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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 广西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和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压实各级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有利于落实“多规合一”改革方向,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项目用地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冲突。


《办法》明确和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和管控要求,包括具体的活动类型和项目类型,明确了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预审、用海用岛等前期工作办理流程和报批用地、用海用岛的工作流程。规定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其中无具体建设活动的,各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按照建设活动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在规范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用海用岛审批方面,《办法》规定,一是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规划选址选线的工作机制,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二是用地预审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结合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工作,对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查论证;三是用地、用海报批阶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牵头就项目是否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审核,在征求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海洋局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四是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自治区海洋局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强化临时用地用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临时用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办理。

内容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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