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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20年典型民商事公报案例梳理汇总(裁判要旨+详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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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君整理了最近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向本公众号发送关键字“司法解释”即可提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发布12期,刊登案例39个,其中涉及民商事的接近一半。经梳理,小编将其中典型的15个民商事相关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推送,并将案例详情链接附后,欢迎了解。(整理不易,自媒体转载请注明来源)



1. 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1期)


【裁判摘要】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详情链接: 2020年第1期公报案例: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条款应认定无效


2.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020年第1期)


【裁判摘要】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该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详情链接:2020年第1期公报案例: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


3. 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责任担保纠纷案(2020年第2期)


【裁判摘要】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商业风险范畴,不属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需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承担租金损失的,不予支持。


详情链接:2020年第2期公报案例:购买存在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履约能力属商业风险范畴,买受人需自行审查并承担租金难以收取的后果


4. 朱兆龙与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侵权责任纠纷案(2020年第2期)


【裁判摘要】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淘宝店实际已属企业所有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侵犯个人经营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平衡原则,应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详情链接:2020年第2期公报案例:网店信誉属无形资产,基于公平理念和衡平原则,经营权收回时应对原经营者予适当补偿


5. 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2020年第2期)

【裁判摘要】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认定当事人已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做出了一致选择。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用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损害赔偿范围。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整合考虑。


详情链接:2020年第2期公报案例: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的部分人格权,其精神利益与财产价值可一并保护


6. 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3期)


【裁判摘要】供水合同中,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等故障情况下,水表显示用水量却大幅增加,与常理不符。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综合判断,公平合理确定计算方法与损失数额


详情链接:2020年第3期公报案例:更换水表后显示的用水量大幅增加,“多收”的水费应否返还?如何返还?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4期)


【裁判摘要】委托贷款在不同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情形更具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参照的规则。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详情链接:2020年第4期公报案例:委托贷款利率超出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


8. 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4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的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赔偿。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5期: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证件关系转移影响再就业的,需赔偿损失


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5期)


【裁判摘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若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应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5期:最高额保证约定担保债务额超出债权额限度,保证人应按约定承担责任



10.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2020年第6期)


【裁判摘要】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6期:股东代表损失前置程序必要性的判断


11. 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9期)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用人单位已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9期: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12.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20年第10期)


【裁判摘要】互联网安全软件提供平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属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判断被标注者名誉是否隐私受损,应以展示行为是否宣扬了他人隐私或发表了失实言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况,即使被标注者社会评价降低、相关利益受损,也不应认定侵害了名誉权。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10期:安全软件根据用户标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被标记方名誉权(最高法公报2020年第10期)


13. 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10期)


【裁判摘要】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10期: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4.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第11期)


【裁判摘要】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使用了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事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付货款的,不应支持。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违约责任。但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与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11期:是否在质保期内提质量异议、卖方是否履行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对买方货款支付义务的影响


15. 刁维奎诉云南中发石化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20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消费者主张因购买缺陷产品而导致财产损害,但未保留消费凭证的,法院应结合交易产品及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相关物证、书证等,综合认定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证据规则,合理划分举证责任。若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关联性,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详情链接:2020年公报案例第12期:加的油不合格但未保留加油凭证,能否确定存在合同关系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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