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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之声】从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谈谈辩护律师怎样应对控方证据

柏桦律师 剑道刑辩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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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剑刑君


      

       两年前,本律师接受被告人L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的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之规定,且造成了严重后果,量刑幅度可能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Z某在生产智能云端科技GSM短信控制报警器期间,在无任何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对此项目进行改造,由Z某负责研发,由被告人Q某进行生产、组装,制造了一台取号机(即“伪基站”),并将该取号机交给被告人L某进行测试。该“伪基站”在其覆盖的范围内,能够获取中国移动手机的号码并冒用该手机号码伪造该号码要求积分兑换的短信,并将该短信通过“伪基站”发至中国移动,再拦截中国移动发至该号码的验证码,将验证码按照每条人民币6元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出售获利。Z某安排S某等人将安装有“伪基站”的车辆开至人群流量较高的地段停放。同年3月18日,该车开至W市某中心医院停车场停放时,S某被民警抓获,其他涉案人员随后抓获。


经W市信息中心无线电监测部检验,该“伪基站”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在国家指配给中国移动使用的频段工作,具有广播信道发送功能,同时在数秒内切断GSM移动通信终端与正常基站的联系。经W市移动分公司网优中心统计,该“伪基站“的开启,使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造成中国移动在该处周边五个基站超负荷运转40.75小时,共影响该公司63212个用户的正常通讯。


公诉机关指控L某等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W市信息中心无线电监测部出具的送检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W市分公司网络部网优中心出具的“伪基站”情况说明及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进一步确定本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诉机关认为,根据W市移动分公司网优中心的统计结果:该“伪基站”的开启,使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造成中国移动在该处周边五个基站超负荷运转40.75小时,共影响该公司63212个用户的正常通讯,本案已经触犯了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即属于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情形,基准刑在七年以上。


辩护要点


律师在认真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后,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标准以及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发表了质证和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作为本案定罪最关键的证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W市分公司网优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而W市分公司网优中心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做出的情况说明应当属于书证。由于W市分公司网优中心是本案被害人的下属机构,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其出具的书证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2、两份书证之间存在实质性矛盾。W市信息中心无线电监测部出具的送检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指出,通过检测,本案中伪基站的半径是6米,即明确了该伪基站的覆盖范围为以其为中心的半径6米的圆形范围。而W市分公司网优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却称该伪基站有半径300米的辐射范围,且其所有的数据均是基于半径300米的范围的手机用户统计而来。


3、作为本案定罪依据的数据来源缺乏科学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而W市分公司网优中心的统计材料,没有附带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关于测试受损用户数及通信中断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及通信中断的时间长度的说明。其中“共影响该公司63212个用户的正常通讯”,既没有列出该63212个用户的名单和号码,亦没有其通讯被影响或中断的确切证明。


4、公诉机关对重要技术术语的认定出现混淆,导致罪名认定错误。公用电信设施,是指正在使用的通信线路、通信设备或者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丧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本案中被告人在“伪基站”覆盖的范围内“获取中国移动手机的号码并冒用该手机号码伪造该号码要求积分兑换的短信,并将该短信通过“伪基站”发至中国移动,再拦截中国移动发至该号码的验证码”的行为达不到造成中国移动无线发射基站功能性失效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行为仅仅是对无线电频率造成了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频率发送的信号,属于无线电,频率不属于公用电信设施的范畴。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的一种资源,由国家进行管理,任何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取得使用权。本案中,正是公诉机关误将被告人对通信信号、频率的擅自使用误认为是对公用电信设施的破坏,技术概念模糊不清,导致罪名认定错误。


除了本案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证据不足外,律师还提出了L某是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不当,法院予以变更。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中被告人L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心得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院承担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处于取证难的困境,只能在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仅如此,辩护律师取证往往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触犯伪证罪的潜在风险。因此,辩护律师要学会充分阅读、分析卷宗,利用控方证据本身的错误、瑕疵以及证据之间的矛盾,挖掘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新型犯罪案件还涉及到专业技术领域的法律界定,这正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薄弱环节,辩护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相关技术知识,为被告人提供精细化的有效辩护。
 

 

     得伟君尚自贸区分所刑事业务部所属的剑道刑辩团队,竭诚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刑事代理等全面优质法律服务,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企业家、职务、经济金融、毒品、涉黑等犯罪领域。
     2017年6月,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成立,实行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业和标准化服务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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