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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动态】北京立法促进文明行为,激励与处罚并重

北京人大 2021-11-26


想公交地铁霸座、不礼让斑马线、高空抛物、遛狗不牵绳、机动车乱插队、公共空间乱堆杂物等不文明行为将依法规范,并受到相应惩处。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将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文明行为记录将有望与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等优惠政策挂钩。


同时,将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等6个领域24项不文明行为。


 思想政治课老师旁听会议

文明行为有望享联合激励


参与垃圾减量分类、爱护共享单车、文明养犬、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均被列入文明行为规范相关条款中。


为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引导,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此外,将建立文明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文明行为评价,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鼓励市民守文明、享文明。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同时,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现金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这意味着,在文明行为方面贡献突出的公民,将获得实实在在的奖励。这些激励措施可以有效地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为城市道德文明建设增添了新动力。

 

重点整治24项不文明行为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介绍,依据民意共识,条例草案对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精准画像,与鼓励倡导的文明规范进行正反对比呼应,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6个领域的24项不文明行为。并授权政府可以就重点治理的范围、区域等作出具体规定。


重点治理24项不文明行为包括:

环境卫生方面4项:

包括随地吐痰、随意倒垃圾、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等;


公共秩序方面3项:

包括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公共场所赤胸裸背、娱乐健身活动扰民等;


交通出行方面6项:

包括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乱穿马路、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


社区生活方面4项:

包括在楼道堆放杂物、遛狗不拴绳、擅自安装地锁等;


旅游秩序方面3项:

包括攀折花木、违规投喂动物等;


网络电信方面4项:

包括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发送骚扰短信等。


 

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或被罚款


在处罚方面,丛骆骆介绍,对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例草案不再重复。而对于条例草案中重点治理的24项不文明行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此外,对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不文明行为,如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居住区乱堆乱放、快递外卖等企业未有效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等行为,条例草案设置了新的罚则;对群众普遍厌恶、反映现有处罚过轻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并规定了公开曝光、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理措施。


例如,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快递外卖车辆横冲直撞等严重影响市民生活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养护,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车辆进行清理更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维护交通出行秩序。对于违法违规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使用者,将被责令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罚款。企业未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可约谈其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受关注的快递、外卖行业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应建立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使用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职责,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可约谈其负责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拒不改正的,可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文明行为或与个人信用挂钩


针对地铁公交霸座、机场车站闹事、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等近来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不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不文明行为不仅要“惩戒到位”还将“记录在案”。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加强非现场执法,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时,可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草案提出了建立“社会服务”制度,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视频来源:中央电视台

文字来源:《北京日报》


审议意见摘登

 

冯培委员


一是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议加上“示范并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二是建议将第十九条第四款,放到第十八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崔新建委员


建议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分别增加兜底条款:“其他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公共场所赤胸裸背等影响城市形象”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公共场所衣着不得体”。



鲍泽敏委员


第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提法不准确,应改为“按规定和要求奏唱国歌”。第二,应该站在“首都”这个政治高位,规范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行为、工作行为和日常行为。规范应站在高位,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第三,文明行为规范首先应是政治文明行为,条例开宗明义的应该有“爱北京、爱首都”的表述,同时应该增加维护国防利益内容的表述,增加热爱军队,积极参军,拥军优属等内容。


 
赵卫东委员


关于“道德入法”问题,社会公德很多方面就是基本规范。鼓励倡导应该是在基本规范之上的更高的行为。有三个层次:一是更高的文明行为,二是基本的文明行为,三是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说明里对文明行为做了两个层次的解释,建议后面的制度安排对两种行为相应地予以区分并对更高层次的文明行为建立正向回馈制度。


 
钟祖荣委员


第三十七条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提出的要求,要区分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其中,涉及对学生的要求时,建议“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课程”有关表述改为“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内容”,“纳入学业质量标准”的有关表述,应为“纳入学生品行评价”。第五十七条关于“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危害大而且不易发现,由物业人员劝阻改正不好操作,建议增强可操作性。



刘振东委员


第四十九条中明确提出了记录不文明行为和助人为乐的行为,建议界定“严重”不文明行为和“突出”助人行为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兑现奖励和处罚的落地。



刘玉芳委员


第十三条表述更像政府文件,参加国际交往的时候应该有哪些行为。条例草案主体有说公民,有说市民,有说个人的,建议统一。第十九条进行娱乐体育锻炼活动时避免干扰他人,实际上在公共场所就要行为得体,不要干扰别人。关于重点治理,单位、公民、个人、法人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在立法中应该体现平等的精神,目前还有突出“管理”的表述。



来源:审议简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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