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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滥用查封措施和刑事手段剥夺民营企业数十亿财产的典型案例(四川德阳西部国际公司破产案)

2016-11-09 爆料君👉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


四川德阳西部国际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个滥用查封措施和刑事手段剥夺民营企业数十亿财产的典型案例



一个对民营企业家滥用刑事措施、对民营企业财产滥用查封措施,最终导致公司破产的典型案例,现在,企业价值数十亿元的资产,都将被非法剥夺。

坐标: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近期,中共中央、最高法、最高检等密集出台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和有关领导人讲话中,均明确提出,“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

 

这让部分含冤受屈的民营企业家感受到了中央的温暖和诚意,也似乎看到正义得以实现的希望。然而,在西部国际公司这个案例中,在涉及数十亿元的巨大利益面前,我们看到的却是地方司法机关的恣意妄为、集体违法、最终将剥夺民营企业价值数十亿元的合法财产。是什么力量同时左右和协调着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集体违法,顶风作案,我们不得而知。在对企业家滥用刑事措施、对企业财产违法查封给企业造成的恶劣影响方面,温州籍企业家杨岩锡在四川德阳的经历和遭遇,堪称典型,而且属于正在上演的直播大戏。

 

一、案情梗概

 

江苏常熟企业家杨岩锡(温州人,时为常熟市温州商会会长),在江苏省常熟市经营实业近三十年,拥有良好的商业声誉和流动市场的行业经验。应江苏省政府和四川省有关方面邀请,响应四川省招商引资和512后抗震援川的号召,于2009年前往德阳投资设立德阳西部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开展四川省德阳市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开发建设。该项目作为第十届西博会签约项目、四川省重点项目,也受到时任各级领导人的关注和支持。

 

西部国际公司于2011年8月经合法程序受让取得近17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着手进行西部国际商贸城的开发和建设。西部国际公司为此投入和大量的资源和资金,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和销售等工作也正常推进,按照原计划,已开工120万平方米、建成80余万平方米的第一期项目于亦计划于2015年正式营业。

 

在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因公司股东间纠纷公司遇到暂时资金困难,自2014年11月开始,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系统性的违法行为强行介入、将公司财产非法查封、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锡以莫须有的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罪,错误刑事拘留和逮捕,公司被迫陷入停顿。现在,西部国际公司在合法拥有1700亩土地使用权及几十万平米房屋、资产价值达数十亿元(按市场同类土地计算价值近20亿元,80万平方房屋价值近60亿元,合计价值约80亿元)、实际资产价值远大于负债的情况下,却面临被全部非法剥夺的命运。

 

二、常见的套路:拘留逮捕企业负责人、查封公司财产

 

2014年8月,因股东间发生纠纷,公司出现暂时困难局面,纠纷小股东唆使部分建筑公司和农民工围攻项目和公司负责人,导致公司出现运营困难。后经董事长杨岩锡努力,在即将取得融资化解项目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分局却于2014年11月中旬对杨岩锡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等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旌阳法院对西部国际公司名下的所有土地和房产违法进行了非法查封,彻底限制了公司和项目的正常经营及融资、销售、招商、建设、发展的空间。

 

2015年2月,经旌阳公安局和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旌阳检察院”)先后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在检察院以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果的情况下,旌阳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不得不作出旌检公诉刑不诉(2015) 54 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杨岩锡予以释放。为此,西部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岩锡被公安局和检察院不当采取了长达10个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让公司运营和项目的建设开发均陷入瘫痪。正当杨岩锡被释放后积极为公司项目重组、签订融资相关协议,准备引入资金和资源重启公司和项目运营时,旌阳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 川0603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西部国际公司进入破产重整

 

自此,德阳市旌阳区公安、检察和法院共同制造的多项违法措施叠加下,西部国际公司被强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至迟应于2016年11月2日前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否则西部国际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管理人2016年11月6日提供的《重整方案》,要求原全体股东让出其持有的全部100%股权,战略投资人以1 元的价格受让全部股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过户,且在重整方案中不设股东债权表决组。

 

如果这样的方案得以实施,西部国际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多年来建设西部国际商贸城的所有投资、付出及形成的价值数十亿元的资产,都将因德阳有关部门不当干预企业内部纠纷和企业间经济纠纷、滥用刑事措施和违法的查封措施,被全部剥夺。这哪是什么破产重整,这就是对民营企业财产赤裸裸的掠夺!

 

三、法院查封全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明显违法

 

1、法院在对部分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受理诉前保全


根据西部国际公司与有关建筑公司(主要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相关纠纷应提交德阳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规定,本案下相关债权人需要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先通过德阳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再由仲裁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仲裁申请。然而,旌阳法院在对相关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直接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错误地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有关方面对此的解释是,法院这么做属于“保护性查封”,以防止被外地法院抢先查封,难道德阳是国中之国、法外之地,自己创设法律?

