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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治 | B2B网站“撞库”行为的法律认定

叶胜男 中国审判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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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杭州互联网法院 叶胜男


2019年10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杭州A科技公司、杭州B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与浙江C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定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两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法院一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使用“撞库”方式获取数据库信息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更是一起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B2B网站维权的典型案例。


案 情 回 放

“撞库”是指黑客通过收集互联网已泄露的账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录其他网站后,获取一系列登录成功的用户信息。由于许多用户在不同网站使用相同的账号和密码,黑客可以通过用户在A网站的账户和密码信息来尝试登录B网站,即进行“撞库”攻击。


该案中,两公司系女装行业门户网站“女装网”的运营方与管理者。经销商可以借助“女装网”,将其加盟意向匿名发布在平台上。两公司负责对经销商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经销商数据进一步加贴标签,进行人工分类筛选,最终放入平台经销商数据库。C公司系服装行业门户网站“中服网”的开发商与运营商。两公司发现,C公司以“撞库”方式实施了侵犯两公司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使用两公司会员在“女装网”上的账号与密码,并登录该网站;使用不同的会员账号轮番、持续登录“女装网”的后台,访问后台页面;通过非法访问后台页面,查看和获取经销商数据信息。


两公司认为,C公司系运营同质化服务的服装网站,其明知经销商数据库是服装网站的核心竞争力及利益所在,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两公司的经销商数据库资料。这些数据资料是两公司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成果。C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将两公司的劳动成果直接据为己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这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两公司将C公司诉至法院。


裁 判 要 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与公司职务的内在联系、行为表现及利益归属等因素,被控侵权行为应属于C公司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两公司对涉案经销商数据库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性权益,被控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直接竞争关系,被控侵权行为已经给两公司造成了损害,故C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中,C公司实施了三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在损失赔偿方面,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013年至2018年,主张以6年为计算时间,以涉案38个账户的平均会员费用为计算依据,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对此,法院认为,两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与其实际损失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认定C公司向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对于两公司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公司已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给两公司造成了持续性的不良影响,应依法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因该案不涉及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法院对两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典 型 意 义

该案中,C公司通过两个渠道获取信息:一是通过黑客入侵原告的服务器,获取数据库信息;二是通过账号和密码登录页面前台,同时访问网站后台,从而获取数据库信息。其中,后者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获取账号和密码:一是从原告处获取;二是从收费会员处获取;三是利用自身数据库进行“撞库”攻击,成功后获取。关于第一种途径,因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故不存在可能性。第二种途径是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且与收费会员投诉至原告处的事实相悖。第三种途径基于以下前提,具有可能性:一是原、被告双方的收费会员存在部分重合。二是被告网站对收费会员的注册密码并未加密,其可在后台数据库中获取收费会员的密码信息。同时,原告网站对收费会员的注册密码进行了加密,因此原告网站的管理员所看到的密码只是一串字符串,无法获得真正的密码信息。三是被告的专业人员通过其包含账号和密码信息的数据,逐一登录原告网站的页面,并在成功登录后,保存相关的账号和密码信息。


现实中,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B2B网站涉及各个领域。此类B2B网站的明显特征之一,是其属于某个行业或领域的信息发布与交易撮合平台,以信息收集、发布、撮合、广告等为主营业务。部分网站以不正当手段从其他竞争对手处获取信息并提供给会员,既可以节约自身收集、核实、发布信息的成本,还可以让会员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该网站的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如此一来,网站可以获取更多的收费会员,进而打击、排除、限制竞争对手。这已经成为此类B2B网站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商业数据逐渐成为社会探讨的热门话题,相关行业关于加强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呼声不断高涨。该案的判决,将为此类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认定及相关行业规则、新型商业道德的确立,提供指引方向,从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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