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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律师,才算有文化?

2017-11-06 吕良彪 阿呆继续曰

【律师的文化价值】

 

律师要什么样子才算有文化?首先律师个体当努力成为有文化、有份量的人;其次律师行业要营造自身独特的职业文化;而且律师文化要成为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作为社会天然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有所担当:理应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发出法律人应有之声音,在权力暴虐无度与民众暴戾泛滥之间搭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律师作为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当以专业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纠纷解决,实现客户的经济诉求,保障公民合法权限,限制公共权力滥用。

——吕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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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访谈:践行律师的尊严】

 

一、律师:仰望星空的理想主义者

 

《律师文摘》选过我一篇文章《杀光所有的律师?!》——标题取自莎士比亚的一句著名台词。但,有中国第一个讼师之称的邓析却是实实在在地被郑国的子产给杀了的。因为他当时不仅教人打官司,而且教大家如何对朝廷的命令说三道四。——所以,我要坐到王力成律师[2]身边好好安慰一下王律师:知足了罢,虽然你曾经经最高检批准被以一种匪夷所思的程序给逮捕了,但我们今天还能在这里听到你的声音。——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毕竟已经走过“赢政”时代,走近“宪政”时代。

“赢政”时代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焚书坑儒”: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所以成为历朝历代共同的统治智慧,是因为思想自由是专制的天敌。

《左传》里还记载了众史官为写定“崔杼弑君”而慨然就义的悲壮,昭示出在中国要记载和传播历史有时是需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但也正因如此,才使历朝历代的执政者们多少有所顾忌。

中国历史上,在关于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基本博弈中,从来都只允许听见一种声音,那就是权力者的声音。正是包括像在座的江平先生、贺卫方先生、邓正来先生、王人博先生这样的学者们,为这个社会提供着自由的思想;正是像包括在座各位媒体朋友们,为这个社会记载和传播着事实;正是像包括在座张思之先生等律师们利用规则的力量,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审查之下,从而共同撑起了这个社会法治的基石。

中国的改革就是“变法”,几千年莫不如此。虽然社会深刻变更之际,中国法律人的声音往往是那么的微弱,但那种法律人特有的“理性的力量”与“克制的力度”,使中国法律人的声音在无论如何喧嚣的大环境下都不可能被完全淹没。

《律师文摘》正是这样一本充满法律人特征与品味的读物,《律师文摘》注定要秉承一种法律人浪漫主义的理想追求,才铸就了这本杂志的鲜明风格。所以我坚持认为《律师文摘》要坚持自己一以贯之的理想主义色彩,否则也就没有了这本刊物存在的价值与空间。

与之相适应,律师作为这个社会天然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有所担当: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理当发出法律人应有之声音,在权力暴虐无度与民众暴戾泛滥之间,搭建起“理性的防火墙”,尽力避免社会无谓的剧烈动荡。

 

二、律师:承接地气的现实主义者

 

中国法律人群体里敢于“怒怼”贺卫方先生[3]的不多,我算是一个——也以此提升一下自己的知名度吧(笑声)。刚刚贺先生说江平先生在艰难的岁月里看不到希望,所以将自己省吃俭用从苏联带回来的一箱书交给造纸厂变成纸浆。我倒是认为那是江平先生的一种生存智慧,并不代表先生内心看不到希望。因为江平先生[4]送给过我一本他的诗集,名字叫做《信是明年春自来》——这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的诗句,正是江平先生在那样的日子里写下的。

举这个例子,是希望《律师文摘》也要在理想与现实间寻求一种平衡的艺术。这份刊物不应该商业气太重,但杂志的发行却应该借鉴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所谓“授人以渔”与“授人以鱼”,也是《律师文摘》杂志需要面对的实际问题,我个人也非常希望与国栋兄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能够有所贡献。

我想强调的是,《律师文摘》一定要杜绝过度商业化的倾向。一个基本的社会现象是:“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因为律师主要价值不在钱上,律师也不可能赚大钱:律师是以自己的人力资源影响社会也给自己赚钱,这种资源与巨额货币资源获取经济回报的能量是无可比拟的。如果过度强调律师的赚钱功能,其实是贬低了中国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与职业品味。《律师文摘》杂志也一样,她当然要能发行维持,但显然追求巨额的发行显然不是她的奋斗目标也是不现实的不应该的。

