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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二审判决书,何以服人?

2017-09-22 烟语法萌 烟语法萌


         二十多年前,笔者刚从事法律工作时,入行的法律师傅教育笔者,一定要跟法官搞好关系。因为,法官手握胜败大权,尤其是二审法官,想叫谁赢谁就赢。


  笔者反问道,那法律规定不好使?


  师傅到,你说的法律规定,人家不适用,“本院认为”部分一句“原告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或者一句“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就结案了,你的理由跟谁说去?



  今天一个网友给笔者发来四页的二审判决书,问笔者这个案子为啥他败诉了?笔者前后看了数遍,也没看明白其中败诉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来,最终只能深深赞叹二十年前年师傅英明论断。


        判决书内容如下:






       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裁判文书格式》里,对“本院说理部分”是这样要求的:“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而在以上网友给笔者的判决书里,既没有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律定性,也没有指出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最后一页第二段“另查,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管辖异议权、举证权、剥夺其反诉权等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更是对这些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事项,无事实查明,无法律释理,一句带过,满满的“本官认为”。




  上诉人上诉到二审法院,准备了三四页的上诉状,详细列明了一审法院存在误判自己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谁知二审法院一句“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管辖异议权、举证权、剥夺其反诉权等均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当事人岂能看懂?输的不明不白,岂能服气?


  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就是向人民群众阐法析理,使其明白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上诉到二审,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如果判决书不用讲道理,不用解释法律规定,老百姓上那去说理?


  最高法院提出“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虽然只是口号,但司法的正义、权威,不正是群众通过每一份判决书中的阐法析理去体会、去树立起来的吗?无事实认定,无法理理解的“本院认为”,树立的是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还是法官个人意见的权威?


  网友问笔者,下一步该咋办?笔者只能建议,不服二审终审判决的,只能申诉了。可以向原二审法院申诉,或向省级法院申诉。要二审法院改变自己的判决结果,谈何容易?为了三万元,向省级法院申诉,跑三次,费用就得多少,且不论律师费。网友听罢,说的啥,笔者就不引用了。



结束语


  笔者写法律评论至今,一直认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做了大量工作,人民法官面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数量,付出了很多努力,也痛心民众不理解法院、法官工作,甚至网上散播抵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言论,导致司法权威受损。


  笔者相信,网友今天发给笔者的这份判决书,并不能代表所有法官的司法态度和法律水平。毕竟,司法改革中还在进行中,法官精英化建设还在进程中。相信,随着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能够在更多的案件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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