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行动,才能带来改变”!今天推出“亮点十三”——《由“协同立法”到“协同监督”——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
由“协同立法”到“协同监督”——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双协同”的首部法规。利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京津冀三地在法规名称、立法思路、章节设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区域协同上做到了基本协调一致。《条例》在三地各自的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实施日期均为2020年5月1日。为确保《条例》落地实施,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和执法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情况等。2020年6月至9月,北京市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担任组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伟担任副组长,39位委员代表共同组成检查组。3个月来,检查组深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进京路口综合检查站、施工工地、重型柴油车远程监管平台开展实地调研,召开4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企业和行业协会等责任主体,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市生态环境局等13个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就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开展了自查。这次执法检查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突出重点,精准监督。《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聚焦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移动源治理。这次执法检查以“移动源中数量少但污染重的重型柴油车,以及使用强度大、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的非道机械”为检查重点,抓住污染排放监测管控和违法行为处罚等关键环节,切实增强了检查实效。二是区域协同,联合监督。京津冀三地同时启动执法检查,在各自检查的基础上,三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共同带队开展了跨省的联合检查和调研。2020年9月,在第七次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三地交流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形成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共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意见建议。
责编:张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