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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狗主人委托的律师,会给出怎样的处理建议?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安阳“狗咬老人”的事件,还在网上引发热议,除了连央媒、新华社等媒体纷纷加入了谴责众多行政部门不作为之外,最新的后续新闻是,当事人向新黄河记者证实,“狗咬老人”监控视频中牵狗的女子为李小迎,系面对省台记者采访仍然牛气冲天的公职人员王新刚的妻子,涉嫌十年前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一刑事犯罪嫌疑人100万元。


李小迎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门按程序交由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竟然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当事人为此申诉上访了八年没有进展,“狗咬老人”事件让他看到了自己案件的处理希望。


真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拔出萝卜带出泥,估计结果已经不是狗咬人后赔礼道歉、赔点医疗费的事那么简单了,事件的结果,也远非狗主人可能控制的了。



“狗咬老人”事件,通过记者的十次采访报道,生动全面的展现了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一幅基层社会生态图。自持没人能奈何得了的狗主人,即使面对监控视频、记者采访仍然坚持强硬立场,在记者一哭掀起举国舆情之后,瞬间软了下来登门道歉,可事情的结果,早就不是“登门道歉”所能了结的了......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那就是狗主人在第一时间就表现出强烈的法律意识,第一时间委托了自己的律师来处理这件事。作为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为职业的法律群体,“狗咬老人”事件发展至今,出现了很多值得法律人深思的问题,比如昨天撰文的一起“狗咬人”闹成了全国新闻才解决,知道法院为何诉讼爆炸了吧?》、法律究竟在社会治理中究竟应该发挥什么程度的作用等等。



9月29日第1期节目:记者陪同王女士来到狗主人家,狗主人一家先是拒绝开门、拒绝采访。物业和民警到达现场后,狗主人家中的一位男士出面,他表示:“咬到没有?由法律来定。我从来不相信(监控)视频。”

10月11日第6期节目: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称王某已经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电视画面里,显示了王新刚委托律师处理这起狗咬人事故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被害人不要求一分钱,只要一个道歉而已,可两个月的处理时间里,即使狗主人专门委托了律师参与帮助,一起狗咬人事故却没有大事化小,反而闹成了全国性大新闻。不光狗主人被停了职面临立案调查,反而拖累了涉事的几大行政部门被要求追责,更是牵出了自己十年前的刑事案件。

结果如此,当时的牛气冲天、“由法律来定”的狗主人,不知道后悔了没有?究竟是给他建议的如此处理方式呢?会不会心中埋怨呢?由此带来了一个法律问题和现象,如果你是狗主人委托的律师,会给出怎样的法律建议、处理建议?烟语君妄自揣摩一下,不外乎以下三种:

1、直面问题化解矛盾型。规劝狗主人认可监控视频,承认自己的狗咬了人,劝狗主人提着东西登门去看望受害人,该道歉道歉,该赔偿赔偿,大事化小。对于律师而言,这样的建议似乎体现不出律师的功利价值,但如今看来,却是对狗主人最有利的处理方式,实则是律师精通社会综合规则的体现。要知道,多少恶性事件,都是小事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引发的。

2、单纯法律思维型。只是向狗主人分析狗咬人的法律责任后果,建议不必理睬受害人的纠缠,等待其诉讼维权准备应诉即可。这样的案件,即使法院判决,不外乎赔偿点医疗费而已,不会存在赔礼道歉的面子问题,也不存在伤残护理误工等巨额费用。如此建议,却是忘了法律诉讼只是社会纠纷处理规则的一种而已,比司法处理结果更厉害的其他手段,如狗主人现在遭遇的社会死,也不过是一种而已。可以说,如此建议的律师,并不是了解社会规则的合格律师。

3、起事搓火处处建议潜规则型。尽管只是一起狗咬人的简单小事,却联系到狗主人的身份影响、被害人的社会能力、自己和狗主人可以运作的空间等等,动员狗主人不要轻易认可事实、出面道歉以留下把柄,以免受害人就此无限度的纠缠和索赔。面对记者的采访、受害人的举报,建议甚至帮助狗主人动用一连串的潜规则见招拆招,一一化解,让他们投诉无门,只剩诉讼一条门路。宁可花费十倍以上赔偿数额的精力和花费应付各个环节,也不赔付给受害人。如此建议,貌似可以体现出律师深谙社会规则,见识深思熟虑,实则是失去了一次次大事化小的机会,将狗主人带到了一条成本无限、压不住后果无限可能的不归路。


法律业务,是研究如何解决社会事务纠纷的一门社会科学,要提出法律上的处理建议,首先要真正了解社会环境和社会各阶层的价值取向,而不仅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有人曾经提出,一名优秀的法律业者,包括法官、律师等在内,首先要是一名资深的社会工作者,了解社会规则,包括明的、暗的规则。

选择哪种建议,体现的是律师的社会认知、法律认知和执业风格。有人会说,律师的选择权在案件的当事人手里,律师的建议风格,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不能过于夸大律师对于纠纷处理走向中的作用。可别忘了,律师同样也有随时拒绝建议的权利。能获得当事人一直信任的,至少说明,律师的建议是趋同于并且获得当事人认可的。无论何种建议,最终都难逃案件处理结果的检验,这里的案件结果,诉讼结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昨天文章的留言区里,有法律人认为,这件狗咬人案件,无论是基层组织还是公安,城管,信访,纪委和记者的新闻监督,都不能对狗主人进行强制赔偿处理,只有法院就有这个职能和权力,因此,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途径就是司法诉讼,法院判决。真的如此吗?

如果这个案件受害人采取诉讼的方式的话,别说两个月,可能再等两个月,案件还没进行审判程序。如今,不是狗主人已经登门道歉,愿意赔偿一切损失了吗?实践证明,法院诉讼,并非“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途径”。不管是对于受害人、还是狗主人,如果有律师给出诉讼解决的意见,无疑会被实践证明,是不合格的法律建议,是不了解社会运行规则的体现。

烟语君认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给当事人的,不应该仅仅是法律处理上建议,更应该是基于自己对于社会运行规则通盘考量之后的综合性处理建议。这种建议,要经得起事后处理结果的检验,而非仅着眼于能打赢官司而已。社会上,赢了官司,却得不偿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一起小区邻居之间的狗咬人,闹成了如今影响无限扩大的地步,法律人,还在认为社会纠纷的处理,只有诉讼一条路吗?如果你是受害人或是狗主人的律师,会给出什么样的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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