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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法院就照着判了,怪谁?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曾经,电影《孤注一掷》火热全国,作为一部反诈题材的法制影片,却引来无数的法律人吐槽影片的法律水平不过关。原因是,影片的结尾,为了加强电诈危害的教育意义,特别交代出片中饰演在缅北诈骗集团从事赌场荷官角色的安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
许多法律人吐槽指出,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据此,不可能出现缓刑考验期短于判决刑期的情况,否则就是违法判决。
法律规定如此,能否代替法律规定就会落实到司法现实呢?曾经,有自媒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缓刑一个月”的判决,发现很多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的,居然达到了986篇。这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没想到居然这么多发。

除了拘役被判缓刑一个月的,还有判决缓刑一个月十五天的。有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以至于有自媒体惊呼,“危险驾驶罪出现大量错误判决!”,怎么案件经过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官开庭审理、判决送达检察院、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居然没有人发现这么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

除了拘役缓刑存在错误之外,有自媒体经过检索还发现,判决有期徒刑错误缓刑期的也是大量存在。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1个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六年的......甚至还有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六年;甚至缓刑八年、九年、十年的都有……

以上这些适用法律错误的刑事判决,经过自媒体的发现并且惊呼之后,据说法院进行了专门“清理”,只是不知道是清理了裁判文书,还是对案件进行了一一重新审理。

再在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缓刑一个月”,出现了一些地方的中级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内容是经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指令某某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不过,公布的再审案件数量,远没有自媒体发现的裁判错误多,而且,还可以查询到判决缓刑一个月的裁判文书。

出现如此的情况后,有人认为,法官、检察官也是人,是人就会犯错误,可能是平时里工作太忙,难免出现错误。不过,也有人认为,刑罚是最严肃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事关打击犯罪、被告人的人身权益,怎么能允许这种低级法律错误呢?

本以为这场经过自媒体吵得法律圈人尽皆知的刑事法律文书裁判错误事件,已经充分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不会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没想到,昨天有自媒体发文称,就在今年五月份,还有法院判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司法结果。烟语君上裁判文书网查询了一番,果然属实。

这是某地法院今年一月份判处的两名被告人的偷越国(办)境案,公诉机关在起诉时给出的量刑建议就是,“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照搬一样的判决,“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如果说,检察官没有学好刑法,不知道法律规定的话,法官为何也跟着照样如此判决呢?检察官、法官同时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就又该如何保障呢?
大家都知道,如今裁判文书公开的数量越来越少,特别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试想,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被告人又忌惮司法机关的威力不敢提出再审,这是不是在纵容检察官、法官继续依照自己的想法代替法律规定,来裁判刑事案件呢?
本号早就说过,《如果没有裁判文书网公开,每个司法裁判文书都可能成为社会热点》,没有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倒逼法官提高裁判质量,实际上就会放纵他们不依法办案的意识。试想,偷越国(办)境案如此办理,其他案件的依法办理意识呢?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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