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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97:关于两个以上污染者的责任大小确定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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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法条变迁说明


本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67条,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首先,增加了“破坏生态”,明确了该条对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适用;其次,在确定承担责任大小的考虑因素中增加了污染物的“浓度”“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规定得更加全面细致。




法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信· 裁判规则


1.在多数人侵权污染环境中,可以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各行为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宜春市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法院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可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各行为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2.认定两名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各自责任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应借助专业技术,并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认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两名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认定各自责任存在困难,人民法院应借助专业技术,并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两名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9年9月30日

3.多名侵权人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应综合考虑各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有无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转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各主体责任——某镇政府诉张某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相应的污染防治责任;

(2)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使环境污染存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运输者等多个责任主体时,如何在各主体间分配责任,应综合考虑各主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有无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流转及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米振荣主编:《环境资源案例裁判精要与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4.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周心园诉北京汇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彩光塑料包装制品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1)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1589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编(民事与行政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5.钢铁厂与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污染环境,应综合考虑二者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大小以及距离小区的远近等因素来确定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安乐小区居民诉炼油厂、钢铁厂、发电厂环境污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钢铁厂与发电厂排放的废气里都含有二氧化硫,两个侵权人的污染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的发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意思联络,应综合考虑二者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大小以及距离小区的远近等因素来确定其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来源:吴春岐、辛赤兵主编:《侵权责任法条文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法信▪司法观点


1.数人环境侵权责任与份额承担规则


从文字表述来看,本条规定的内容显示数人环境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但需要明确的是,本条仅系各侵权人之间责任份额的确定规则,并非规定数人环境侵权一概适用按份责任。具体而言,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要按照本条规定加以确定;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时,直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结合《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可以就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及其份额承担规则作如下梳理:


(1)共同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因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为共同加害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各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环境侵权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我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不以行为人的故意、过失为要件,但这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过错,行为人不仅可以因故意、过失致人损害,同样也可以事先通谋策划。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环境侵权中,只要数个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下,判断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他们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对于此种类型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遵循共同侵权的一般规则即可。


(2)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

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因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仅在损害后果上具备同一性,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除以下2、3两种情形外,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由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直接适用本条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民法典》第1172条所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既包括《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所规定的“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又包括第3款所规定的“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后者情形下,虽然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部分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但其实这仍然是与其过错相当的“损害担责”原则的体现。换言之,在后者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对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行为人主张部分损害,同时对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也可以仅对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主张全部损害。在造成部分损害的行为人不具备执行能力或未被起诉时,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需要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随后可行使追偿权;在造成部分损害的行为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对于共同造成损害部分,造成部分损害的行为人与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内部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损害中扣除共同损害后余下的部分,由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2.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虽不具备共同意思联络,但每一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1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所谓“足以”并不是指每个环境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是故,各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3.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70条关于“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各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且具体侵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分别按照以上1、2两种情形,由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确定未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确定造成他人损害之具体侵权人的,由各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行为人在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5-527页。)



2.环境侵权人责任份额考量因素

    

基于本条规定,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份额承担,需要根据行为的原因力,亦即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加以确定。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大、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小、所起的作用较小的,可以分担较小的赔偿数额。承担污染环境责任份额的大小,主要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是指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发生的污染物的具体类型。不同的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程度、作用方式是不同的,这也意味着排放的污染物不同,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会有所差别。污染物的浓度,是指单位体积环境介质中污染物质的含量。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指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乘以排放浓度。突发事故的排污量可以参照监测数据,累积型的排污量可以根据排污单位申报量、日常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物量核算等方式确定。排放同一种污染物但各自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量存在区别,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份额亦应不同。此外,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亦即污染者的行为在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也是综合判定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份额比例的重要因素。承担破坏生态责任份额的大小,主要根据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破坏生态的方式,比如是通过纵火的方式破坏森林,还是砍伐承包地内的林木,不同的方式会影响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破坏生态的范围,比如是破坏了一亩林地还是十亩林地,范围越大责任份额越大。破坏生态的程度,比如是可以修复的损害,还是永久性损害。不同的损害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不同,所对应的责任份额亦不同;可以修复的损害,基于修复方式和修复成本、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不同,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份额大小也不同。同样,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即破坏者的行为在导致生态破坏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也是重要的衡量因素。本条规定的“因素”,是指所有影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或者侵害原因力的各种因子,并不仅限于本条所明确列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就污染环境而言,还应包括《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列举的诸如污染物的危害性以及污染者有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此外,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破坏的程度等亦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就破坏生态来说,行为人有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许可,是否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修复因开发利用资源而被损毁的生态环境,是否因破坏生态加剧了环境污染的程度等,均属在确定责任份额时要综合考量的因素。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28-529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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