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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指控他:集资诈骗652亿元、职务侵占100亿!他说:我冤啊!

2018-03-29 上海一中法院等 法留香法律资讯

摘要:据上海一中法院,公诉人认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截至案发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公诉人宣读吴小晖案起诉书,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任。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重磅!安邦集团被依法接管,总经理被提起公诉!》(点击可阅读)

下午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进行举证。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为主体情況、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

第一,公诉人出示主体情况相关的证据。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事长、总经理。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姈1807元和319Z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黄事和安邦集团的黄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決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公诉人出示证人证言,证明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做了充分准备。

被告人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公诉人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意见作出说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

公诉人出示第二部分关于集资诈骗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邦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公诉人出示第二部分关于集资诈骗事实的证据,证明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保监会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监管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销售规模。吴小晖表示,销售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截至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出示第三部分关于职务侵占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险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被告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30亿元是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资金循环的一部分,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通知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 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提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说明,指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 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 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公诉人出示第四部分证据,包括案发经过、制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等综合证据。被告人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辩护人提出,保监会公告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性,并非必然性。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法庭根据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表示对鉴定人不申请回避。

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先后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超额集资金的数额认定、30亿元和70亿元等资金有无返还安邦财险、652亿元资金的去向、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安邦财务平账、产业公司等问题对鉴定人进行了发问鉴定人对相关发问当庭作了回答,表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根据鉴定委托人提供的大量原始财务资料,采用对资金进行层层追溯的穿适方法等进行了鉴定,得出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于保费;30亿元、70亿元、652亿元等资金均未返还安邦财险;安邦财险财务账目中的在建工程的记账科目是虚假的等结论。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真实、全面,鉴定方法科学,符合会计规则和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

公诉人认为鉴定人的出庭意见与鉴定意见一致,能够与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被告人吴小晖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安邦划转到产业公司的资金及回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据此不能认定吴小晖个人占有涉案资金。

公诉人举证完毕。

被告人当庭表示没有证据出示。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并宣读了公诉人已经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财务资料等,用以说明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具有偿付能力。

被告人吴小晖同意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人认可辩护人宣读的证据来源于案卷材料,但认为安邦的报表和相关财务报告是虚假的,证人依据虚假报告得出的认知不能作为客观反映真实财务情况的依据,不能否定指控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予以回应,认为安邦原有的财务报告是否虚假没有进行专门鉴定,只是源于公司相关财务人员的陈述,其权威性尚存疑问。

针对保监会、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合议庭经评议后要求该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向法庭作了说明。

原保监会工作人员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虛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骗取许可并隐匿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原银监会工作人员也出庭说明,被告人吴小晖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首先,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首先,吴小晖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賄严重的违法性,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1601.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骗取652.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二、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审判吴小晖:被控欺诈侵占逾700亿 当庭否认犯罪

作者及来源:韦华及大摩财经

最高无期徒刑


随着吴小晖受审,万亿安邦“帝国”的内幕真相到了揭穿时刻。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公诉人指控吴小晖集资诈骗罪,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另外,吴小晖还被控职务侵占100亿元资金。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吴小晖若罪成,将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今天的法庭上,吴小晖对这些罪名和指控均予以否认。

被控集资诈骗逾600亿


安邦财险是吴小晖操弄资本市场的资金源头。


今天庭审中,吴小晖被检方指控通过安邦财险,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诈骗652.48亿元。


检方表示,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至2017年1月5日,累积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


部分超募资金被转移至吴晓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


检方播放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宣读了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等的证言、出示了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虛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


吴小晖对此表示,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吴小晖的辩护人称,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规定,没有欺骗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情况为准。


检方反驳称,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保监会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检方举证称,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其利用其中38家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

职务侵占百亿资金

检方还指控吴小晖犯有职务侵占罪。2007年1月,吴小晖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利用职务便利,其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面对这些指控,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检方之后还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采取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对此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靴子落地


虽然吴小晖案还在审理中,但安邦的崛起和陨落一样迅速,已经令外人感到震惊。


作为创始人之一,安邦原董事长吴小晖一再强调自己是“白手起家”。据多家媒体报道,直到本世纪初,吴小晖还只在江浙沪一带销售汽车保险。但在2004年,吴小晖突然参与创办了安邦保险,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随后又不断增资扩股,发展为中国资本市场上赫赫有名的“安邦系” 。

2010年后的短短数年,原先名不见经传的安邦保险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9000亿元。2013年,吴小晖也正式走到台前出任安邦集团董事长。安邦的对外扩张之路也越来越疯狂。


安邦一方面频频在国内资本市场举牌,一度成为民生银行、万科等大公司的大股东,被人认为试图“蛇吞象”,有将其纳入安邦系的野心。


另一方面,安邦还大举向海外进军,不但收购了比利时、荷兰、美国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也重金投资文化、旅游、地产等领域,以19.5亿美元买下希尔顿旗下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


