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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错告、诬告陷害行为

来自网络 烟语法萌 2019-05-15



工作中经常遇到检举人反映问题线索,有客观反映检举问题线索的,也有捏造违法违纪事实陷害、诽谤的,目的、动机各异,涉及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如何区分以上四种情形的异同,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法律依据不同


(一)诬告陷害罪是《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诽谤罪是《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捏造行为。捏造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如果只是检举失实或者错告,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捏造的是否是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


3、有没有告发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告发,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


4、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否则,就是一般诬告陷害违法行为。


(三)诬告陷害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异同


(一)二者的共同点


1、二罪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

2、二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 二者的不同点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诬告陷害罪与错告的不同


(一)客体要件


1、诬告陷害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错告,没有使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1、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2、错告中的行为人没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使他人因捏造犯罪事实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错告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2、错告是由于行为人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行为人根本没有捏造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而是出于惩治真正犯罪心理而急于求成,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与事实不符合的错误告发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捏造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故意,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四、诬告陷害罪与诬告陷害行为的异同


(一)相同点: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


(二)不同点:


1、内容、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诬告陷害行为仅限于捏造违纪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党纪处分。

2、告发的单位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告发单位是司法机关;诬告陷害行为告发单位是纪委。

3、情节、性质不同: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达到犯罪,是违法行为;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不严重,达不到犯罪,是违纪行为。

4、处理结果不同: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诬告陷害行为的人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诽谤罪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基本案情


张某,党员,某县某乡政府干部。2016年3月,张某到纪检机关诬告陷害乡政府会计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3000元公款问题,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经查,张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其行为违反组织纪律,侵犯了党员的人身权利。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张某受到党纪处分援引党内法规条款问题,在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诬告陷害乡政府会计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3000元公款问题,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诬告陷害乡政府会计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3000元公款问题,张某涉嫌诬告陷害犯罪问题,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张某的党纪责任。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张某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问题。

 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是指党员捏造违纪事实陷害他人,向有关机关或相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两者区别是意图不同,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判断意图则主要根据行为人捏造事实的内容和告发机关来认定,如果捏造事实涉嫌犯罪,并且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一般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捏造事实属于不涉嫌犯罪,并且是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有关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告发的,一般属于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够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党员捏造事实涉嫌犯罪,并且是向司法机关告发的,属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党员的党纪责任。如果行为人诬告陷害只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不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则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在本案中,张某是到纪检机关诬告陷害他人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3000元公款问题,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张某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因为张某捏造贪污事实不涉嫌犯罪,且不是向司法机关告发,张某不涉嫌诬告陷害犯罪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几个应当注意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要正确区分诬告陷害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违纪构成要件的规定,首先,必须有特定的诬告对象。其次,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捏造违纪事实,二是向执纪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如果只有捏造而未告发,或者告发的并非捏造的,都不构成违纪行为。


此外,要准确把握区分本违纪行为与错告的界限。错告,包括检举失实,是指党员在行使检举权、控告权时,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认识偏差,而向执纪机关或有关单位作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告发。区分错告与诬告,要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捏造违纪事实的行为。诬告,主观上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有捏造违纪事实的行为, 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错告,在主观上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在客观上由于对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认识片面,而使检举、控告的情况有不符合事实之处。错告情形包括,错告对象、错告事实。


需要强调的是,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根据中央纪委1993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3年8月22日印发) 现行有效。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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