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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以充当“第二公诉人”为荣,离遭受社会非议还远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近日,微信群里流传着一张律师朋友圈的截图,内容大致是,我不是辩护人,我是第二公诉人,本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死缓,被我硬生生打掉了......下辈子请个更好的律师吧!

一时间,有人质疑图片的真实性:这是不是在迎合大众心理的吸人眼球炒作流量,也有人质疑这个律师是不是忘了律师的职业本分只顾个人风头,还有人质疑是不是后边附带的法院“送达回证”上的“辩护人”是不是打错了......

网络传来的图片,烟语君无从考证其真实性,所以也就不贴上图片了,以免真的如网友所言,人家就是在炒作流量,自己还傻傻的帮人家刷流量。但从这段文字的字面意思看,作者好像对于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充满了期待,而且对于同行律师的作用,充满了不认可。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见,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是罪大恶极,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都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只能为其提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而不能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要求法院对其从重从快判判处。
曾经有指派的贩卖毒品罪上诉案件的援助律师,将本应“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辩护意见》写成了一篇指控罪状书,指认自己的当事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意见》流入网络,普遍被人称之为“第二公诉人”、“第二起诉书”。


有人评价这样的《辩护意见》为,如此的辩护内容及指导思想,等于是在摧毁律师职业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当事人得知自己花费巨资委托的,或是被指派的律师,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出卖自己的利益以换得律师个人利益的话,今后还会信任或是委托律师处理事务、代理诉讼吗?

从律师行业及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无论是代理被告人,还是受害人,是被赋予了独立于当事人、公诉人、法官的诉讼地位和法律职责的。被人质疑是“第二公诉人”也就罢了,如果自己也认为是某某附庸的“第二”,无疑是根本就没有对自己的律师职业具有清醒的认识。

曾经庭审还直播的时代,网上有段律师训斥自已当事人的视频。视频里,被告人问法庭庭审直播有没有开启?律师:直播不直播不是你被告人管的事情,你现在就认真接受审判就行了。被告人:这是我的一项权利,而且也是法庭事前同意的,权利是应该得到保障的。……律师:你废话多不多?你不弄(音)这一句不弄这一句,直接回答就行了吗?被告人:我不是不弄这一句不弄这一句,不是这样才(说我)态度不好,我是无罪才这样。律师:你认为无罪就无罪了?……律师:你烦不烦啊。被告人:你为他辩护,还是为我辩护啊?
“你为他辩护,还是为我辩护啊?”,生动概括出了某些“第二公诉人”律师的名不副实、表里不一。他们只是空有辩护律师的名号而已,在他们眼里,庭审不过是走过程而已,有时连卷宗都不看的只是套路性的讲几句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投案坦白之类的,涉及到指控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权益是否获得保障之类的深入性问题,是他们万万不会触及的。


他们还发明了一套自认为可以说服别人的理论,如律师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只有庭审表现让法检官满意案件才会有个好结果,纠缠那些程序性的事务根本没有什么价值等等,甚至对案件指控有异议的被告人劝说认罪认罚。
对外宣传上,他们是万万不会认可自己是“第二公诉人”身份的,反而会将法检机关的定罪量刑结果宣称都是自己的功劳,根本不告诉被告人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律师也是可以做无罪辩护而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奈何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了,依靠信息实践差或是信息不对称来蒙蔽当事人的事情,终究长久不了。曾经有个案例,某律师以运作取保候审为名义向被告人家属要了上千万元,一个劲儿的劝被告人认罪认罚、掏钱跟报案人和解,却一直没有取得可以被验证的效果。家属又委托了另外一个律师,一顿管辖权异议、超期羁押的申请之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结果。家属去询问之前的律师,发现其居然不知道案件已经取保候审了,于是东窗事发,根本无法说明上千万元的资金去向。
最近,律师圈里对法律咨询公司、律师法务经纪人抢了自己的业务齐声抱怨,大有将自己遭受社会非议、业务量不见起色的责任诿过于其的架势。有人提出,法律咨询公司、律师法务经纪人由来已久,为何最近突然抢了律师饭碗?
以刑事案件代理为例,那些组织或机构,怎么可能抢走律师们的专属刑事辩护权,可近些年刑辩律师哪个不在抱怨没有业务了?刑事律师都去当了“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慢慢都知道了,以后谁还有必要花钱请律师啊?恐怕,这才是刑事辩护案件越来越少的主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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