外界普遍对安邦系急速扩张感到震惊,并对其资金来源提出质疑。


但面对不利的舆论,安邦那段时间仍然在国内外大肆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也越来越重。


但进入2017年后,安邦同万达、复星、海航等高杠杆企业都遭到清查,形势开始急转直下。


当年4月26日,市场传出吴小晖涉及民生银行千亿贷款案被调查的消息。虽然吴小晖事后竭力否认,甚至罕见地接受媒体采访进行辟谣。但投资者已经对安邦未来感到紧张:安邦当年5月保费收入仅有5652.76万元,罕见的出现了低增长。


吴小晖很快还是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安邦集团宣布吴小晖辞去董事长之职。此后,安邦的经营状况急剧恶化。据保监会数据,安邦保险在2017年四季度保费虽然已经出现负增长。安邦旗下的邦银金租也失去AAA信用等级,影响到将来的融资。而安邦集团此前收购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等海外资产此时陷入停滞状态,导致安邦花费巨资后却不能获得盈利。


最终,安邦被保监会接管。保监会今年2月23日直接派出工作组进驻安邦。保监会当时表示,安邦集团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因此决定对其实施为期一年的接管。接管过程中,将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并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也就在同一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传闻已有中央汇金曾与安邦集团商谈过接手部分股权的事宜,但未有结果。近日,保监会也否认了华润接手安邦国内的所有地产类资产的消息。媒体称黑石正与安邦初步磋商,欲竞购包括华尔道夫酒店和策略酒店集团(Strategic Hotels & Resorts Inc.)等海外资产,但目前仍没有确切消息传来。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安邦系股权复杂、注册资金存在造假行为,加上被其控制的企业不少是上市公司,受限于法律法规很难迅速变现。现在,随着原董事长吴小晖的受审,安邦的内幕有望揭开,资产的处置或开始加速。




三、庭审揭开安邦神话的盖子:吴小晖涉嫌652亿集资诈骗

作者丨缪凌云,来源丨野马财经

2018年3月28日,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下称“公诉人”)的起诉书揭开了吴小晖涉嫌诈骗652.48亿元的全过程。

7238亿元资金中枢——安邦财险

根据公诉人指控,吴小晖涉嫌诈骗的资金中枢为安邦财险。

一方面,2011年,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另一方面,2011年7月,在上述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后,吴小晖依旧无视监管规定,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超募资金,吴小晖两次增资安邦财险与安邦集团,虚构偿付能力,进一步加大杠杆,加大非法募集资金规模。

截至2017年1月5日,利用安邦财险这一融资平台,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高达7238.67亿元人民币。

而安邦财险的资产规模,也从2011年的51.93亿元迅速膨胀至2016年的7954.52亿元,五年156倍的速度令人瞠目。

与此同时,利用这些资金,安邦2014年至2015年斥资300亿元左右,接连举牌金地集团(600383.SH)、民生银行(600016.SH)、金融街(000402.SZ)、中国建筑(601668.SH),以及后来的万科A(000002.SZ)等蓝筹股票。如今安邦集团总资产规模已然到达19710亿元。

652.48亿元流向何方?

利用资金违规超募等手段,吴小晖在极短的时间内打造出一个规模近两万亿的庞大帝国,而在此基础上,有652.48亿元的资金流向了个人的腰包。

公诉人指出,这部分资金流向了吴小晖自己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

而在对吴小晖另一项罪名——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中,同样提到了“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具体而言,2007年1月,吴小晖以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30亿元保费划转至自己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吴小晖再次以同种手段将70亿元划转至自己旗下,并以其中69亿元对安邦财险进行增资。那么,这里的产业公司到底是谁,起诉书描述,吴小晖“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2004年,安邦集团由上汽集团、旅行者集团、通联租赁、标准基础、美君投资、浙江中路、嘉兴公路发起成立。公诉人指出,这七家股东中,除了上汽集团,其它六家皆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对此,吴小晖称,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其辩护人亦强调,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吴小晖何去何从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特别巨大认定金额为“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如涉及法律咨询或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有律师表示,如果指控成立,吴小晖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吴小晖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其同时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当然,其最终的结局还有待法院的宣判。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郭树清曾经说过,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由于大量灰色通道存在,资金不断脱实向虚却无法监控来源的“牛栏里关猫”现象。加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当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来看,实际上打好攻坚战是常态,其中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是一个主要的内容。而从当前查处金融大鳄的角度看,一些险资会被列为重点。此类险资的投资领域比较广泛,但往往带来了很多干扰,尤其是股权投资方面不规范,被认为是重大金融风险,所以查处符合预期。

吴小晖的事情已经接近尾声,您如何看待过去十余年安邦集团的快速扩张,以及吴小晖所扮演的角色,此事又将给未来的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欢迎在文末留下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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