 

2、法院对价值数十亿元财产进行超标的查封


2014年11月,在几家债权人并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保全申请明确请求金额合计仅为4亿余元的情况下,旌阳法院以(2015)旌民保字第50号至(2015)旌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对西部国际公司名下当时价值数十亿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即使按照德阳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基准地价计算,至少价值二十亿元)、已办好预售许可证的30余万平方米的房屋(销售单价超过8000元,至少价值二十亿元)和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了违法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法院执行(含保全)中对财产采取查封(含扣押和冻结)措施时,除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外,被查封的财产应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裁定所明确的标的进行。旌阳法院的保全查封措施,对价值数十亿元的土地和房屋的错误查封,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禁止的“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违法行为。

 

3、当事人诉前保全后没有起诉,法院拒不解除查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而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西部国际公司在法院违法采取查封措施后,公司信用和资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以自有资产进行融资、销售和招商的能力也被彻底限制,而旌阳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且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和仲裁的30日内,没有解除对土地和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导致西部国际公司彻底丧失融资能力。

 

四、公安局和检察院错误采取刑事手段,控制企业负责人

 

根据中共中央近期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选择性司法,着力解决司法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执法介入一般经济纠纷等问题”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旌阳公安局和旌阳检察院未经审慎审查,错误接受他人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而最终查实没有证据证明杨岩锡构成犯罪,其实质是滥用刑事措施介入公司内部和公司间经济纠纷,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

 

旌阳公安局和旌阳检察院以错误的刑事手段控制企业负责人,给企业的声誉、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影响,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依法追究旌阳公安局和旌阳检察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由于杨岩锡一直对地方政府抱有幻想,暂未申请国家赔偿。然而,我们了解到,在最近几天,有关方面放出话来:如果杨岩锡和其他股东不配合重整,班房的大门随时为他敞开着,以前的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罪判不了杨岩锡,还有别的可以搞。比如搞个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罪名,总有一款能判刑。即使不能判刑,以维护稳定的名义抓起来关一段时间还是可以的。我们希望有关方面没有这样的想法,否则,作恶终将受到惩罚的。

 

五、法院管辖权存疑,且公司并非资不抵债

 

在西部国际公司部分债权人向旌阳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时,西部国际公司就旌阳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了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二条规定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本案应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且本案属于德阳市有影响、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大型、疑难、复杂的破产案件,德阳中院以(2015) 德破(预)字第3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应由其管辖和审理的西部国际公司破产案件以裁定交由旌阳法院审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旌阳法院以维护地方稳定和配合地方党政工作为由,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合法性存疑。须知,曾经滥用刑事措施、非法采取查封措施搞垮企业的正是旌阳区有关部门。个中缘由,我们不得而知。

 

此外,在旌阳法院“(2016) 川0603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中描述的西部国际公司确认债务金额仅为3442.06万元的情况下,并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也不符合《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破产条件。公司不具备现时立即清偿债务的能力,正是由于旌阳法院的违法错误超标的违法查封,导致公司丧失融资、销售、招商和变现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保障债务人权利也是该法的目的,也应是法院司法过程中和管理人管理过程中的题中之义。在向法院申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部分债权人已经就其债务向法院申请保全、且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未经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法院基于少量债权人申请,面对公司拥有大量资产可有效处置、执行和变现的情况下,迳行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六、这个案例,正是中央政策关注的典型

 

由于本案牵涉的利益方较多、涉及的利益十分巨大,周期较长、存在违法行为的部门较多,投资者怀着抗震援川、以产业和投资支援西部的拳拳之心,至今却落得资产被查封、名誉被损害、自由被限制,投资计划和项目被粗暴干预和扼杀的下场,足以令各方入川投资的企业家寒心。杨岩锡相关股东一直低调隐忍,是因为对有关方面和领导的各种承诺一直抱有信心,然而现在,却即将面临西部国际公司被强行掠夺的局面。

 

希望能够有更权威的机构,对西部国际重整一案进行全面、独立、公开、开公正、彻底的调查,希望有关部门遵守招商引资时作出的承诺、依法排除不法力量的阻挠、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企业家以清白、重塑各界对四川和德阳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的信心,只有让这一切不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希望地方政府信守承诺、政法机关不要非法干预企业自身事务、不要滥用司法手段控制企业负责人、不要以法外力量干预司法、不要违法手段控制企业财产、不要用违法手段干预企业重整。

 

中共中央若干决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强调“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强调的“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尽可能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等规定,正是为了因应目前部分地方出现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能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以合法和公正待遇的情况,以遏制相关违法行为。

 

中央在《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的“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力解决政府不依法行政、政府失信导致行政公权力侵害企业和公民产权等问题。”本案,正是这样的典型。

 

七、希望违法行为能得到纠正

 

下一步,如果杨岩锡不配合有关方面主导的破产重整,不排除因部分业主的过激行为引起地方不稳定为由,再次以涉嫌其他犯罪为由将民营企业家杨岩锡采取刑事措施的可能。在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不论早晚,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必然逃脱不掉法律的制裁。

 

我们希望有关领导,牢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要求,不要干预司法,因为你的每一个干预记录都在法官的案卷中有记录。


我们希望手握裁判权的法官等司法人员们,谨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谨守法律的底线,如果不把握好最后一道关口,你们的责任是终身的,领导们不会为你们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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