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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财税〔2008〕1号中基金分红是否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分红?

2018-04-25 咨询部 每日税讯精选


每日税讯会员问: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哪些具体类型?企业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的分红或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红都算吗?


  答: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是指企业从证券市场中购买的基金产品,期末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 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因此,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不是一个概念。基金是基金公司发售的产品,它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投资人自己就可以申购、赎回。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发售成功后不排除去投资某些基金、债券、票据等等。

  财税(2008)1号只对企业向基金公司购买的基金的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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