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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与近代国际秩序的形成

陈曦 军事高科技在线 2021-02-07

“为绝对巩固皇帝和最虔诚的国王之间的和平与友好,以及最好地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会议和帝国选侯、诸侯及议员对和平幸福愿望的一致,兹订立以下条款。”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第69条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的场景)

1618年到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对旧的中世纪欧洲秩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曾经不可一世的哈布斯堡家族在新教联盟国家的联合打压下逐渐丧失了在欧洲尤其是中欧的领导权威,而结束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The Peace Treaty of Westphalia)开始在这场浩劫的铁砧之上敲打出一个开始整合的、轮廓清晰的、新的国家体系。


01

这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实际上是哈布斯堡皇帝和瑞典的和约(即《奥斯那布鲁克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Osnabruck)以及皇帝和法国的和约(即《闵思特和约》,The Peace Treaty of Munster)的总称。前者包括解决宗教和领土争端的条款,并努力在和约中体现宗教宽容的精神;而后者只涉及哈布斯堡家族与法国及其盟国的领土问题。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条款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一些我们至今仍奉为圭臬的外交关系准则、机制和国际法原则。

国际秩序(international order)是指在一定国际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组织等。在明确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近代国际秩序之前,我们有必要对15-16世纪欧洲秩序过渡期进行简单阐述。在1494-1559年意大利战争之后,欧洲新兴君主国家(princely states)如雨后春笋般蓬勃而出,至17世纪近代领土国家(territorial states)逐渐兴起。在原先的基督教社会中,各诸侯(princes)之间平等相处,天主教会成为最高权威并扮演调停者和家长的角色。但随着基督教世界的衰弱和分裂,各诸侯之间的裂痕日益凸显,纷纷寻求脱离旧的基督教世界秩序,寻求新的合法的国家形式,而这些君主国赖以存在的意识形态基础就是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产生的新思想、新文化

法国在1480年由路易十一完成统一,并拥有了强大的雇佣军和稳定的财政收入,1598年胡格诺战争后对内奉行宗教宽容政策,但与西班牙在领土问题上纠纷不断并且多次兵戎相见(如意大利战争),三十年战争其实也只是法国和哈布斯堡家族长期斗争的一个节点;英国在1485年由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开创了君主专制历史的黄金时期,但国内的新教势力和天主教势力政治斗争非常激烈。哈布斯堡家族则通过联姻手段实现了西班牙和奥地利两个强大君主国的结合,并借助严格的天主教教义镇压新教起义运动。1560年,腓力二世更是远征英格兰以扶持信奉天主教的玛丽女王,雄冠欧洲的哈布斯堡家族俨然成为欧洲其他国家尤其是法国的噩梦;中欧则是被数百个神圣罗马帝国的诸侯割据,经济发展极其落后,天主教与新教的倾轧不断,虚弱的德意志各邦成为周遭国家垂涎已久的盘中餐;至于北欧,1523年瑞典脱离丹麦王国独立后立即改信新教路德宗并在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的统治下锐意革新,至三十年战争爆发前已经成为欧洲首屈一指的军事强国。


 

哈布斯堡家族依靠联姻而发展壮大,图为哈布斯堡家族族徽)


由此可见,在三十年战争之前的欧洲,各国的国家性质和对外政策的着力点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而在其中宗教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各君主国因宗教而生,也为宗教而战。但这只是欧洲新旧秩序转换的表象,实际上宗教是被各国当成了玩弄权力,追求国家利益的工具,而非唯一目的。正如德国文豪席勒在著作《三十年战争》中所述,君主们为自卫和扩张而战,而宗教热忱为他们招募了军队,打开了人民的财富。大批参战者并非是抱着在战旗下能获得猎获品的希望上阵的,他们认为是在为真理而战,而实际上他们是在为诸侯利益而战。对国家利益的强烈追求也真实地反映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从这个角度看,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其实可以简化理解为是对15-16世纪欧洲秩序中新型国家的诉求和某些进步因素的承认。


02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如何影响近代国际秩序?



虽然与会国家对各类具体问题争论不断,但形成的共识是:每个主权国家的对外行为都应该遵循某些既定规则,任何国家都无权支配别国的安全与生存。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共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实际上建构了区别于以往“宗教至上”原则上的欧洲“大家庭”秩序的新型国家关系。这个体系所内含的原则理念伴随着以后欧洲的海外扩张逐渐传播到世界各地,至今仍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国际秩序。那么,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魅力”究竟体现哪里?它又是如何深远地影响了近代国际秩序?我将这个初步形成的欧洲秩序看成是由以下四个支柱原则支撑的。

