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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宪法修正案④】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

2018-04-02 西藏司法厅政治部 西藏司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显然,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二者之间,既有区别,更有不可割舍的紧密联系。


宪法与党章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的制定主体、内容、调整范围、调整对象等是不同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只有人民才是制宪权的唯一主体。宪法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基本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赖以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础,调整对象是全体公民。显然,这些不同于党章。党章是党的章程,由党的代表大会制定,在内容上主要规定党纲、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党的纪律等,它是党赖以建立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调整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其次,宪法与党章效力等级不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党章是最高党法,只有在党内才具有根本大法效力。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依规管党治党,需要确保所有党组织、党员既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又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再次,宪法与党章的发展规律有所不同。宪法是全体人民共识,具有更高稳定性;党章是全党意志体现,尽管也有很高稳定性,但出于客观执政环境改变、执政党与时俱进等因素,党章修改的节奏一般要高于宪法。历史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几乎在党的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上都要做些修改,而宪法修正并不是这样的。


宪法与党章的紧密联系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可以相互衔接协调,是共融的。宪法是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党章体现党的意志,而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也是公民,二者是可共融的。实践中,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所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章的合适内容及时上升为国家宪法内容。其次,党章是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看,党章属于“党规党法”,既不是国家的法律文件,更不是宪法性文件,但是,从实质内容特别是从其发挥的规范性作用来看,有时还更为显著。实践中,党中央提出的宪法修改建议,一般也是把党章中已经确定的且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正确的规范上升到宪法高度,所以,党章可以看作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再次,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宪法具有两大属性,一是政治属性,一是法律属性,后者主要体现在规范性上。党章是政党章程,显然具有政治属性,展现政党的基本纲领和政治主张;党章也具有规范性,它对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具有最根本的约束力,是党内法规的金字塔顶。实际上,正是因为宪法与党章都具有政治性和规范性,二者才可衔接协调,才可共融。


总之,宪法与党章关系密切。我国宪法与党章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一致的,本质属性是同一的,内容是相互衔接和共融的。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不仅说明二者关系密切,而且说明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党章对保障宪法的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勇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宪法行政法室主任,教授)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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