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之8】曾被现场督导的企业最终难逃被否,上市委问及保荐机构是否胡乱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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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创业板上市委第7次审议会议于2月18日召开,亚洲渔港项目不符合发行条件,未通过上市委审议,上市委给出的具体意见如下:
1.发行人 2018 至 2020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均为负,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7%、0.83%、0.84%和 0.71%;发行人拥有的4项发明专利均为 2013年取得,发明专利相关产品收入占比分别为 5.00%、2.74%、2.45%和 2.16%;发行人目前仅对自有工厂和部分代工厂商通过 Z 网进行管控,尚未做到全流程管控;发行人主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开展生产。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业务成长性、创新能力及研发转化能力,说明发行人在“三创四新”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合资成立“海燕号”,为发行人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海燕号”、“海燕号”负责人与客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燕号”流出后通过客户流回“海燕号”;“海燕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燕号”负责人经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2)“海燕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真实性;(3)“海燕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大连兴强、东港富润、大连港铭是发行人主要代工供应商,主要为发行人供货。上述代工厂毛利率较低,净利润为负。报告期内,大连兴强存在向发行人员工支付大额款项的情形,合计7,276.44万元;东港富润在收到发行人款项后存在大额取现情形;大连港铭的资产来源于发行人子公司,且其实控人系该子公司原生产经理,大连港铭未提供资金流水。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2)相关采购的真实性、采购金额的准确性;(3)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规定。请保荐人说明核查程序的完备性,取得证据的充分性,核查结论的严谨性。
说明
上市委提及的三个问题,一个指出发行人是否符合三创四新的规定;一个问到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存在大量个人卡往来,内控是否健全;最后直指保荐机构到底如何核查的,这么多体外资金循环,怎么发表意见说内控健全的。
最后这条意见已经是比较严重的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已经几次三番强调发行人不得为抢进度带病上报,需要规范完善之后再行申报,然而总有保荐机构可能是顶不住企业压力吧,罔顾监管要求,投机取巧。
Q
曾被现场督导
亚洲渔港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该项目曾被现场督导,招股书显示,亚洲渔港是一家生鲜餐饮食材供应服务商,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分为深加工产品和初加工产品的生鲜食材产品以及仓储物流服务。
2018-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亚洲渔港实现营业收入分别约为9.14亿元、12.03亿元、8.97亿元、5.61亿元,对应实现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6408.89万元、6904.87万元、5352.14万元、3326.5万元,对应实现扣非后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5530.51万元、6750.46万元、5108.13万元、3171.44万元。
不难看出,2020年,亚洲渔港营收、归属净利润、扣非后归属净利润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对此,亚洲渔港表示,主要是受两点因素影响,其一,2020年下游餐饮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全国餐饮行业收入同比下降16.6%;此外,受疫情管控影响,公司进口虾类初加工产品业务影响较大,初加工产品收入同比下滑45.92%,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纵观亚洲渔港IPO之旅,公司招股书在2020年7月10日获得受理,并在当年8月6日进入已问询状态。此次谋求创业板上市,亚洲渔港拟募资3.3亿元,投向亚洲渔港中央冷链加工项目、亚洲渔港前进宝供应链项目,分别拟投入募资2.5亿元、8000万元。
在监管层继续质疑亚洲渔港与多家代工厂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调节利润等行为,要求代工厂提供资金流水予以证明时,一家替亚洲渔港代工的“特殊”企业,断然拒绝向监管层提交相关资金流水数据。
该拒绝提供流水的企业系亚洲渔港前员工控制的企业,却在其他多家代工厂皆按要求提供资金流水数据进行核查之时,却唯独遭其拒绝。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嘛,越是这样,越是欲盖弥彰了。
这不得不使监管层进一步加大了怀疑。
如今,伴随着公司IPO被否,亚洲渔港的募资愿景也宣布告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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