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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早报 2023-11-29

10月9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批后公示


一、总  则


(一)规划目的


青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北方重要的海防基地和海陆枢纽,也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在中国早期全面实践的代表地之一。为保护传承青岛的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城市特色风貌,统筹管理城市建设活动,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是青岛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莱西市和平度市,陆域面积1129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1713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二、保护框架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色


规划系统提炼青岛名城具有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通过青岛的历史变迁见证中华文明和中国社会发展的伟大历程,具体有:


1.青岛是影响近代国际国内政治格局变化的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

2.青岛是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在中国早期全面实践的城市

3.青岛是中国东部沿海军事防御要地和重要海军基地

4.青岛是中国北方海陆交通枢纽和重要的工商业城市

5.青岛是近代中国海洋科学的摇篮和新式教育发展的先锋城市

6.青岛是海洋文化起源与传承发展的重要地区


规划总结青岛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为:


1.山海相拥、城景共融的山水环境特色

2.通山达海、灵活多样的整体格局特色

3.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城市风貌特色

4.多样风格、精致考究的建筑艺术特色

5.锐意进取、开放包容的多元文化特色


(二)规划原则


1.真实性、完整性保护的原则。

2.全时空、全要素保护的原则。

3.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4.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


1.保护青岛各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彰显青岛在古代文明、近现代及新中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展现中华民族优秀精神品质。


2.传承延续 “山、海、城、岛”融为一体的城市空间格局及“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城市风貌,塑造历史文化底蕴和现代文化兼容并蓄的氛围,体现人民为中心内涵,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3.弘扬青岛开放、多元、包容的海洋文化特色,发挥“一带一路”国家开放门户和国际合作新平台的文化交流作用,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市域文化遗产保护


(一)保护内容


保护青岛市域“一核五线五片多点”的历史文化格局和“山-水-湾”一体的自然格局,具体内容包括:


  1. 保护以青岛历史城区为主体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


2.保护大沽河、胶莱运河、齐长城、胶济铁路和东南沿海等五条历史文化线路及其串联的沿线相关遗存;


3.保护崂山、即墨金口港、琅琊台-大珠山、胶州三里河、大泽山等五片历史文化富集片区;


4.保护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5.保护崂山、大泽山、珠山-铁撅山等山脉,大沽河、北胶莱河、沿海诸条河流等水系,胶州湾、鳌山湾、灵山湾等湾群构成的自然基底环境;


6.保护风景名胜、古树名木、海岸带及海岛等自然景观要素;


7.保护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渡槽、梯田、农林景观等等农业文化遗产。


(二)历史村镇保护


保护2处名镇名村,包括:省级历史文化名镇金口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雄崖所村。保护14处各级传统村落,包括:凤凰村、雄崖所村和青山村等5处中国传统村落;南里村、西寺村等9处省级传统村落。保护本次规划确定的雕龙嘴村、所里头村、沟南崖村等46个特色村落。


1.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保护金口镇和雄崖所村,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加强各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划定保护界线,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要求和促进发展的措施,加强传统村落的建设管理。


3.在村庄规划中,明确需要保护的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落实保护管理规定,提出在未来建设发展中保护和延续村落传统格局和特色风貌的要求。


4.推进全域各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普查和申报,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本次规划提出平度市大泽山镇所里头村、莱西市马连庄镇河崖村、莱西市南墅镇萌山村、即墨区田横镇里栲栳村和外栲栳村等5处村落申报省级传统村落。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


1.在市域范围内统筹划定或落实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纳入城市紫线管理。


2.将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要素及已划定并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青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于尚未划定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明确相应的保护界线,持续在信息平台中更新完善。


四、历史城区保护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延续历版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即东沿延安三路至长春路、威海路,北至海泊河,西、南至海岸线,总面积28.0平方公里。


(二)山海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1.保护青岛历史城区因地就势、起伏有度、错落有致,山、城、海融为一体的整体格局。


2.保护依托自然要素形成的三条历史发展轴。包括:沿中山路-馆陶路-辽宁路-华阳路-延安三路一线由银行、商会、旅馆、饭店等构成的商业服务业功能发展轴;沿胶州湾东岸和铁路线由港口码头、工业、洋行商号等构成的交通产业功能发展轴;沿南部滨海岸线由别墅、海滨浴场、景观绿地等构成的居住、游憩功能发展轴。