一是起核心作用的国家主权原则。《奥斯那布鲁克和约》第八条明确规定,帝国诸侯在有关国家大事的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他们可以自主决定征兵、赋税、宣战等事宜。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承认了主权国家高度自决的性质。第六十五条则规定各国的领土疆界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这表明以领土为显著特征的主权国家的诞生,主权作为一定领土内的最高权力成为了一种政治事实。虽然这只是主权的初始内涵但主权概念作为国际法基本准则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下来,之后才能得以逐渐向外延伸并最终发展成现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我们也应该看到,和平并没有因此到来,各国在之后的实践中虽然坚决反对以宗教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但国家安全和国际法又给了他们口实,这种有选择的不干涉原则反映出各国对当时国际环境的高度不安全感。在以后的国际政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这种肆意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但不可否认,国家的领土主权及其内含的不干涉原则已经为各国所公认,成为国际秩序赖以存在的基础,那种基于“丛林法则”的自然战争状态大有改善。

二是法理平等原则。同样是《奥斯那布鲁克和约》第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无论宗教状态如何,他们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类似教皇教廷这种中世纪的最高权威不复存在。依照此原则,各国之间享有平等的交往权,没有哪一个国家在法理上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国际秩序中不存在一个最高权威,各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内外大事。法理平等是国际秩序的一个要件,因为尽管在客观世界中大小国家之间很难实现事实平等,但法律上的平等能给小国弱国带来生存的希望,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现实需要调整内外政策达到国家利益最大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大国强国肆意追求权力优势的帝国主义行为。但当时的人文思想家都很担心,随着“基督共和国”的衰亡,一系列高度独立国家的产生导致欧洲的共同文化价值不可能长存,相对自立的国际秩序反而被看成国家永远处在竞争中的根源。此后三百年,战争变成主权国家追求扩张的主要手段,赤裸裸的实力原则被从潘多拉的魔盒里释放出来。

三是对战败一方的宽容原则。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被后世学者们大为称赞的一点就是极富远见的宽容原则。在数百年的欧洲战场上,战败方不仅要支付国库中的所有收入作为战争补偿,还会被要求割让大片土地甚至是被直接武力吞并,宗教迫害和宗教清洗更是层出不穷。造成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战败国会蓄势待发以期改变现状报一箭之仇,这样战争就成为了一个永远解不开的死结。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上战胜国基于对这样一种困境的反思同时也是出于保证本国关键利益的现实考虑,决定不以赔款和承担战争罪责为必要手段,相反决定让战败国参与战后秩序的重建。这样的宽容原则为威斯特伐利亚条约首倡也为后世所铭记,从这个角度分析两次世界大战成因就可以理解一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对德国的极大限制是非常不理智的,让德国承担全部战争罪责更是对德意志民族的极大羞辱,在这样的苛刻条件下,德国的复仇已然不可避免。


 

(一战期间的反德宣传画)


四是多边外交机制的构建。这主要体现在近代国际秩序的制度层面上,受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影响,威斯特伐利亚条约鼓励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各自矛盾,努力加强合作,以人道主义对待人民。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前,所有达成的国际条约都是双边的,且设计内容有限。威斯特伐利亚会议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一个国际体系中所有主要大国都聚集在一起并尝试建立各国常设外交机构,它们的出现赋予各国缓和显性矛盾,加强沟通的渠道。这样的机构制度在《维也纳条约》中得到了完善,国家之间的战争迷雾随着可知性的增加而有所减弱。同时,通过会议解决问题的共识也得以确认,这是一次极大的革新因为会议外交不仅在停战谈判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有效减少了各国因敌视而产生的认知失调。在之后的大型战争中,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并有效落实条款成为公认的基本准则,各国都有义务维护秩序,保证条约效力,自此欧洲大使会议慢慢走上历史舞台。而在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立的这项监督机制为有效保证战后秩序的长期稳定,防止内部国家蓄意破坏整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03

结语



《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原则是近代欧洲国际秩序成型发展的理论基础,后来的《维也纳条约》、《凡尔赛-华盛顿条约》等重要条约在继承《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同时又对其独特内涵加以延伸和发展,对处理国际关系尤其是战争与和平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国际秩序彻底脱离了中世纪的等级制“大家庭”秩序,在政治上发生了新的变化,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原则取代了中世纪“基督共和国”的感召,成为近代欧洲国家体系形成的基础,原则更在法理上得到了正式承认。各民族国家开始在这样一个有明显地理分隔线的,战争与和平原则初步确认的欧洲秩序中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然而,欧洲总是会出现挑战现状,追求自己权势最大化的“修正国家”,这样的威胁自然会导致其他国家形成一个同盟予以制衡,目的就是在捍卫自己国家主权的同时,阻止追求霸权国的扩张行为从而维护现状。每次这样的国家间较量结束以后,胜利者又会基于《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的原则重建欧洲的新秩序。但是不论通过多少条约,或是后续会议的规模多大,他们都基本遵循着《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模式。因此可以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是近代国际秩序破旧革新的解释力源头,而其体现的条约精神也为后世继承,在构建进步的国际规范和国际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THE  END

文字 | 陈曦  (国防科技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2914390339@qq.com)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编辑 | Q

整理 | 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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