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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国家寸土寸金,却没有一个房奴

维罗阳光
2024-10-01

原创作品经授权转载自  l 公众号“世界华人周刊”

ID l wcweekly

文 l 顾景言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居者有其屋,一个简单的口号,但却饱含着澎湃的力量。

你认为“新加坡国父”李光耀的价值观,到底是什么?

有人说是高速发展的经济,有人说是廉洁高效的政府,还有人说是干净美丽的城市环境,但在新加坡老百姓看来,李光耀最深得人心的价值观,可能是“居者有其屋”。

在当下的中国,“要结婚先买房”是很多丈母娘提出的前置要求。房子,成了年轻人面临的一大难题。

但在新加坡,只要是其合法公民,结婚后都可以 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而且这房子由政府进行精装修,还赠送基本家具,年轻的小夫妻们拎包入住即可。

新加坡寸土寸金,却没有一个房奴!

这就是新加坡的组屋制度。

这就是李光耀的价值观——“居者有其屋”。

▲ 新加坡标志性建筑——狮身鱼尾像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新加坡令人羡慕的房屋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新加坡处于一场历史变革之中,这片土地刚刚摆脱了英国人的殖民统治,成立了自治机构。

与现在经济繁荣的新加坡大大不同,曾经的新加坡经济十分落后。再加上地方狭小,居民的住房大多破败不堪,甚至有很多人全家都挤在一间小房子里。


1947年,英国房屋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新加坡有‘一个世界上最糟糕的贫民窟,是文明社会的耻辱’”。新加坡平均每人建筑密度在1947年高达18.2,高层建筑则颇为罕见。

1959年,住房短缺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在一份建屋发展局文件中提到,预估在1966年,30万人口将居住在棚户区,25万住在郊区或是市中心肮脏的店屋里。

新加坡的200万居民中,有大概80万住在棚户区或者贫民窟。

李光耀丨新加坡的成功,应归功于英国(点击阅读)

“新加坡国父”李光耀是个有名的铁腕人物,下定决心要改变这种局面

他提出了一个口号,叫作“居者有其屋”。1960年,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正式成立,开始建造新加坡特有的“组屋”制度。


首先,要让新加坡买不起房的老百姓都住得起房子。

在建设初期,政府迅速建造了许多小户型的房子。这类房子的造价低,再由政府进行大量补贴,以极低的定价卖给民众,确保低收入群体也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 李光耀在组屋建设基地

在初步解决巨大的住房需求之后,新加坡政府接下来就开始注重房屋的舒适度和高质量。此后建设的组屋面积逐渐扩大,两室一厅、三室一厅、四室一厅的户型都有,和普通公寓住宅已经没什么差别,甚至更胜一筹。

以新加坡女皇镇的摩天组屋项目杜生庄为例,在网上看过这个组屋项目的外国网友都惊叹不已:这竟然是便宜到不可思议的组屋?看上去就像是豪华公寓啊!

杜生庄组屋外表美轮美奂,高达47层,建设有12个空中花园,组屋中还建设有历史走廊,墙壁上有精美的历史壁画,可以供孩子们随时欣赏学习。

▲ 杜生庄组屋空中花园

社区的配套设施十分完善,除了大型商场和医院、学校之外,组屋的底层有专门的社区客厅,可以给老人和孩子提供专门的休闲娱乐场所。

甚至连CNN都惊叹:这是豪华酒店?


如此精致的组屋,价格竟然比市场价低至少50%。

在这种情况下,现在新加坡民众购买房屋的首选,当然是物美价廉的组屋。据最新的数据统计表明,已经有超过87%的人住进了政府修建的组屋。

即使房屋价格已经如此低廉,新加坡政府仍然担心低收入公民会沦为“房奴”。

▲ 1965年,李光耀在组屋建设基地

因此从1968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所有公民都拥有一个公积金账户,每个月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工资的5%,在购房的时候可以提取出来作为首付款。

当其他国家的年轻人还在为了攒首付焦头烂额的时候,新加坡的年轻人早已无后顾之忧。

同时,为了倡导东方价值观中的孝道,如果年轻人购买离父母很近的组屋,将会享受政府的优惠;如果购买的是二手的组屋,政府还会发放几万新元不等的住房补贴。

▲ 新加坡70年代客厅陈列

这么丰厚的房屋福利,使人不禁会思考:会不会有人投机取巧,利用组屋搞腐败?

新加坡政府早就预料到了这种可能,对组屋的购买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组屋,不能多贪多占,买了之后必须居住使用,否则将会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半年的牢狱之灾。

组屋购买后五年之内,不得出售转让,如果五年之后想要申请更大的组屋,需要将现在拥有的组屋先退出来。

▲ 新加坡现代组屋内部图片

除了严谨的法律条文使投机取巧者望而却步之外,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也使公务员廉洁清正,不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而拥有大量资金的外国炒房客,在新加坡更是完全没有市场可言,因为新加坡政府对于组屋的购买有一条严格规定:购买组屋者必须是新加坡公民,且家庭月收入不超过5.8万人民币。

炒房,在新加坡根本没有可能。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奇迹,首先是靠政府的大力调控和补贴。放眼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像新加坡政府这样肯在居民住房上下血本。

因为组屋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建屋发展局每年都有巨大的财政赤字,需要政府拿出资金进行填补。新加坡政府历年在这一方面的拨款,加起来折合成人民币将近一千亿。