3.保护青岛自清末建置,历经德占、日占、民国政府、建国后等时期不断完善,一直延续至今的城市格局及其依托的自然环境。重点保护在德占时期、第一次日占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建国初期等四个重要历史时期形成的格局特征及相应历史遗存。


(三)山体和绿地的保护


1.保护历史城区内八关山、伏龙山、观象山、小鱼山、信号山、观海山、团岛山、贮水山、青岛山、太平山等低山丘陵,落实山体作为公园绿地的绿线范围。严格保护山形、山体轮廓线和制高点,控制近山地块的建设,控制建筑体量、高度不得对山体造成破坏或遮挡。禁止破坏山体植被,加强绿化,对局部破坏的山体景观进行修复。


2.保护山体相关的文物古迹、人文景观等历史要素及其与山体地形的和谐关系,深入挖掘历史信息,展示历史文化内涵。


3.利用未建设用地和工业仓储用地的迁出,适当恢复历史公园,增加公共绿地,整合串联历史城区内的绿地、广场和历史风貌道路,形成网络化、全覆盖的绿地布局。


(四)滨海岸线和岛屿的保护


1.保护南部的自然岸线及人工景观界面。保护青岛湾、汇泉湾等海湾,太平角、汇泉角等呷角及海岸线的礁石、沙滩、海堤、护栏等自然与人工要素,禁止过度改变岸线形态,禁止破坏水体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建筑界面、标志性建筑、公园广场、海水浴场等的景观特色,优化滨海休闲活动空间,营造丰富的沿海游览路径。


2.保护大港和小港的码头、航标、灯桩、防波堤、系船桩、验潮站、钟塔、筒仓、粮囤、仓库、门机,胶济铁路正线和联络线等建(构)筑物及历史环境要素。


3.在近岸海域开展水上游乐、观光等活动项目,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五)历史街巷和道路格局风貌的保护


1.保护以自然地形为基础,体现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多样路网格局,包括:观海山南侧、火车站东北侧和大港东南侧的放射型路网格局;观海山、观象山、鱼山等山体周边的环山型路网骨架;南部滨海区域的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等滨水型路网格局;四方路、台东、台西等区域的棋盘型路网格局等。不得擅自取消历史街巷或改变历史街巷的平面线型和竖向标高。


2.对历史城区内的街巷、道路,根据格局和风貌保存状况进行分级保护:


一级保护街巷(风貌格局保护道路):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近代形成并延续至今,空间尺度未发生较大改变,两侧建筑仍保持了传统风貌特色的街巷(道路)。应保持街巷原有的位置、线型、走向、起伏地形、宽度等,保护原有的路缘石、沿街绿化、排水沟渠等环境要素,街巷两侧建筑高度、界面、立面风格等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级保护街巷(格局保护道路):近代形成至今位置和走向未变,但已被拓宽,两侧已改建为现代建筑的街巷(道路)。应保持街巷(道路)原有的位置、线型和走向不变,通过环境设计展示历史信息。


(六)城市风貌和色彩保护与引导


1.保护和延续“红瓦、绿树、碧海、蓝天”为城市特色的色彩基底。重点控制建筑的屋顶和外墙色彩,新建建筑的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同时保持丰富性。通过乔、灌、草、藤等不同的植物配置形成有层次的绿色环境色。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宜采用以红瓦、黄墙和石材本色为主的整体色调,细部可以绿、蓝、灰、褐等色彩为点缀。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延续传统红瓦黄墙的主色调,辅以灰、褐等协调的色彩,增强建筑细部特征,避免出现大面积的高反射玻璃和实墙界面。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域,在继承传统色彩的基础上可适当扩大色谱,细部增加小面积的其他点缀色,做到整体有序下的生动多样,形成传统与现代过渡的效果。滨海区域高层建筑鼓励采用无色或低纯度幕墙色,与碧海、蓝天自然色彩相协调。


