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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大咖云集!刑事证据问题很深奥?看“大家”为您精解读

检察日报 说刑品案
2024-08-26


由江苏省委政法委、检察日报社主办,江苏省检察院承办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5月19日在南京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苏政法机关等单位的实务界专家与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学者共190余人,分别围绕侦查、批捕起诉、刑事辩护、审判等环节的证据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与会代表认为,聚焦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环节的刑事证据核心问题,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有利于促进不同诉讼阶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实现司法公正目标,既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要求。


与会代表还发表了哪些观点与看法呢?欢迎跟随小编的脚步,让我们一起围观现场。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致辞。


 

王立科在致辞中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


通过公、检、法和律师的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办理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保证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雪慧致辞。


 

李雪慧在致辞中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于刑事证据这一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既是加大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探讨力度从而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中央政法委要求,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部署,共同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效果的具体举措。


专题研讨

01

侦查环节的证据问题


发言人


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薛宏伟发言。


薛宏伟在发言中表示,为确保社会平安,公安机关不断创新侦查模式,提升取证能力,侦查破案和规范办案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特别是在取证方面,有了巨大进步。主要体现在:证据意识不断增强,证据规范基本完备,取证能力明显提升,内控机制逐步完善。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副处长、公安部审讯办案专家周其海发言。


周其海在发言中指出,公安侦查办案工作是确保审判实效、权威的首要环节。公安侦查办案要注重养成培育“证据对抗”理念;要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侦查办案水平;要严格证据标准,构建“三位一体”思路;要加深智慧警务建设,提高证据获取能力;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要注重探索建立个案蜂巢式侦查办案证据体系。



点评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点评。


王敏远在点评中指出,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我们在研究新的问题的时候,要进一步开拓新思路、强化新的能力建设,这需要包括刑事侦查在内的所有部门的共同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点评。


元明在点评中指出,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为保证侦查取证的效果,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富有实效的举措:一是加强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工作力度;二是加强自身业务指导;三是建立侦查活动监督平台,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取证瑕疵等问题进行同步监督;四是积极构建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02

批捕起诉环节的证据问题


发言人


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孙勇(左一)发言。


孙勇在发言中指出,认定犯罪离不开证据,但同样的证据能否达到最佳指控效果则离不开对证据的运用。公诉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不是孤立、片面的,在确定单个证据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要学会纵向、横向联系,综合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突出注重挖掘证据证明力,对公诉人加强这方面的训练。



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席晨发言。


席晨在发言中指出,我们应构建证据思维。所谓证据思维就是用证据来建构和印证法律事实的思考方式。证据思维包含四个方面:正向思维、逆向思维、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



点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点评。


张相军在点评中指出,公诉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要发挥好庭前的主导作用;要发挥好证明的主体作用;要当好庭审的主角。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模式下,庭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点评。


张建伟在点评中指出,证据思维最重要的有两点:第一,没有证据不可以入罪,也不可以不负责任的出罪;第二,取证手段必须正当。对于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据制度我们要有足够的重视。



03

刑事辩护环节的证据问题


发言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王亚林发言。


王亚林在发言中指出,不管是刑事律师,刑事法官,还是检察官,甚至包括公安人员,都需要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刑事证据的规则。



江苏省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薛火根发言。


薛火根在发言中指出,为了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消除误会、隔阂和抵触,应当通过学术交流、联席会议等方式,形成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监督,构建更为和谐的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有效辩护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点评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宗文点评。


秦宗文在点评中指出,我们要正视法律问题,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损害人民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期待。律师、司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正确理解法律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刑事审判参考》执行编辑于同志点评。


于同志在点评中指出,全面裁量证据,是进行证据裁判的基本立场。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各种证据,是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明确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证据都要充分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04

审判环节的证据问题


发言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发言。


茅仲华在发言中指出,当前,我们必须深入把握信息革命的机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证据审查的深度融合,把制度与技术两种优势结合好,把科技理性与司法理性两种智慧融合好。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和网络平台,进一步提高取证质量和办案效率。



江苏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叶巍发言。


叶巍在发言中指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当下,如何理性看待刑事简化证明现象并予以合理化规制,涉及刑事诉讼价值、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也是当前刑事司法亟须关注的问题。



点评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点评。


易延友在点评中分别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痛苦规则、证人出庭中的法官裁量规则以及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王锦亚点评。


王锦亚在点评中就以审判为中心、非法证据认定标准、证明力的审查等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的实践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05

刑事证据理论前瞻


发言人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发言。


蒋永良在发言中指出,我们要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可行的基本证据标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努力实现证据标准数据化、模型化。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发言。


龙宗智在发言中指出,证据法的发展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有两个问题最为困难,一是非法证据排除,二是直接言辞证据规则的建立。要保障案件质量,要使审判具有实效性,不至于走过场流于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发言。


卞建林在发言中就证明标准、证据指引等方面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他表示,非法证据排除已经深入人心,它是程序正义的产物,体现了程序价值。




至此,专题研讨环节已全部结束。会议最后,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作会议小结发言。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作会议小结发言。


刘华表示,研讨中,与会代表们围绕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环节的刑事证据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交流,大家围绕主题各抒己见,观点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有视角的交汇和观点的碰撞,为我们与会人员献上了一道丰富的精神大餐。


本次研讨会基本达成了三个共识:


第一,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我们通过研讨认识趋于一致,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是在诉讼全过程中实行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


第二,进一步强化了对证据的认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都是围绕证据这个核心而展开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侦查机关的重心是查找证据,检察机关的重心是审查证据,律师的重心是质疑证据,审判机关的重心是认定和判断证据。任何环节对证据的忽视、轻视和漠视,都可能导致错案。


第三,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刑事证据的标准存在着差异性和共同性。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差异化而放松对整个证据标准的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收集和审查的证据都要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另外,刘华检察长也表达了三个期待。


第一,期待侦查机关能够高度重视和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深刻影响。


第二,期待更多人,特别是大律师、名律师能够积极加入刑事辩护队伍,承接刑事辩护的业务。我们期待通过律师的积极参与,来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得到科学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第三,期待审判机关能够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承担起更加重要的历史责任,引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科学发展。


一天半的会议结束了,与会代表们带着满满的收获踏上了征程。

来源:检察日报


说刑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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