。


“无罪论”忽视了证明标准的底限性

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要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就可卸载其证明责任,法院即可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无需将所有事实完全查清,只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即可。

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无需“排除全部怀疑”。当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在动态运行程序中展开的。控诉方需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帮助法官排除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怀疑,让其逐步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心证。而辩护方则通过辩护活动,不断帮助法官发现和形成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法官则在控辩双方辩论、博弈中不断形成和排除合理怀疑。虽然,作为“幽灵证人”的李四和王麻子是否存在确实无法查明,但是,控诉方若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张三虚构事实从老王处骗取20万,即可实现对其成功追诉。“幽灵证人”的存在确实是案件“疑点”,但这一“疑点”是否能构成“合理怀疑”则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析。如果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已能让法官形成张三虚构事实从老王处骗取20万的心证,而辩护方却无法将上述“疑点”转化为“合理怀疑”,则“幽灵证人”的存在是无法阻挡法官裁判张三有罪的结局。


作者按:

本文写作中就相关实体法问题和实践运行问题,与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教授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李东东法官进行交流探讨,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文中不足之处,由笔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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