2.保护历史城区内里院、独立庭院、围合住宅等特色建筑空间肌理。保护四方路、馆陶路、中山路等历史文化街区里院式建筑肌理,包括里院“口”字形、“日”字形等平面布局形式。保护南部滨海的观海山、鱼山、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等历史文化街区的独立庭院住宅平面布局,包括以建筑为主体,以院墙、绿化、小品为环境要素的空间组织形式。保护台东、台西棋盘格网式小街坊肌理,保持原有空间尺度,延续坡顶、多层围合式建筑风格。


(七)历史环境要素保护


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挡土墙、院墙、院门、铺地、台阶步道、排水沟渠、驳岸、护栏等历史环境要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如城市更新改造中需要整修,应采用原有或相似的工艺和材料,保持原有材质、色彩。


(八)历史轴线和对景保护


1.保护胶澳总督府旧址-青岛路、胶澳警察署旧址-蒙阴路等历史轴线,保护天主教堂、栈桥回澜阁、火车站、花石楼、基督教堂等重要标志点及其与周边道路形成的对景。在轴线和对景视线范围内的街道界面应保持历史特色,不得出现遮挡对景的招牌、指示牌等。


2.严格控制历史轴线及对景视线可及范围内的建筑风格和体量,新建、改建建筑在满足高度控制要求基础上,还需进行景观影响分析。


(九)天际轮廓线保护和引导


1.保护南部滨海区域的天际轮廓线,保持“起伏有致、平缓舒展”的特征。山前建筑不得突破山体轮廓线,不协调的高层建筑应拆除或降层。展现自呷角和海上航线眺望历史城区时和谐优美的景观。


2.西部临胶州湾的现代天际线应保持“疏密有致、富有韵律”的特征。宜在台西北侧、小港北侧、大港形成三个高度适度发展区,在台西的北半岛到小港之间、大港和小港之间形成高度严格控制区,保证起伏有致的天际线形态及海上观城通廊。


(十)眺望视域保护


1.保护山体之间眺望的通视区域,视域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得对山体轮廓线造成遮挡。


2.保护山体眺望海湾的通视区域,视域范围内保持平缓的天际线,不得出现个体过于突出的现代建筑。


3.保护重要公共空间的优美眺望景观。


4.眺望视域覆盖范围涉及到的地块,在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以地块为边界分别确定具体高度控制要求。


(十一)建筑高度控制


1.严格遵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2014)》等相关法规对城市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


3.将历史城区内建设高度分为三类区域分别提出控制要求:


一类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控制要求执行。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按原高控制。整治、改建建筑一般不高于现状高度,且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高度相协调。


二类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高度按照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高度控制要求执行。同时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得高于其临近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三类控制区:历史城区内其他区域,根据地块位置进行分类控制,重点控制山体周边、眺望视域、滨海区域以及延续传统格局的区域的建筑高度。


(十二)历史城区发展功能定位


历史城区功能定位为具有深厚文化内涵和特色景观风貌的文化旅游区和高品质宜居地,重点发展文化休闲、旅游度假、商业服务、创意产业等与历史保护和文化彰显相适应的产业。


(十三)城市更新和用地功能调整


1.统筹考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关系,保护老城,开发新区。改变“就地平衡”的旧改模式,从城市总体层面进行统筹,在产业功能、项目开发、土地出让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转移补贴等政策措施,促进老城和新区的联动发展。


2.历史城区内增加文化展示、文化交往、旅游服务、创新创意功能,构建特色博物馆群,培育文化产业发展高地,建设国际文化交往平台。鼓励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优质存量资源为小微企业、文创办公等新兴文化产业提供空间载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周边用地转化为科技研发、创意产业等。


3.有序调整不利于历史城区保护的职能,建立历史城区项目正负面清单。历史城区内限制大型商业、教育和医疗等设施用地的增加。鼓励各类腾退和待更新地块调整为公园绿地、开敞空间。


4.推进工业用地的腾退转型。鼓励利用工业仓储用地的原有建筑和环境空间,引入面向创新需求的新业态,或作为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


5.推动大港、胶济铁路等港口、铁路及沿线工业用地的转型再利用,注入新的功能业态,保留青岛铁路、港口发展记忆,构建多样的城市公共空间。


(十四)道路交通和设施优化


1.延续历史城区内“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小街坊、密路网”的路网规划理念,保护控制道路街巷尺度,合理管控机动车交通。