作为社会的“专业知道分子”,律师当以专业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促进纠纷解决,实现客户的经济诉求,保障公民合法权限,限制公共权力滥用。

 

三、律师:当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文化

 

昨晚刘桂明先生[5]发了一篇文章给我,文章的标题是“当律师成为一种文化”,是他为我的演讲录《杀光所有的律师?!》(出版时因需要改为《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一书所作的跋。桂明先生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命题,那就是律师文化的营造与使律师的文化、法治的文化成为这个社会的基础性文化,营造肥沃的法治土壤。

第一个层次,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当努力提升自己品味,使自己成为一个有“文化”的律师。何为文化?有哲人用四句话来表达: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多的善良!律师有文化,一要有良知,二要有常识,三有良好的人文素养与职业技能。

第二个层次,应该是在律师界营造一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律师职业精神、市场运行规则相适应的律师职业文化。经常听得有人说:律师不代表也不追求正义。对此我是非常不认可的,我认为律师“当追求正义而不可以正义自居”。的确,从个案角度而言,利益对立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律师,律师在为正义而呼的同时似乎同时也在非正义甚至是邪恶辩护。就工具价值而言,律师是利益冲突各方的代言人,似乎无所谓正义可言。但即使是所谓的邪恶,也有其正当权利。正是通过矛盾各方的博弈但纠纷得以解决,所谓再分配的正义得以实现。所以,只要维护社会的法治规则,就是在个案中实现正义。

从律师的主体追求而言,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地位与执业权利,取决于一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人权保障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而律师的社会评价,则取决于律师的修为、律师的作为与律师的贡献。

 

第三个层次,是如何在一个没有传统文化与缺少制度文化的国度,努力使律师成为这个国家主流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刘桂明[4]先生在《当律师成为一种文化》一文中这样写道:

“所谓文化,就是代代相传、就是心心相印、就是面面俱到。换句话说,成为文化的律师业,就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和行业,也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和产业,而是一种事业、一种意识,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执政方式。

“尽管早就有人说,要杀光所有的律师。但他们同时又知道,律师是不能杀的,也是无法杀光的。----因为,他要杀最后一个律师之前,还得请一个律师为他辩护;因为,这时的律师已经成了一种制度文化、一种社会文化、一种信仰文化。

“16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曾经竭力呼吁,让法律成为国家的信仰。他说:“让每一个美国人、每一个自由的热爱者、每一个对他们的后代有良好祝愿的人,用这次革命之血宣誓,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违犯这个国家的法律,也绝不容忍其他人对这个国家法律的违犯。让我们向每一个美国母亲和她们抱在膝上喃喃学语的孩子呼吸于其中的法律致敬——我们要在中学里、神学院里、大学里讲授它;我们要把它写入初级读本、识字教材和历书年鉴之中;我们将在布道台上对它大力宣扬,在立法大厅里对它做严正声明,在法庭上对它认真执行。

“简而言之,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

“我们看到,今天的美国,法律已经成了这个国家的信仰。

“我们期望,明天的中国,律师早日成为这个国家的文化。”

 

一言以蔽之,律师的文化价值包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担当与专业知道分子的贡献。前者,尤其表现在律师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表达与价值引领,在于社会变革时期对重大、敏感法治问题的深刻见解,在于促进整个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后者,主要体现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技术的服务,既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民事诉讼中维护产权、行政诉讼中限制公权”,也包括在各种非诉法律服务中为社会提供各种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这也恰恰正是律师作为国家的“在野法曹”与社会“法律雇佣军”的文化价值所在。 

《律师法》颁布十周年之际,我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念文章,标题叫做“什么是我们的贡献?”。社会深刻变革之际,《律师文摘》发出了“值此特别时代,《律师文摘》如何作为?”的呼声。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确实有必要扪心自问:我们对于《律师文摘》的贡献是什么?我们对于这个时代的贡献是什么?我们对中国法治的贡献又是什么?

