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湖北省辖区内取得综合所得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下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发票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热点文章推荐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一)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二)

房地产财务必读原创文章(三)

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涉税要点分析及财税处理建议

发票(企业自开、税务代开)备注栏真的很重要!

房产企业代收款项涉税解析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委托代建”税会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辨析

“限地价+竞配建”拿地方式税收分析

房地产差额纳税,减免的增值税要并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金穗源商学院”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关于我们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金穗源商学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