2.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划定历史城区慢行主导区,在慢行区内构建以均质服务的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为主的发展模式。


3.综合制定历史城区停车改善策略。历史城区应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完善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采取分散、多样化的停车布局方式。


4.历史城区内道路及交叉口的改造,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


5.历史城区内的道路、桥梁、公交站、停车场、加油站、地铁出入口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五、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


(一)保护对象


保护已公布的13片历史文化街区,分别是: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馆陶路历史文化街区,上海路-武定路历史文化街区,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历史文化街区,鱼山历史文化街区,八关山历史文化街区,观海山历史文化街区,信号山历史文化街区,观象山历史文化街区,黄台路历史文化街区,无棣路历史文化街区,四方路历史文化街区和奥帆中心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阳信路历史文化街区、长山路历史文化街区2处历史文化街区潜在对象。


(二)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总计1429.6公顷,其中:


1.历史城区内现12片历史文化街区连绵成片,保护范围西以汶上路、广州路、胶济铁路为界,北至明月峡路、瞿塘峡路、乐陵路、铁山路、吉林路、登州路、青岛山绿线、太平山绿线,东沿上清路、太清路、东海一路、太平角六路,南至海岸线,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629.8公顷;考虑到青岛历史文化街区连绵分布的特征,在其外围划定整体建设控制地带,面积674.3公顷。


2.历史城区外的奥帆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东至新会路、澳门路、增城路,北至东海西路,西至南京路、澳门路,南至海域,面积125.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91.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34.2公顷。


3.在历史城区内,新增阳信路、长山路2片历史文化街区潜在对象,其中阳信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3.8公顷,长山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为5.8公顷,新增后,街区整体建设控制地带为664.7公顷。


(三)保护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采取分类保护措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维修、改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详见第八章、第九章)。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其他建筑,可以保留。与历史风貌不协调或影响传统格局的建筑,根据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分别采取立面整治、降层、拆除等措施,使其风貌和体量协调,恢复街区的原有格局。


保护街区内建筑和院落组合的肌理、空间特征和整体色彩。对于街区内现有建筑的改建、整治工程,改建或整治后的建筑面积、高度一般不高于现状,且与周边历史风貌相协调。


严格保护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保持原有宽度、走向和转弯半径,严禁拓宽;保护沿街建筑界面的历史景观特征及其构成风貌的围墙、院门、绿化等环境要素。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条例,明确核心保护范围内必要建设的法定流程。


2.建设控制地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建筑体量、空间布局、色彩、材料等方面与本街区的历史风貌特征相协调,且符合《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对于确需更新的地块,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更新方式,避免大拆大建。


保护街区内的山体等自然地形地貌,严格控制山体周边建筑高度;保护南部滨海轮廓线。


(四)利用与实施引导


1.对于中山路、四方路、馆陶路、上海路-武定路、无棣路街区北部、长山路等已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应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实施规划,明确刚性及弹性管控要素和功能、产业引导方向。基于街区价值特色、保护要素分布,划定刚性保护底线;结合街区产业基础、区位特征和居民的实际需求,确定产业发展引导性的目标和方向;布局特色商业、文化和居住服务设施,活化利用现状建筑,改造为人才公寓等功能住房,在租房、就业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创造宜居条件,吸引一定规模的工作和居住人口回流,恢复街区人气。以重点更新项目为试点,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搭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街区保护与更新平台。落实责任规划师及责任建筑师制度,对街区内各类建设及建筑更新立项、规划、设计、实施等进行方案审查、长期跟踪和精细化指导,实现对街区风貌的整体把控和建筑的精准修复。


2.对于黄台路、阳信路、信号山街区北部等部分区域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应结合街区内居民需求,以完善社区功能为目标,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结合,将征收的建筑优先用于满足周边居民生活的文化、生活、商业服务设施。


3.对于观海山、观象山、信号山、鱼山、八关山、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等尚未启动征收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再继续采用大规模迁出居民的模式,以“抽户”方式适当疏解人口,在保留一定数量原住民的同时增加户均居住面积和院落公共空间,提高生活品质。严重分户的保护建筑,疏解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住户,保证户均增加8-10㎡的空间用于住宅成套化改善,满足每户拥有独用厨卫、加宽楼梯走道等基本需求。重点解决设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问题,拆除违章建筑,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更新老旧的基础设施,优化环境。积极鼓励居民参与街区更新,探索自主更新机制。


