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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军人优抚工作中的几个悖论!

2017-12-13 汉中 军人档案馆


对越作战将士名录︱第30期


问题的提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中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那么


悖论一

在冲锋陷阵时

能不能也搞平均?


如果可以,这个政策的制定者是不是也应该在平均之列,平均的去冲锋陷阵,平均的的去流血流汗,平均的的去断胳膊少腿。


以下是相关文件: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解释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统计局: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0月1日施行后,各地民政部门纷纷来函来电,反映《条例》第三条中关于“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执行起来难以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和《条例》的贯彻执行。


许多优抚对象也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反映其生活水平没有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要求政府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鉴于上述问题较为突出,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解释如下:


“当地”一般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林区等。


“平均生活水平”主要通过收入、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收入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支出指标包括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确定“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当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这两项货币性指标为基础,适当考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因素确定。


衡量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需要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将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补助、就业、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生产服务等方面享受到的社会优待,以及优抚对象自身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指标进行比较,作为确定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衡量标准。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找战友: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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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二

同样是流血拼命

为什么不同年代的军人

待遇不一样?


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


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参加抗日战争的参战军人跟建国后参加历次作战的军人区别咋就那么大?


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参战的是流血,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有什么不同吗?


从荣誉上讲,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参加抗日战争的参战军人都颁发过勋章,有的还颁发过数次。而建国后的历次作战军人却没有颁发过。


从生活待遇上讲,1949年前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待遇,“三红”有优待、“抗战老兵”有优待。而建国后参战的就要另当别论了。


连长: 按接待军委主席

的标准接待烈士父母!


悖论三

同样是流血拼命

为什么同一年代的参战军人

待遇不一样


农村的和城镇的有差别?在职的和不在职的有差别!有退休工资的和没有退休工资的有差别?


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参战军人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


希望尽快出台针对参战军人的,体现义务和权力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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