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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草案第二十条:悬在专利权人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佑斌 佑斌 2023-01-1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几大重点此前已经公布,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侵权举证难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改善专利行政保护,规定网络平台的侵权连带责任,延长外观设计的保护期等。


这些条款都是加强专利保护的重要措施,也表明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但是目前公开的草案增加了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新增)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这两句话总共46个字,笔者反复咀嚼玩味几十遍。这是两条原则性的条款,到底怎样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属于不诚实信用,以及什么叫滥用专利权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类似的说法。因此,这两条肯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对于滥用专利权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专利法已经有强制许可的规定。比如有企业拥有治疗严重传染病的药物的专利,但为保护价格,只生产少量的药品搞饥饿营销,严重影响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这时候国家有权进行强制许可。各国的专利法一般都有强制许可条款,尽管实践中很少应用。


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天生就是用来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使授权的专利,有相当一部分最后会被无效。


如果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大多数不能获得授权,或者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明显大于最后授权的范围,这是否会被指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专利权后专利被无效,那么之前的行权行为,比如发送律师函,披露诉讼信息,对被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是否会被认为是滥用专利权?


企业在进行专利布局时,不但会申请与产品密切相关的基础专利,还会将可能的实施方案,布局为外围专利,避免竞争对手绕过自己的核心专利。申请这些外围专利目的不是应用到生产实践中,而是专门为打击竞争对手,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滥用专利权?


一些研发机构或个人不进行实际生产,而是专门在热门领域进行研发,提前布局专利,等到企业用到这些方案时,起诉他们收取专利许可费,这算不算滥用专利权?


上述列举的行为都是专利行业习以为常的操作,是企业惯用的专利攻防手段。这些行为是不是受到第二十条的规制,变得非法?


如果专利权人起诉侵权,一旦专利被无效,或者缩小范围,被告能够利用这一条反诉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受到起诉时,能否以“滥用专利权”为由抗辩,比如认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专门用来排除对手和限制竞争的。


这一条会不会大幅度减少能够行权的专利数量?让专利权人行权时需要反复思忖,防止被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滥用专利权,结果起诉未获得赔偿,反而要赔偿被告损失,而不是仅考虑对方的产品是否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宗旨就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专利变得越来越有价值,越来越好用,可以说向前走了一大步,肯定也会引起很多企业的担忧。专利保护如此之强,一旦被滥用,社会也难以承受,可能作为平衡,加上这个第二十条,限制下专利权人。


但这一原则性条款可解释空间实在太大,可能让相当一部专利申请活动变得非法,让相当一部分专利无法行权。第二十条就如同一把悬在专利权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不小心就能砸下来,专利申请和专利行权活动反而多了一层风险。专利的威力虽然更大了,但走火的风险也更高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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