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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薅羊毛”能否向商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李文超 包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04-16

商家把茅台酒标错价,消费者趁机“薅羊毛”,一口气花了十多万下单152箱,商家拒绝发货并主动退款,消费者主张商家继续发货能获支持吗?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高某诉某酒业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高某在被告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支付10万余元购买了152箱酱香型贵州茅台酒,但经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发货,高某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某酒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某酒业公司认为,原告明知被告网站价格标错,误将“1瓶装”标错为“整箱装”,仍大量下单,属于恶意缔约,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不应趁经营者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10日,原告高某于被告某酒业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下单购买了1件涉案商品,该商品描述为“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白酒375ml整箱装”,下单时间21:09。此后,原告又分别于21:10、21:12、21:13陆续下单1箱、100箱、50箱涉案商品,总计付款106248元。原告下单后,被告并未发货,后原告与该电商平台和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仍拒绝发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合同,交付152箱涉案茅台酒。



被告辩称,上述订单中商品预览照片均显示为1瓶装,结合页面展示的店铺活动主页面、主图、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判断出涉案商品应以瓶装为单位,涉案订单将单位“1瓶装”误标为“整箱装”,属于价格标注错误。其次,被告发现上述错误后及时进行解释、修改,并未实际发货,因此涉案合同未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交易快照及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在价格处标注为每箱,但订单页面的商品图片显示为1瓶,以及商品介绍页面的商品毛重、包装、容量等信息均为1瓶装的规格标准。双方沟通记录显示,原告询问被告某酒业公司的客服“一箱699”“我买了三百五十件哈”“我准备付款了”,客服告知原告“这个是一瓶”,原告回复“上面可是整箱装”“没有任何一箱的解释哈”。客服随后又告知原告价格标错,若发货也只能按照单瓶进行发货,或者原告取消订单平台将货款退还并给予一定补偿,但原告拒不接受。



法院另查明,上述四个订单均已由被告取消并完成退款。涉案茅台酒在原告下单期间的真实成交价格为699元/瓶,其市场价为869元/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被告合同关系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涉案店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及图片展示,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及付款过程中可以直观了解到有关商品的具体信息,店铺对涉案商品的价格标示错误不影响其对商品的信息展示构成要约。故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


二、原告不应趁被告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


涉案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虽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如果履行合同,原告实际获得了不当得利,被告也面临损失,利益显然失衡。被告客服于同日告知原告,699元是1瓶的价格,但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按照699元/箱发货。涉案白酒系知名白酒品牌,消费者对该品牌白酒的价格有一定的认知,按照一般人理性的理解,699元应当是1瓶的价格,原告主张按箱交付,显然不符合一般人对涉案白酒价格的认知。如果按照原告主张的价格交付,显然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李文超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错误标价而产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缔结的过程无法脱离互联网,依赖平台算法,一旦信息输入错误,以错误价格订立合同便无法避免。如果任由消费者恶意缔约,势必造成电子商务经营者不相当的损失,利益显然失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如何进行救济,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一方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使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归于无效。但实践中,基于网络购物特点,尤其是“秒杀”、抢购等促销活动中,有可能因涉及订单过多、消费者身份不易查证等因素,造成经营者无法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完成撤销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消费者的恶意缔约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履行合同,双方利益显然失衡。此时消费者的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仅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而消费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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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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