4.保障社区基本的公共设施、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全覆盖的物业管理和健全的管理机制,构建完整居住社区。完善能够满足15分钟生活圈、5-10分钟生活圈等不同层级的各类配套设施。


5.街区内重建、改建类工程项目,在高度、体量等方面与历史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鼓励使用解构和演绎的建筑设计手法,以高品质、精细化的设计,体现时代精神和特色。


6.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应制定符合实地情况的技术细则,更好地实施街区市政基础设施有机更新工作。电力、通信管线逐步实现地下化改造,并不得破坏历史建造的基础设施。因地制宜进行厨卫配套改造。


7.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包括室外消火栓给水和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内消防栓给水,优先采用生活、消防合用管道。对随意搭设及老化的电线等进行更新改造。建立基于价值分类和整体保全的性能化消防目标,以蔓延防控为核心,科学化研究、保护和传承传统防延烧措施,优化对于火灾蔓延最为关键的建筑外表面的耐火性能,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形成的街道空间分隔形成不同防火分区。构建智能化消防平台,实现精准灭火和疏散。


(五)历史地段保护


1.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条件,但是保存了一定时期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可以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划定传统风貌区或一般历史地段。


2.各个区市在市北区台东、市南区台西、即墨区政府周边、莱西市黄海路周边、平度市城隍庙周边、黄岛开发区老城周边、胶州市老城区周边、胶南老城区周边、胶南灵山卫古城周边等具有特定时代特征的区域,开展价值及现状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划定传统风貌区或一般历史地段的范围。


3.对于传统风貌区和一般历史地段,应保护整体空间格局及体现历史信息的要素,保护街道尺度和空间肌理,鼓励保留并改造利用具有时代特色重要公共建筑,以小规模、微更新的改造模式为主,延续现有的生活氛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一)保护对象


保护市域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54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5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44处。保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934处。


(二)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切修缮、整治和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现有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整治计划。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对文保单位的修缮进行精细化管理,制定技术导则,坚持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原做法,保证各项附加措施的可逆性,避免不当维修损害文物价值。


4.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持续开展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定级、公布,加强日常监管。


(三)保护措施


1.加强文物本体修缮和日常保养。古墓葬与古遗址主要进行环境整治、本体保护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即墨故城遗址、祓国都城遗址等文保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农业生产活动破坏城墙遗址本体;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主要进行修缮、维护、保养,对王献唐故居、闻一多故居、萧红萧军舒群故居等文保单位进行修缮;石窟寺及石刻主要是以原址保护和馆藏保护两种方式,防止风化等自然损坏。


2.保护整治文物周边环境。严格控制周边建筑高度和体量,现状超过高度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逐步降层或拆除。拆除宋春舫故居等文保单位周边违规和风格不协调建筑物。未来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整治青岛国际俱乐部等文保单位临近的高层建筑。


3.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周边面临开发建设等情况的文保单位,应提前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加大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4.抢救性保护濒危的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分布偏远、分散、保护等级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5.对青岛八大关近代建筑群、青岛德国建筑群、中山路建筑群、馆陶路建筑群、崂山道教建筑群等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活动加强管理,避免对文物建筑造成不良影响。


(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齐长城遗址作为长城的组成部分,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应严格执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齐长城总体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齐长城遗址在西海岸新区范围内全长约56公里,包括西峰关古城堡、铁山兵营,3处关隘(左关、西峰关、桃林关)和2处烽火台(齐长城入海处、峰台顶)等。除保护各遗存本体外,还应保护齐长城赖以修建的山体,协调齐长城与周边村庄、城市建成区的关系,保持空间的完整性。与齐长城沿线其他区市联动,共同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


(五)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


在里岔-铺集、琅琊、板桥等地下文物分布密集的区域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应遵循“先考古、后建设”的原则,土地出让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重要遗址遗存的,应当由文物部门制定保护发掘方案。


(六)水下文物保护


保护青岛近海海域13处水下文物,包括1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10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以及近期考古调查发现的1处沉船遗址和1处疑似沉船遗址。文物主管部门应将水下文物分布较为集中、需要整体保护的水域划定公布为水下文物保护区,水产养殖或水上水下旅游项目应避让水下文物保护区。


