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最低工资标准来了!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公布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前报道→事关工资调整,山东最新发布)
调整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调整后,七区和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加了100元、110元。新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全市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近日印发
《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调整青岛市一级至四级
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认真组织调整系统、逐人核算,确保惠民政策迅速落地。有关待遇标准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我市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其中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经测算,本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三项待遇调整惠及5007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目前,我市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于10月15日前全面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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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青岛早报记者 杨健
编辑丨小戈 校对丨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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