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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法研在线 2023-03-25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要目

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目录


环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专题:“双碳”立法研

粤港澳大湾区“双碳”合作立法机制研究杨解君,詹鹏玮(1)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维度研究张梓太,张叶东(14)

环境资源法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违法性要件的二元结构

陈 伟,冯佳琪(33)

替代性修复责任司法适用的反思与调适

张 宝,殷佳伟(49)

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司法样态及序位重构

余耀军,汪露依(60)

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基于2015-2020年环境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考察

周 卫(75)



环境经济与管理


数字赋能如何影响企业绿色转型?——绿色创新能力与组织惰性的双重影响分析

潘持春,王 菲(89)

企业员工主动性人格与环保公民行为的关系研究

岳 婷,文 晨,陈 红,龙如银(101)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双碳”合作立法机制研究

杨解君1,詹鹏玮2

(1.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1816;2.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摘要]    “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制度性基础。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背景下的特色城市群设置,为实现区内的“双碳”目标需要各方密切合作,而其中“双碳”合作立法无疑是引领区内“双碳”合作的法治之基。囿于法律制度的差异,粤港澳大湾区“双碳”合作立法面临着途径有限、立法机制与规范标准趋异以及“双碳”合作法律框架不健全等难题。为此,可以在尊重港澳高度自治权的基础上,发挥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中央对地方(内地)统一领导的作用,以“授权+协商”的方式加强大湾区的立法合作,并灵活运用多种立法协调技术,建构系统完整的大湾区“双碳”合作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双碳”目标;央地关系;区域合作立法



实现“双碳”目标的立法维度研究张梓太,张叶东(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    实现“双碳”目标,制定统合各方、总揽全局的“双碳”专门法律,必须重视立法维度研究。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仅局限于减碳这一单一维度,或从与“双碳”相关的气候变化立法、环境法治保障这样的角度切入,缺乏系统和全面的深入剖析。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必须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因此可以从权力-权力维度、权力-权利维度和权利-权利维度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未来应当秉持整体系统观,从整体性的立法维度统合整个“双碳”领域的立法,通过权力配置论做好专门法律和监管体制的顶层设计,通过目标控制论形成包括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注册登记和履约清缴四个阶段的碳排放管理中观结构,通过低碳发展论构建包含碳交易和碳金融的市场机制,形成公私融合的双碳法律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多维度法治保障。[关键词]    “双碳”目标;“双碳”立法;“双碳”监督;低碳发展;环境权利;生态环境市场


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违法性要件的二元结构陈伟1,冯佳琪2(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2.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    否认违法性要件之独立性是当前我国民事侵权领域的通说,然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表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承认了独立的违法性要件。结合现有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有限度地承认违法性要件之独立性是立法解释和司法的妥当选择。对于违法性要件之内涵为“结果不法”还是“行为不法”的理论纷争,德国模式本身提供了包容性的解决方案,即二者可以并存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侵权纠纷以实现权益的区分保护。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下,环境私益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违法性要件宜采取“结果不法”的理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惩罚性赔偿中的违法性要件宜作“行为不法”的理解。对于违法性要件中“法”的范围,“结果不法”理论“因符合构成要件而征引违法性”的特点决定了无需对“法”的范围进行特别讨论;在采用“行为不法”理论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据法律位阶对“法”的范围进行取舍与选择,实现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范围与惩戒力度的动态调整。[关键词]    生态环境侵权;环境私益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惩罚性赔偿违法性要件

替代性修复责任司法适用的反思与调适

张宝,殷佳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    替代性修复责任作为我国特有的概念,其价值在于贯彻全面修复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总量平衡。但替代性修复责任在实践中还存在概念界定不清、适用情形不一、修复方式不明等问题,根源在于当前学说和实践仍以传统损害赔偿法原理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建构基础,导致修复与赔偿的关系出现错位,且各种修复方式的适用顺位缺乏安排。回应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超越民法恢复原状论,秉承所有受损生态环境都是可修复的理念,对于不能通过原位同质进行直接修复的,可以进行替代性修复,以实现区域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总量恢复。金钱赔偿则类似于“恢复原状费用”而非价值赔偿,赔偿金应视情形分别用于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直接修复;永久性损害;金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



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司法样态及序位重构

余耀军1,汪露依2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    金钱类环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存在对生态环境有损害或损害之虞的行为,而需从其合法财产中施以一定数额金钱的环境法律责任。经实证分析发现我国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序位形态显示出民事责任劣后、刑事责任激进的序位特征,引发法理和效果的双重困境,不得不对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序位做出体系化安排。以法律责任的主要功能为区分标准,可将金钱类环境责任分为补偿救济型和惩罚威慑型,前者包括私益同质赔偿、公益同质赔偿和行政强制之代履行费用,后者包括公私益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遵循利益平衡法理逻辑和功能导向实用逻辑,序位重构方案从金钱类环境责任的施加与履行两个层面展开,责任施加层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履行层面确立环境私益同质赔偿优先于环境私益惩罚性赔偿,再优先于环境公益同质赔偿,最后优先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环境公益惩罚性赔偿。为调和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设立金钱类环境责任错位补救与过渡机制,以变通责任之履行。

[关键词]    金钱环境责任;环境惩罚性赔偿;环境诉讼;环境司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责任序位



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数据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基于2015-2020年环境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考察

周卫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摘要]    数字化转型时期环境监测具有主体多元化、工具和形式多样化的特点。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同主体出具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规范层面预设监测数据审核作为证据资格取得条件或预设执法监测数据的证明力居优,不仅难以为《行政诉讼法》所兼容,还将影响企业主动承担监测义务的积极性。相关裁判文书样本亦表明,不同法院对这类证据的审查方式、审查强度及审查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应考虑制定裁判指引,建立从形式审查到全面审查、从证据资格审查到证明力大小审查的二阶审查模式,附条件地采纳“实质性证据标准”以确定合适的审查强度,并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种类适用多元化证明标准,以提高裁判的规范性及证据效力判断的可预见性,提升环境公共数据生产的质和量。

[关键词]    污染源监测数据;环境公共数据;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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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世背景下的海洋治理、环境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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