七、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一)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1.保护已公布的337处历史建筑,其中98处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92处已列入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城区内297处,市辖区(历史城区外)7处,平度市11处,莱西市11处,胶州市11处。


2.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历史建筑本体边界,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周边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3.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实施城市紫线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和安全性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保护范围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在高度、体量、立面风格、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


(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规定


1.持续推进历史建筑的公布挂牌工作。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编制保护图则,明确具体保护内容。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措施。


3.历史建筑应保护其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风貌和室内部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内部装修、添加设施等行为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4.历史建筑改变原有使用功能的,应保护和提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征,不得危害历史建筑的安全。


(三)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措施


1.根据历史建筑的功能和形式特征,对独立庭院建筑、里院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集合住宅、传统民居等不同类型建筑采取适应性保护修缮方式。


2.明确保护责任。由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政策制定、导则编制、技术指导、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完善人员配置,赋予相应职能。推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通知书制度,由历史建筑所在各区县政府发放通知书给保护责任人,告知保护要求、支持政策及资金补助措施。


3.编制技术导则,对历史建筑修缮进行精细化指引。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的核心价值要素,对保护修缮技术、施工工艺、方法等提供有效指导。鼓励地方院校、相关机构开展历史建筑修缮技术研究及应用。培育地方历史建筑修缮工匠队伍,建立修缮工匠名单库,推动地方特色建筑修缮技艺的传承。


4.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补贴和奖励机制。对于纳入修缮年度计划、按照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非国有历史建筑发放修缮补贴,对于保护修缮实施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形成示范效应。


(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措施


1.对独立庭院建筑、里院建筑、近现代公共建筑、集合住宅、传统民居等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结合功能分别加以活化利用,鼓励多元化利用,植入文创、工业设计、小型餐饮、青年旅社、办公、特色商业等功能。鼓励改造为社区养老院、街道办事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推动建筑活化利用的全流程政策支持,包括简化建筑功能转化、经营许可等办理流程,制定解决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消防问题的政策措施等。创建有利于推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制度环境,建立房屋管理、消防、工商与历史建筑保护部门的联动审批机制,简化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各环节的审批手续。


3.激发产权人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的积极性。历史建筑为公产产权人,在强调保护责任同时,应积极探索通过税收鼓励、租金调整等政策激发租用人参与历史建筑日常维护的积极性。历史建筑为私产产权人,在明确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确保产权人在旧改、租金、维修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积极研究、制定产权置换、税收鼓励、维修补贴等政策保障机制。


4.推动历史建筑产权确权流转。促进产权多样化运作,研究产权私有化模式、产权平移模式、产权代管模式、使用权出租模式等多种产权运作模式。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探索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等方式给予政策优惠支持。积极探索出台低息贷款、小额贷款等历史建筑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养、租赁、投资经营、捐赠等形式积极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搭建历史建筑交易信息平台,提供历史建筑的出租、出售信息,完善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信息沟通渠道。


(五)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对象


1.保护本次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建筑1400余处。


2.若传统风貌建筑依据相关法规条例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则按相应身份的保护法规与要求进行保护,其传统风貌建筑身份自动取消。


(六)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规定


1.传统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建设工程选址涉及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建筑原有的外观形象、保持其原有建筑组合形式和院落格局。


3.持续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普查工作,扩大保护范畴,将能够反映青岛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反映一定时期典型建筑设计风格或城乡风貌的建筑等纳入传统风貌建筑保护。


4.推动传统风貌建筑择优纳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中价值较高、保存状况较好的应尽快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由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相应审批程序开展认定和公布工作。


(七)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措施


1.编制传统风貌建筑维修改善导则。结合不同建筑形式特色,针对建筑外观墙面、门窗、屋顶等各类构件制定相应的修缮、维护、改善要求与标准,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维修提供依据。


2.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维护。市区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根据现状建筑质量状况,分批次列入各区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外围村镇内的濒危传统风貌建筑应由所在区市政府出台相应补助政策,鼓励产权人或村集体开展建筑修缮。