作为律师,我坚信我们的事业毕竟是在前行;作为律师,我更愿意从维护客户的点滴权利做起。只有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实现了,只有一次次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了,我们才有资格谈其他。所以,关键是:

做起来,干下去!

 



[1]本文根据笔者在《律师文摘》2008年年会上的讲演整理。

[2]辽宁律师,因为为当事人提供辩护而被逮捕,后被无罪释放。

[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4]《中国律师》原主编,时任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现为《民主与法治》杂志社总编。

[5]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桂明:从激情到理性——中国律师的完美追求 

 

说起吕良彪律师,我当然非常了解。在我看来,他的确是一个非常有想法、有思路、有追求的律师。

我了解他的经历。他是一个做过律师、做过法官、又做律师的人。做法官时曾官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室主任,足以让许多人羡慕与赞许。但他又毅然决然地放弃了这一切,主动选择了老本行——律师,主动选择了新的人生攻略驿站——北京。

我了解他的口才。律师是一个长于思维、善于表达的职业,他在这方面可谓得心应手、如鱼得水。他知道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他知道怎样把话说好,他知道为什么要说别人没有说过的话。本书收录了他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不同会议上的演讲(其中有一些演讲或辩论还属于他完成我交给他的任务,尽管是任务,他也是依旧全身心投入),完全说明了他讲的能力、说的水平。无论是他的激情演讲,还是他的专业演讲,他始终追求一种境界,要么不说,要说就说好。我一直很欣赏美国前国务卿鲍威尔关于“如何说”的一番话:“着急的事,慢慢地说;大事要事,想清楚说;小事琐事,幽默地说;做不到的事,不随便说;伤人的事,坚决不说;没有的事,不要胡说;别人的事,谨慎地说;自己的事,坦诚直说;该做的事,做好再说;将来的事,到时再说。”良彪律师不一定知道这段“鲍氏妙语”,但他一定知道“如何说”对一个律师来说是如何重要。

我了解他的表现。不管是当法官,还是做律师,他总是希望法律人之间能在一个共有平台上,平等地交流思想,自由地交换意见,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后,他成了一个敢于表现、善于表现、勤于表现的律师。在我看来,如果说,表达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那么,表现就应该是一个律师的发展力。仅有表达,没有表现,只能算是侃大山;仅有表现,而无表达,就可能是出风头。良彪在这方面处理得非常得体与和谐,所以,进京 不到三年,他已经是圈内闻名、业内知名的律师了。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就未曾给过“表现”一词应有的地位和评价。所以,在国家机关,常常是不主张表现的。而对于律师职业,是需要表现的。没有表现,就无法让官方了解你,也无法让社会知道你,更无法让市场认可你。

可以说,良彪今天的成绩,今天的知名度,显然是与他的经历、他的口才、他的表现有关的。良彪律师的经历,足以让我们了解到,我国法律人之间的职业互通是多么艰难;良彪律师的口才,又足以让我们感悟到,一位律师的口才与他的职业要求之间的协调平衡是多么重要;良彪律师的表现,也足以让我们体会到,在一个没有律师文化背景的社会,律师的表达与表现都是多么需要而必要。

诚如作者良彪律师所言:“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集合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良彪这一番话,与其说是在对律师这个职业重新定位,还不如说是在为律师这个行业大声疾呼。

笔者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多次说过这样一句话:“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没有传统文化背景,缺少制度文化基因。简言之,就是先天条件不足。所以,长期以来,官方有一些官员始终对律师存在误读,社会有一些方面一直对律师存有误会,市场有一些角落总是对律师存心误解。

于是,只能靠后天弥补的律师业就需要不断地呼吁、不停地解释、不懈地抗争。

更重要的是,要有职业的激情,要有专业的知性,要有执业的理性。良彪律师正是始终在以自己的“嘴力劳动”的激情与“笔力劳动”的理性,表达中国新一代律师的感性追求,表现中国新一辈律师的知性价值。

从激情到理性,正是新世纪中国律师需要展现的完美追求。

 

 

【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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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邦第一钢琴协奏曲及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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