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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治与影响性诉讼

2018-01-23 吕良彪 阿呆继续曰


任何商业的、非商业或政治的、非政治的的社会冲突,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逐渐降温。

——托克维尔(法)

自由学者、独立记者、职业律师,都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

——吕良彪


“具体法治”与“影响性诉讼”的实质:媒体集合分散的、个体的公民意见形成公众意志与公共权力进行的博弈


我刚刚看到许博士走进会场——绝对是很“厉害”的青年博士,大家从孙志刚事件已经认识了他。最近许先生又遇见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不久前他去外地给一名当事人——当然是敏感事件的当事人——辩护的时候,居然被当地某些人和机构指为所谓的“小偷”并试图采取强制措施以试图阻止他的辩护。这绝对是一个可笑的事件——某些公权力者总喜欢异想天开地认为大家都是傻子。许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只是一个“事情”,但这一事情经过网络媒体披露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后,就演变成了一个“事件”。当一个事情发生,这个事情往往是和我们法制、和我们人权密切相关的,具有典型性。事情刚刚发生以后,可能关注的人并不是很多,可是当公共媒关注的时候,将社会公众舆论的影响力引导这个事情,并且对这个事件发出自己声音的时候,那么这个事情就变成一种“事件”。


佘祥林案件、刘涌案件、李庄案件乃至许先生被诬为“三只手”的事件、区伯“被嫖娼”事件等等,之所以称为事件,之所以对社会产生影响,其规律何在呢?从事情到“事件”,意味这一事实被“放大”了:农民工为讨薪而要跳楼、西安中奖者为索要应得的“宝马”车而爬上高高的广告牌要跳下来甚至有人为求得公正甚至只是关注而不惜喝农药等等,其实都是通过一种自残式的方式“放大”自身所面临的不公平。而媒体则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安全而和平地“放大”事情的途径。当“事情”演变为“事件”、承载着公众意志时,就具备了一种“新闻影响力”。这种“新闻影响力”的发展,可能形成一种公众意志从而改变现有规则从而形成某种“制度影响力”,其实质在于迫使公权力改变意志,以此推动社会规则的变更和社会的变革。


所以,影响性诉讼的实质就在于舆论或者媒体,集合公众的力量,集合了分散的、个体的、弱小的“个人意见”使之成为一种“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共权力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推进社会公众规则的演变,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

 

二、影响性诉讼的基础:思想自由、媒体独立、司法权威


从法治的视野审视影响性诉讼,我们不妨将视野拉得更远一些。今天中外学者、记者与律师共济一堂,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若干历史事件:


首先,我想到了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想到了始终充斥着几千年中国历史的“文字狱”----这背后体现着历代统治者的“政治智慧”,用孔夫子的话来说叫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句话,老百姓还是愚蠢些比较安全,不能要他们胡思乱想----思想的自由是专制的天敌。


接下来,我想起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春秋时,齐国大夫崔杼杀死了齐庄公,太史毫不隐讳,据实在简策上直书“崔杼弑(杀)齐君。”崔杼恼羞成怒,便把太史杀掉了。太史的弟弟接着仍这样写,又被杀掉。太史的另一个弟弟仍然坚持不改,崔杼无可奈何,只好听其所为。另一位史官南史氏听说太史兄弟相继被杀,无所畏惧,操起竹简赶往朝廷,要继续如实记载这件事情。路上听说崔杼弑君之事已被如实记载,才返回家中。这让我强烈感受到,在中国历史上,要如实记载和传播历史的真相是需要付出血与火的代价的。但也正是这些事实的记载与传播,多少让皇帝老爷们有所顾忌。


最后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第一个讼师叫作邓析的,据史料记载,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他在郑国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并帮人打官司,因而被后人视为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邓析不但是古代第一位有据可查的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他还创造了数项第一:第一个编修了私家刑书;第一个进行普法宣传;第一个使用“大字报”引导老百姓参政议政。后来,驷颛以“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为由将邓析杀了。


这些事情表明在中国几千年前进过程中,总是有一种声音在说话,总是允许一种声音作出一种权威,那么这个声音是什么呢?这是权力,就是最高权力的声音。在公权力与私权利这一人类基本博弈中,草民、贱民是毫无权利可言的。


也正是在这样一片土壤上,我们慢慢着长出来三种人。哪三种人呢?第一种人是学者,为这个社会提供思想,思想的自由使人们心灵变着自由,使人们的视野变着宽广,由此产生宪制、法制人权的基石;第二种人它的名字叫记者,他总是善于发现事情,揭露一些事情,当然作为打翻政府喉舌的媒体似乎不完全相同;第三种人叫律师。这种律师不同于“讼师”,而是一个依照程序正义的理念,依照国家法律制度,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私权利,而对公权力说“不,不是这样”。正是这样一些人存在,在推动着整个法制,整个中国历史不断前行。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影响性诉讼的基础正是包括这样三个方面:一是思想的自由,二是媒体的独立与自由,三是司法独立权威与程序正义。


三、影响性诉讼的意义:通过具体的事件推进法治的进程


时下有一个非常热门的词,叫“具体法治”,也就是说,具体事件、具体的东西一点一点推动法制进程。我想说的是,人权也好宪政也罢,如果失却了主体或模糊其主体的具体性,则权利无从谈起。从律师的角度而言,维护具体主体权利是其职责所在。任何宏大叙事对于律师而言,都必须落实在具体个案中才更具影响力。公益诉讼、影响性诉讼,某种意义上正是使权利主体明晰化具体化的落实过程。离开了具体的权利主体,所谓抽象的人权无从谈起;离开了对具体权力运行的监督,权力的制约不过一句空话。举例而言,十二月三日,我将与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何兵教授就广州限摩事件进行一场模拟的法庭辩论,这就是对政府具体运行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探讨和监督,就是实实在在地对权力的制约进行探讨。


哲人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通过一项项具体权利的保护,通过对一项项具体权力的监督,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约才可能成为现实。律师的天职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虽然从工具价值的职业意义而言,律师可能成为利益冲突各方的代言人,但从律师主体价值追求上,尤其应当成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成为社会理性声音的忠实代表、成为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


作为律师,我们的路艰辛而漫长。辞去法官职务回到律师队伍之际,著名报告文学作家胡平先生曾经对我做过一个长篇专篇,我想用这篇专访的标题和大家共勉,因为我们的事业“毕竟是在前行”!



注:本文系那年笔者在“个案公正及其制度价值”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上的演讲。“日光之下无新事”,新政以来,铁腕治理、严加管束已渐成气象。——鲧堵塞、禹疏通,此父子二人治水之策与得失,当为教训。日前朋友圈里看到许博士已重获自由,想到多年前这番旧事与发言,甚为感慨。



【容忍与自由间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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