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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TikTok 以身试法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4-03-15

二月二龙抬头,刚出来剃个头,就听到了美国国会酝酿法案,责令TikTok清退中资。目前看来,立法层面几无障碍,TikTok在劫难逃。

困兽尚能一斗?不妨纸上谈兵。

国会立法要求特定国籍的股东出让公司的股份,是基于国别的歧视(national origin),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所普遍禁止。

根据美国的判例法,这类“绝对歧视”只有在通过了“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之后,才被允许。严格审查的前提在于,政府实施绝对歧视的措施是为了推进必要的国家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当然,本案中,国会提出的国家安全考量(national security)属于一种兜底的国家利益,一般难以辩驳。

然而,基于必要的国家利益,只是严格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在满足这个前提条件之后,政府的措施还必须是“严格限缩”的(narrowly tailored)。所谓严格限缩,指为达到特定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对相关人员的妨害最小。

所以,如果TikTok提告国会法令因国别歧视而违宪,一个有力的武器就是举出一项既可以满足国家安全考量,又无需剥离华人股权的替代方案。这样可以证明TikTok法案不满足严格限缩的要求。

当然,政府方面可能成功抗辩,称TikTok的替代方案实质上并不能达成国家安全目的。但是,只要政府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曾经研究过该替代方案,TikTok仍胜算在握。因为全面考虑所有替代方案,本身就是出台严格限缩措施的必要步骤。

总之,尽管TikTok无力阻止国会立法,但仍可以通过发起审宪诉讼予以反击。当然,前提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还要点脸面。

【此外,TikTok的司法途径反击还可以通过“言论自由”痛点,即政府的措施不得对自由言论形成“窒息效应”,包括造成言论载体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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