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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关于加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2017-09-29 四川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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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环境保护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的作用

生物质发电是生物质能利用的形式之一。在当前我省电力消纳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建设农林生物质电站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秸秆等农林生产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同时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因此,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坚持以资源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发展,防止不顾农林生物质资源量,盲目投资建设项目。


二、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一)合理规划布局项目。

农林生物质电站建设的核心条件是农林生物质资源,必须科学分析各类农林生产剩余物资源量,统筹规划布局项目。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布局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优先选择百万人口农业大县,原则上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规划布局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再布局建设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电站总装机容量应与资源量匹配,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鼓励分布式热电联产。

(二)科学选择项目厂址。

项目厂址应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城市建成区、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或者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不得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三)全面落实资源条件。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首先应编制资源评价报告,经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启动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资源评价报告应科学客观全面分析农林生物质资源情况、分布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收集、运输、储存方案,原则上农业秸秆不低于项目资源消耗量的30%。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出台具体的秸秆收储、运输等配套支持政策,并与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禁止砍伐林木、引进种植外来物种作为发电原料,禁止以速生林地、流转林地、流转土地作为发电原料基地。

(四)严格项目核准。

项目应委托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还应包括企业制定的防止掺烧煤炭的措施和管理制度、企业不掺烧煤炭承诺或自律声明等内容。

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由市(州)及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规划布局核准。热电联产项目应将资源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通过后开展相关工作。未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评估擅自核准的,不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对于之前省发展改革委已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以及核准后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需申请建设,必须符合本通知精神才予以核准或重新核准。


三、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委托省能源局认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同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

(二)严格重大事项变更。

项目核准后如发生单机容量、总体规模、装机方案、场址范围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需要报原核准机关批准同意。未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不得交付施工,不得开展项目验收。

(三)加强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燃料收储运实施方案的核查。项目业主组织环保、消防、土建等单位专项验收,再申请开展机组启动验收。排放不达标的不得投入运行。建成投产一年后,项目核准机关应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估。


四、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一)加强建设监督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事中事后管理,严禁抢工期而忽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禁环保措施不到位而投运,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建设,凡未批先建的,电网企业不得启动验收、不得并网发电。

(二)加强运行监督检查。

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防止掺烧煤炭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台账,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理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暗访等方式,对电厂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实掺烧煤炭的,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申请停止发放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电站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保证其达标排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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