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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琅琊榜遇上密室逃脱,法院判了!

案例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04-16

作者

代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与中央民族大学联合培养实习生


近年来,密室逃脱深受年轻人喜爱

三五好友一起沉浸式体验紧张刺激的密室

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加深彼此的感情

然而,当密室逃脱使用未经授权的电视剧主题

让玩家扮演电视剧中的角色以体验剧情

这种做法构成侵权吗?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通过综合整体对比分析,密室逃脱使用未经授权的《琅琊榜》电视剧主题,保留其核心故事情节,侵害了权利人对《琅琊榜》的改编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琅琊榜》原著小说作者刘某(笔名海晏)与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签署《<琅琊榜>授权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小说著作权于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排他权利授予正午阳光公司,其中包括正午阳光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根据小说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作品内容等一切相关内容开发桌面游戏、网页游戏、终端游戏等游戏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


北京叁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某公司)开设的“3XX沉浸式超级密室”推出“琅琊榜之权谋天下”主题密室,营业标签为“剧情密室、真人密室、角色扮演”等。该密室主要游戏流程为:第一日众人争夺琅琊榜首;第二日破解兰园藏尸案;第三日两派抢夺玉玺;第四日梁武帝驾崩两派争夺皇位。


后,正午阳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叁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一、正午阳光公司有权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午阳光公司与刘某签署的《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正午阳光公司经授权独家享有基于小说改编、摄制电影电视剧,根据小说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故事情节、作品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以及其他与小说衍生开发相关的著作权等权利,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种维权活动并收取赔偿款项。因此,正午阳光公司有权主张著作权侵权,并享有基于上述开发使用所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主张的权利。


二、叁某公司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正午阳光公司的著作权


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因此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三、叁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琅琊榜》小说以及正午阳光公司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正午阳光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密室系由正午阳光公司开设或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基本是按照琅琊榜剧情演绎而来”“剧情就是依据琅琊榜衍生的”“主题背景就是以琅琊榜为原型”“对琅琊榜有情结的朋友值得一来”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君有话说


一、利用他人作品中部分人物角色、情节等作品元素进行改编,权利人的改编权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改编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创作内容受制于原作品,而不是完全脱离原作品的独立创作;另一方面,改编是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出不同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且新作品具有独创性。本案中,叁某公司主张,涉案密室本质是一种游戏,其并未创作出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未反映小说的主要情节和内容,故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注重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或情感的原则,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时,应当着重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对原著小说的表达产生影响。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并不意味着只有对原作品完全抄袭或照搬才能构成改编。如果新作品所使用的人物关系、故事安排、情节推进等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即便两者体现的文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同,新作品亦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


根据以上分析,对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编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法院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实质,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方法,将涉案密室和《琅琊榜》小说进行对比,即不单独将人物名称和故事情节割裂开进行比较,而是将角色之间、故事情节之间的关系进行串联后整体对比分析,在对比时着重比较两者的相同之处而非不同之处。虽然该游戏中可能会因为玩家选择的不同而走向不同结局,但是因为核心故事情节都是基于《琅琊榜》小说展开,因此叁某公司对正午阳光公司构成侵权。


二、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关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要鼓励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客体起到补充性保护作用,即本着“激励创新的同时又鼓励竞争”的原则,如果知识产权专门法起到完全保护作用,就不需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中认定叁某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为叁某公司借助《琅琊榜》的市场号召力在大众点评等网站中进行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吸引了大量观看过《琅琊榜》电视剧的消费者,获得了本该由正午阳光公司获得的经济利益,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保护,因此叁某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语


改编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决定了权利人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创造性再利用的方式。对改编权的保护,不仅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能够激发权利人改编作品、创造商业价值的热情。同时,若原告的主张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或者被告行为不受著作权法的控制,延伸到了不正当竞争领域,则需要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保护功能。如本案中,行为人使用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消费者已经产生混淆、并且被此吸引的情况下,仍未作澄清而继续经营获利。此种情况下适用著作权法已经不足以规制特定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特定利益,此时就应当补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由知识产权专门法优先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性保护的多元保护机制,充分体现出在作品利用方式日趋多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优秀原创内容商业价值的重视,以及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发展和繁荣的决心。但是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可能同时适用的情形下,应该严格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的要求,争取实现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为公共领域、模仿自由留下必要空间。


案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10民初17435号;(2017)京0105民初62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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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综合来源“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北大法宝”,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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