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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案例入选!

安徽政法 2024-05-02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5日确定并发布了2023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安徽高院研究室推报、六安法院审理的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邓某诉霍邱德之邦物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快递服务中保价格式条款的适用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原告邓某从商家李某处花费3500元购得两套茶具,李某通过德邦快递(特快专递,实名认证为德之邦物流公司)发货,快递面单上注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地址,提货方式为送货上楼。快件投递中,被告德之邦物流公司因手机号码有误而未能联系上原告,也未送货上楼,径直将快件交某超市后,进行系统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被告对快件丢失、给予赔偿不持异议,但认为应当按照快递面单上的保价条款赔偿500元。邓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茶具或赔偿两倍损失。


法院认为德邦快递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实际上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限制邓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要求赔偿的主要权利,故此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造成快递丢失具有重大过失,法院判决被告在实际直接损失即涉案茶具价值3500元的范围和标准内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明确快递公司未履行上门送货服务导致快递物品丢失情形下,快递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保价条款的适用问题。快递服务合同中,因快递公司未依约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并在系统作虚假签收,致快件丢失,消费者可要求快递公司返还原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快递面单中减轻快递公司自身责任的保价条款无效。快递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权指引】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在可选择快递公司的情形下,要选择信誉好、服务优质的快递公司;在利用快递寄送物品时,要尽可能保留物品购买票据、快递面单及付款记录等,并要求快递公司载明运输物品名称、种类、性质、数量和价值;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要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如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邮政管理部门等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

编辑:杨思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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