3.加强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作为居住使用的传统风貌建筑,内部可适当调整布局,增加必要的设施,改善传统建筑的采光、通风、保温、防水等性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利用为商业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功能时,内部空间可重新划分,但不应改变其主体结构和外观,招牌和广告应统一设计,保持协调的风貌,并结合实际使用功能,重点加强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八、特色要素保护


(一)工业遗产保护


保护在青岛近现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38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主要集中分布于胶济铁路沿线和黄岛的港口一带。


1.建立工业遗产储备名录,增补有潜在价值的工业企业,通过评价认定工作逐步纳入工业遗产名录。对于列入储备名录的厂区不得随意拆迁,若确需搬迁改造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2.实行“一厂一策”,对有更新改造意向的工业遗产,编制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明确需要保留的要素和可以采取的更新方式。


3.保护工业遗产厂区的格局特征,包括工业遗产的厂前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历史功能分区,原厂特色肌理、轴线关系,主要路网格局等;在保护格局完整性的前提下,厂区内部可根据具体功能利用的需要,进行适当的建设活动。


4.以价值为导向,对工业遗产的办公楼、礼堂、生产车间、仓库、职工宿舍等各要素进行评定后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措施。其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应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5.对于具有强烈的历史文化印记和超高的社会价值,充分展现特定历史时期工业生产技术的建(构)筑物,应保护其本体的真实性,包括整体形态、外观、主体结构及有价值的构件等,在此基础上可改变其使用功能,增加必要的设施,对内部空间重新布局。


6.对于历史文化价值元素不突出,但样式和风格等方面体现了一定时期特征的建(构)筑物,可在主体保护的基础上局部进行适应性改造利用。


7.保护与原厂生产相关的机械、设备、辅助设施、生产线等,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可采取室内、室外等多种保护展示方式,或作为景观要素融入场地景观设计中,展现企业历史记忆、独特生产工艺及特有品牌文化符号。


8.保护反映企业文化和时代特征的标语、宣传栏、环境小品、雕塑、绿化等空间环境要素,提升厂区环境品质,提示原厂文化信息。


(二)军事建(构)筑物保护


保护明清、德占、日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及建国后等不同时期的48处军事建(构)筑物。包括烟墩、烽火台、跑马场、碉堡、炮楼、防空洞、坑道、营房、战斗遗迹等类型。


1.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军事建(构)筑物,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其他军事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应保护其本体的真实性和周边历史环境的完整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划定保护控制的范围。


2.古镇口炮台、日军炮楼等本体保护较为完好、存在局部破坏的军事建(构)筑物,应加强修缮和日常维护。


3.日本宪兵队办公楼等利用中影响本体保护的军事建(构)筑物,应注意保护体现其历史价值的外观及结构,拆除与建筑本体无关的附属设施并增加保护标识。


4.仲家洼炮台遗址等未进行展示利用,识别性较差的军事建(构)筑物,应设立保护标识,避免日常活动或周边建设对此类设施产生破坏。


5.对于处于濒危状态的军事建(构)筑物,以遗址类为主,一般位于野外,应采取抢救性维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定期复查。


(三)革命文物保护


保护革命人物故(旧)居、机构会议旧址、革命事件遗址、纪念性建(构)筑物、烈士墓(陵园)等革命文物78处,其中已公布56处,备选名录22处。


1.按照《青岛革命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相关要求,根据革命文物相应的等级进行保护。


2.对于革命人物故(旧)居、机构会议旧址、纪念性建(构)筑物等革命文物,应对本体进行保护修缮,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如刘谦初故居、解文卿故居等砖木建筑类革命文物,在修缮时应当加强对革命事迹发生时期建筑保存状态的研究,还原革命事迹发生的场景。


3.对于革命事件遗址、烈士墓(陵园)等场所,应注重整体环境的保护,避免不当的开发建设行为,并设立标示牌,提示历史信息。战场遗址类革命文物多处于无保护状态,应结合其所在位置,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固土护坡等措施,并结合查阅文献、采访见证人等方式,对历史战斗场景进行标识性复原。


(四)名人故居保护


保护明清至近现代在青岛出生及在青岛客居的各界名人生活、工作过的故(旧)居50处。


1.名人故居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应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2.名人故居应设立专门的标示牌,介绍名人事迹及其在青岛生活的经历,为青岛城市空间赋予更多文化内涵。


