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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规:关于执行团队内部办案模式和分工的指导意见(2017)|江苏

2017-04-08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


苏高法电[2017]199号        2017年3月31日发布

 

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省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关于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延伸:明确和细化执行法官的审批权限将是改革趋势(全文: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实施细则)|广东·广州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团队,是指以法官为核心,按照“1+N+N+N”模式配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实施案件的工作团队。


第二条  执行团队各成员应当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法官应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


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应服从法官管理,严格落实法官发送的指令,及时向法官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主要责任。

执行团队及其成员由所在法院执行局监督管理,接受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


第三条  各法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执行团队中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人数。既可以根据“1+1+2+2”的模式建立“标配团队”,也可以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的执行任务,对执行团队人员类型和数量适当调整。执行团队规模一般不低于3人、不超过10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工作根据案件和程序的繁简程度适当分流,交由不同团队完成,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或工作任务的需要灵活配置团队人员。


第四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由执行团队的法官与其他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办理。


执行团队承办案件涉及网络司法查控、网络司法拍卖、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线索举报电话接听、发放执行款物、执行公开、执行信访等任务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应交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


二、执行团队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二)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

(三)制作法律文书;

(四)签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法官签发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主持听证;

(六)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

(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八)提请合议庭评议;

(九)组织和指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法官处理的事项。


本条第(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职责,法官不得委托团队其他成员办理。


第六条  法官助理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法官委托,代行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项之外的其他法官职责;

(二)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和解、外出查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网络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书记员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以下执行事项: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2.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二)发送执行法律文书;

(三)通知案件当事人听证、谈话;

(四)制作相关笔录;

(五)登记保全、继续保全、解除保全事项;

(六)准备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

(七)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八)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九)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十)处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外出办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解除措施;

(二)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三)制作与本条第(一)、(二)项职责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五)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办理各项工作事务,不得超越法官的指令授权。在执行任务中遇突发紧急状况时,必须及时向法官报告,不得擅自决断和处置。


第十条  法官应通过明确的方式向其他团队成员下达执行指令。执行指令及其落实进度、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执行团队所有成员可以即时查阅。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及卷宗由书记员统一管理。执行团队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法官准许,可以向书记员调取案件卷宗。执行团队成员办结各自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将案卷归还书记员管理。


三、办案流程



 第十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团队书记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执行指挥中心完成案件初步财产网络查询工作基础上,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财产调查工作;

(二)核实案件在审理阶段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三)将查询及核实情况报告法官。

 

第十三条  法官根据案情、财产查询线索、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并逐案制作执行计划。


执行团队成员接收到执行计划中的执行指令后,应立即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同时,书记员负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谈话,要求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接收被执行人关于财产状况的报告,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


第十五条  法官通过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开展法律释明,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书记员应当将谈话情况记入笔录。


第十六条  法官可以依据财产控制情况、被执行人履行情况等案件进展,重新调整优化执行方案。


第十七条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等行为给付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由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负责强制执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官应当参加现场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第十九条  案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书记员根据法官指令通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谈话。法官或法官助理负责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询问有无新的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第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向法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指令书记员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财产网络控制措施、发放执行款项、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完成装卷归档工作。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法官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根据法官指令外出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四、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执行团队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类别,遵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不同岗位的工作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工作流程制作执行进度表。该表格随案流转,执行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在每个节点签署执行流程信息,全程留痕,作为执行案件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团队的工作绩效,应进行二级考核,即由所在法院对执行团队进行第一级考核,由执行团队的法官对所在团队成员进行第二级考核。


五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改革要求,经遴选后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

非员额法官(未进入员额但仍保留审判职务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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