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山东14名“气枪入罪”被告人二审改判免刑:主观认知为玩具枪 (附二审判决书)

烟语法萌 2019-05-15


       6月19日,山东济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对2016年12月15日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的,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15名被告人,维持了15人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但对其中的14人全部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对被认定非法买卖枪支17支、持有两支较高枪口比动能枪支的王某,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已执行完毕。


2014年2月7日,山东济南市中区法院分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21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经上诉后,济南中院2015年1月30日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市中区检察院撤回对其中6人的起诉,并变更对其余15名被告人的起诉。

2016年12月15日,市中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15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其中获刑10年以上的4人。

随后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济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此后案件历经5次延期,共延长审限13个月。




    济南中院之所以作出改判,依据的是两高今年3月30日实施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对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除了“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等,还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新京报》评论到:也要看到的是,“气枪入罪”虽然“免刑”,却并不“免罪”。
        基于枪支认定标准并未修改,1.8 J/cm2的“红线”,不可避免地会将一些“气枪”“玩具枪”等归入枪支,这也注定了人们“动辄得咎”,即便得以法院“免刑”“从宽”,也可能会留下“案底”尾巴,王国其案、赵春华案等即是例证。
       或许,当司法审判“渐入佳境”,实施多年、争议颇大的枪支认定标准,也不妨论证推敲,适时修正。惟如此,才能最终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体权利的更好平衡。


            往期文章:法律人的困局,法治的硬伤!


           往期文章:周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必要时法院“一把手”调岗换人


            往期文章:法律人,离开了法律信仰,等于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根本


            往期文章:不能让伪证、假证“理直气壮”的成为法庭的呈堂证供


            往期文章:最高院杨永清法官:抵押登记必须具体、特定、明确


            往期文章:探讨: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适用诉讼时效(附最高法院相关判例)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职业法律人,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朋友。本号欢迎法律网友投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