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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如何计算?

2018-01-10 言歌 军人档案馆

两位日本记者参加中越79之战,

活下来的一位写出了《中越战争之真相1979》


编辑同志:我1996年9月入伍,2007年3月复员,随后被安置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公司因改制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没有将我的军龄计算在内。请问,我的军龄是否应该算作工龄?


答复: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因此,你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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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原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2)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从县征兵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劳人险函[1982]16号)。


(3)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一般农业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原劳动部工资局[19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


(4)在职人员(包括学徒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参军、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务院[1967]国劳字382号


(5)被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时算起。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6]33号)。


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1963]总政干字第226号


(6)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国发[1978]106号)。


(7)临时工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算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


(8)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λ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


(9)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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