3.已经辟为纪念馆的康有为故居、老舍故居等6处名人故居,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布置展陈设施时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


4.继续作为居住功能使用的名人故居,应加大监管和修缮投入,拆除搭建、插建建筑,整治院落环境,恢复院落原始格局。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保护内容


保护青岛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6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7项。


(二)保护措施


1.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化档案,用影像、声音、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设立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专项资金,建立保护传承奖励机制。


3.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举办和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类活动,提供活动空间;开展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音乐、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活动;加强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补贴,提供制作和展示空间;定期举办传统美术、民间文学等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出版相关著作、宣传册。


4.保护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场所,包括乡镇、村庄、老街、老屋、自然环境等,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无源之水。


5.加强对老字号起源店的原址保护,保持老字号建筑的原有位置和原有的建筑风格。对已经改变店面面貌的老字号,应尽量恢复原有传统建筑的形式和风格。要求老字号企业积极组织专门人员对经营品牌、生产工艺、档案资料进行深入调查,记录、挖掘、研究发展历史与工艺,继承并发展传统技能和加工制作工艺,择优申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


(三)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保护反映青岛历史和文化的老地名,加强对老地名的挖掘、整理,保持老地名的延续。尽可能保护孕育老地名的地域空间和物质载体,对老地名所蕴含的历史事件、典故及传说等进行宣传和展示。


(四)地方特色文化的创新性发展


依托青岛的海洋文化、产业文化、名人文化等深厚的历史文化以及丰富的资源禀赋,形成元素丰富、独具魅力的节庆文化,继续大力发展青岛国际海洋节、国际啤酒节、大泽山葡萄节等新时代节庆活动,探索琅琊文化、海防文化、纺织文化等更为多样的节庆主题,创造更多的优秀品牌,发挥对外展示窗口的重要作用,为青岛走向国际化提供有力平台。


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名城保护管理体制机制


1.市级层面建立起分工明确、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明确工业遗产在市级层面的主管部门,各区市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


2.创新管理机制,优化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梳理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青岛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重新建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


3.优化管理体制,完善市-区(市)-街道(镇)三级的名城保护行政管理机构,使主管各部门的工作要求可以快速、准确、高效传达到区(市)和街道(镇)。明确区(市)人民政府为名城保护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将部分审批和议事职能下放到区。


(二)施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名城管理制度


1.将名城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机制,施行“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名城管理制度。以本规划的分期实施计划为抓手和标准,按年度考核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


2.建立开放的规划反馈机制,实现“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评估”全过程的动态监测评估,及时发现保护和利用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地方法规及配套政策、制度、技术标准体系


1.制定出台《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青岛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形成适合青岛地方特色的保护法规体系。


2.完善法规的配套政策制度,针对涉及多部门、多主体的复杂问题,研究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责。


3.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出台能激励各方力量参与保护规划的政策文件,特别是针对保护利用实施中的瓶颈问题,例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腾退机制、修缮补贴、产权流转、功能转变的政策,为业主自行修缮保护建筑制定的简化操作流程等。


4.继续制定或完善近代建筑修缮、历史街区市政管网、历史街区消防等方面的地方技术标准。


(四)形成符合青岛特色的保护规划体系


1.构建符合青岛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保护类主干规划和更新实施规划等。保护类主干规划应覆盖市域文化线路、特色要素等;更新实施规划部分应建立片区更新规划、街区实施规划、更新修缮实施方案三个层次构成的完整规划体系。


2.尽快组织编制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其他传统村落和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加快编制和公布进度。


3.推进区域文化保护和协同发展,编制文化线路保护利用规划,推进文化线路保护利用实施示范工程。


4.适时开展各类专项规划,划定各类要素保护范围,明确详细保护要求。


(五)加强名城保护宣传,建立广泛认同的公众参与机制


1.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力度,建立历史文化与城市记忆宣传推广平台,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2.政府牵头搭建多方参与的保护工作平台,推动由政府单一主导转变为政府、市民、专业人士、投资主体多方共谋共盈、共同缔造的实施模式,调动业主、民间组织、学术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3.政府的保护管理工作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建立与民间意见的互动反馈机制。

保护规划公示图











来源丨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丨小戈  校对丨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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