有人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的房屋福利最后还不是要新加坡人自己买单。

事实上,还真不是。

新加坡政府补贴给组屋的钱,一部分来自于正常的税收,另外一大部分则来自淡马锡公司的投资收益。淡马锡相当于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在全世界各地进行投资,满世界地赚钱,年均复合回报率高达16%左右,为新加坡的老百姓赢得了丰厚的收益。

▲ 淡马锡

政府肯花钱,是组屋制度成功的要素之一,不过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问题。

新加坡的组屋制度之所以难以复制,是因为从1966年开始,新加坡就制定通过了强制征用土地的法律。到1985年为止,建屋发展局就已经控制了新加坡75%左右的土地资源。

因为可以强制征地,使新加坡政府只需要进行大量的建筑补贴,而不用考虑最基本的土地资源问题。与其他国家的经济适用房不同,新加坡的组屋并不是建筑在偏僻地段,而是大多数在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的地方,不乏很多黄金地段。

这种独特的房屋制度曾引发过争议,有人羡慕新加坡人只要结婚就能有婚房,不用被房价所困扰,有的人则指责新加坡政府大包大揽,尤其是强制征用土地,是对民众私权的一种侵犯。

▲ 新加坡组屋

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不过,在结了婚就有房子的诱惑下,谁还在乎新加坡政府是否强制征地呢?

当世界各国房价都一路高涨的时候,只有新加坡的房价比较平稳。这背后,离不开新加坡政府的大力调控,不断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再加上新加坡组屋都由政府进行定价,更是没有给任何炒房客钻空子的机会。

中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年轻人,正在为一套房苦苦挣扎。

而新加坡年轻人却因为组屋,早早地拥有了一个安稳的住所,既不用担心高房价,也不愁着高房租,或者房东赶人。安稳住所的背后是幸福。


居者有其屋,一个简单的口号,但却饱含着澎湃的力量。

这种的力量不在于描绘了一个诱人的图景,而在于政府真真切切地了断了通过土地、房地产,来填满自己腰包的欲望。

楼市调控很难。但天下事本无难易,为之即为易。

新加坡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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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作者 | [新加坡] 约西·拉贾

出版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 新加坡的立法、话语与正当性

原标题 |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

译者 | 陈林林

出版年 | 2019-7

页数 | 343

定价 | ¥78.00

丛书 | 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

ISBN | 9787308184229



内容简介


本书指出,新加坡缔造了一种匪夷所思的威权式法治。作者展示了作为法治以及自由民主之基石的制度和程序,是通过何种方式成为了制约异己、保护当政者的工具,但同时又无损于政府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正当性。本书颠覆了在法律和政治领域的一些传统见解,它所展示的法律、权力、正当性的配置形式,可能对全球治理理论和政治产生深远影响。




目 录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

为什么要研究新加坡

威权式正当性

让公民噤声的“法律”

从穷乡僻壤到繁华都市:经济繁荣、“族群”和“法律”

通过“法律”规训差异

“法治”:厚重式、精简式、二元式与戴雪式

“法律”和二元式国家

“法律”、政治自由主义和权限适度的政府

“法制”:非自由主义的实践


第二章  作为话语系统的法律

理论性和定义性要件

福柯式的工具箱


第三章  惩戒肉体、保卫国家:1966年《破坏性行为法》

1966年的政局和破坏性行为

“援助越南”运动

示范性惩戒和脆弱的国家

有关破坏性行为的零散判决

洪青山诉检察官案

后冷战时期的破坏性行为和鞭刑

1994年有关破坏性行为的公共话语

严肃处理的重要性

会审:有关刑讯逼供的叙事

东西方差异:社会秩序与刑罚

奉行国家主义的法院

圆形监狱式国家


第四章  管理新闻:《报业与印刷新闻业法》

《新闻法》的重要意义

展示正当性:赫尔辛基展台

李光耀:牧师式教育家 

展现正当性的遴选委员会

1974年《新闻法》:治理、意识形态和投资

1974年后的《新闻法》

新的威胁:外国出版物

易受影响的新加坡人

互联网和公共话语


第五章  管理律师、限制公民身份:1986年《法律职业法(修正案)》

左右为难的律师

被噤声的律师:谱系学梳理

规训被拘留的律师

提高政府的反应度

遴选委员会听证会:询问与政府权威

李光耀的角色

结社行为的个体刑事责任

公共领域的辩论 

后殖民时代领导者的新殖民主义

噤声的方式:未经审判即剥夺人身自由

法律职业群体的没落

历史重演:令人忧心的同一、发人深省的差异

二元化国家的律师:禁止介入公共话题与政治


第六章  管理宗教:《维护宗教和谐法》

延续的时间和不变的话语基调

可以界定意图的权威

马克思主义阴谋论:唯有政府看到了潜在的危险

马克思主义阴谋论中的阶层和行动主义

宗教:新的共产主义?

限制令:政府对宗教的重新阐释

限制令和自我限制

摆设性的法律

作秀?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

从未实施过的法律

作为政策及管制性宣言的立法


第七章  根深蒂固的非自由主义:2009年《公共秩序法》

举办重大活动

强化公共秩序


第八章  法律、非自由主义与正当性

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与新加坡政府

促进发展的法律

后殖民地时期的矛盾心态

英国法的正当性

始终被殖民化的公民

法制的正当性

法制与对权力的脆弱控制

与他人联盟、宗教和公众代言人


结论


参考资料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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