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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学呆瓜眼中的儿童节

2017-06-01 Volkov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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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学呆瓜眼中的儿童节

Volkov | 文


为啥写这个

关于儿童节的记忆,并不总是美好的。除去学校冗长的讲话颁奖之外,小伙伴们都喜欢的那些游乐活动,我一个也不擅长,只能郁闷地做一个吃瓜群众。如果换现在,我还能思考一下人生,不过仍然是一个个儿童节的吃瓜群众、法学呆瓜。


据不靠谱的百度百科,“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会后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即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节假日办法”)。


按照这种叙事,节假日自此就包含着强烈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一种以法律为中心的叙事,等待着我们去发掘其丰富意义。




哈哈

法律渊源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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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渊源和具体内容来看,“节假日办法”共有四个版本,后于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分别作了三次修订,其中第三次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的形式公布。1949年的版本规定儿童节为六月一日、放假半天,1999年版本明确儿童节放假方式为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2013年版本又改为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所以那些自称“宝宝们”的成年人,在法律严肃认真的目光下,你是不是有点小羞愧了。



输入

法律效力


从法律效力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据此,“节假日办法”应属于行政法规。


法律的作用



输12


一个节日,会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不仅涉及上述法律渊源、效力位阶,还涉及到劳动者权利、公民权利等,生动了体现了新中国社会生活的变化,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形塑作用。


“节假日办法”修订的过程中,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那些节假日现象,一直处于变动和争议之中。出于拉动内需而设立“黄金周”,在经历争议和时事变迁后,保留了“国庆黄金周”;传统节假日被纳入到法定节假日之中,2007年“节假日办法”将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作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除夕”被“踢出”法定假日,以及具体执行中国务院将春节放假调休改为从除夕到大年初六,相比此前从大年初一到大年初期放假的做法,也有人抱怨损失了除夕放假这个“潜规则”;“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已于2014年9月15日撤销,每年度的节假日安排改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儿童节与妇女节、青年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一起,作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还起着界定主体身份、形塑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 “‘六一’儿童放假、家长仍要上班”是新闻媒体关于儿童节的标题之一,“儿童节”家长应当伴同休假成为了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这既反映了很多家庭的实际困难,也反映了能否享受节假日,除了给人们带来身份认同上的直接影响,还转化成一种权利观念和权利文化。



输入

再说两句



关于六一儿童节,还有很多可以叙说的,有待吃瓜群众们心怀童心、努力发掘。笔者的叙说也就暂且到此为止了,虽然我知道很多人不知道我在说什么!!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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