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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法哲学:规则的文字不仅仅是一扇通往其背后正当化依据的透明玻璃窗。

2017-06-02 谢金池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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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文字不仅仅是一扇通往其背后正当化依据的透明玻璃窗。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美]弗里德里克·肖尔











文/谢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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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本与目的的错位现象


法律人对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并不陌生,至少大多数法律人都有所耳闻。这场论战有一个价值特征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思考成文法解释这一更大问题的框架。这一框架的核心是区分了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成文法的语言本身提供了合理答案的案件,语言未提供答案的案件以及语言提供了糟糕答案的案件。


本文的目的是要粗浅地阐释规则文本与其背后正当化依据间错位的现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难题。因此,我们只谈论第三类案件,即规则本身清晰但却提供了糟糕的答案的案件。


让我们从一种日常的想法出发:也许我们会认为,以安全驾驶为目的的交通规则,在理想的运行前提下,能够规避所有因为未安全驾驶导致交通肇事的悲剧。真的如此吗?我们通过一些例子来审视这种想法。


在一条道路上,当我们看到“限速55公里”的限速牌标示时,毫无疑问,我们会认为这是保障司机安全驾驶的交通规则。但是真的在时速55公里以下驾驶,我们就是安全的吗?真的在时速55公里以上驾驶,我们就是不安全的吗?


我们可以假想很多条件,如下雨天与晴天,交通拥堵与交通顺畅,新手与老司机,人们驾驶时注意力的集中程度,甚至男性司机与女性司机等等。各类因素影响着我们达到安全驾驶的条件,而不仅仅只是时速的问题。就算我们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55公里的时速就真的是划分安全与不安全的精准界线么?为什么不是54.9公里?为什么不是55.1公里?


因此,存在诸多情形下,为保障司机安全驾驶的55英里的限速规则并不能很好地与其背后的正当化依据相对应,上述的那种想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例如下雨天开55英里总是被认为在危险驾驶;老司机在正常条件下,开70英里可能也不会翻车;开车玩手机总是被认为会分散注意力从而产生驾驶的危险等等。


这种论证会受到一种有力的诟病,即一种目的的达致或功能的发挥,不仅仅是一个规范在起作用,其往往是一组规范群共同发挥着作用。例如雨天限速30公里的特殊规则,开车严禁酒驾,严禁玩手机的规则等等,它们与限速规则共同保障着司机的安全驾驶。甚至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范层面,而是法律规范与其他各类情形共同作用的有机体。例如开车时身旁亲人“安全驾驶”方面的提醒等同样保障着驾驶员的安全驾驶。


我们抛开这种有力的诟病不谈。上述的例子至少说明了一点:一条规则的文义本身与其背后的正当化依据存在错位的情况是存在的,并且但凡读者仔细想想任何规则,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文本与目的错位便体现了法律的一般性,亚里士多德曾有一段精彩的论述:“法律考虑的是多数情形,尽管它并非没有意识到会因此导致错误,法律依然是对的;因为错的不是法律,也不是立法者,而是事情的性质本身;因为人类的行为天然地具有这种性质。”


二、文本与目的错位所带来的社会难题


规则的文本与其背后的正当化依据之间错位的情形便使得法律在运作过程中有时提供了糟糕的答案。还是举上述的例子,一位老司机在交通顺畅、天朗气清的道路上驾驶时速70公里,事实上对于他来说十分安全,然而他还是被交警拦下,开了因超速而危险驾驶的罚单。愤愤不平的老司机努力论证自己毫无驾驶的危险,然而老司机却徒劳而归,“翻车”了。


糟糕答案不仅仅局限于规则适用于普通公民时的不合理场合,这些场合让人们有时感到愤愤不平;还主要体现为带来了很多社会难题,比如司法场域中裁判的难题以及守法场域中规制机会主义的难题。


在司法或执法场域中,上述的“时速70公里安全驾驶的老司机”被开罚单基本上没什么争议。但是很多其他情形下,就不是那么地毫无异议了。例如一条禁止在火车站内睡觉的规则,其目的是为了驱赶流浪汉,然而这条规则是否适用于一位疲倦的商人等下一列火车时在椅上打盹的情形?再比如,一条禁止美国雇主为外国雇员支付从国外前往美国的路费的规则,其目的是抑制从国外往美国输入大量廉价劳动力的现象,那么一家教堂为其雇佣的新牧师支付路费是否适用于该规则?


守法场域中的机会主义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在现代社会,规制机会主义也成为了一个系统性的难题,这与文本与目的之间错位的现象息息相关。例如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夫妻离婚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然而,却由该规则催生了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一些本着捞取钱财目的的骗婚者与他人结婚,随后与第三人债权人恶意串通,再通过离婚利用该条款骗取钱财。这明显与该规则背后的正当化依据不符,然而这些人却利用该规则本身的文义来获取利益,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小结


规则的文本与目的间的关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讨论,本文仅从法律层面粗浅地说明了规则文本与目的错位的现象以及相应的社会难题。如果我们广义上理解文本与目的的概念,跳出法律领域,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很多文本与目的错位的现象。拿我们熟悉的考试制度来说,它是一种人才的流动机制,分数高的人往往被认为具有更高的才能。然而,但凡做过学生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感受,自己认为学的很好的学科并不一定能够拿到高分,没学好的学科也并不一定就不能拿高分。抛开应试能力不谈,至少对于一门学科的掌握程度与考试分数的高低是存在错位关系的。该考试制度的形式与其背后的目的间是存在错位关系的。


关注文本与目的这对概念,了解规则的文字不仅仅是一扇通往其背后正当化依据的透明玻璃窗,笔者认为可以解释很多法律甚至其他社会现象。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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