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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当如何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帅气儒雅刘逸星】


我们当有立于高山之巅的豪迈!

——吕良彪


那年刘逸星兄拟离开大成上海的时候,与他有过一个简短的沟通交流。人生难免纠结,虽然我为逸星这样一位俊杰的离开深感遗憾,但始终坚信履历丰富、格局高远的他定会在中国律师界乃至全球律师行业做出一番成就。


果然,不久逸星兄创办的兰迪律师事务所“闪亮登场”且一路高歌猛进。前几日,大成德高望重的“老爷子”王忠德转发了逸星在兰迪一周年庆典上的讲话《我们有理由站在上海滩展现我们兰迪人的骄傲》,同时高屋建瓴地指出:“全员合伙人”制度的创设,将会给兰迪律师事务所创造巨大的核心竞争力,带来无限的生命力,似乎令人超早感受到了一点区块链时代的气息。老爷子素来通透,民主的理念及建立在这一理念之上的各项制度(参见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十项基本制度——律所管理与革新(上))始终是大成成长的核心元素,兰迪则走得更远或许更具某种后发优势。


那年《方圆律政》的年会曾宪文兄抓着我去做了个讲演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的六种基本元素与理念变革》,其中与广东肖胜方律师(现任广东律协会长)探讨的过程中我提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元素当是由合伙人共享转向律所成员的全员共享,而逸星及其兰迪的“全员合伙人”制度则是这一理念勇敢且成功的实践。想起那年我受委派提任大成南京注册主任的时候,大成南京的执行主任马国强师兄有意按自己的意愿建立一个新的平台与我商量,大成南京以“老大”沈永鸣兄为代表的兄弟们以及大成总部的“大佬”们都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国强师兄担纲主任的国浩南京现在汇集了全国人大代表车捷师兄等一大批牛人,在江苏乃至全国都有了一席之地。


雪峰主任、忠德老爷子等大成人一直倡导“各美其美,成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大成气度,这是我所始终认同和推崇的。——如思之老爷子所称: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信然!



【参考阅读】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我们有理由站在上海滩展现我们兰迪人的骄傲》

《大成之路:弱小和无知不是生存的障碍,傲慢才是》

《谁来拯救美国?——大师眼中最具国际视野的中国律师》

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十项基本制度——律所管理与革新

职业创新|律师事务所创新发展的六种基本元素与理念变革》



【我们的精气神】


附:

吕良彪|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六种理念变革

(在方圆律协2016年年会上的讲演)


律师事务所是“服务体”,也可以是“经营体”;律师既要能“站着把钱挣了”,也要能“体面地把钱赚了”;律所既要“商业化”,又要实现“商业性与公益性之融合”;律师业“数钱论英雄”是自寻其辱;律所需要由“合伙人共享”向“全员共享”、由自我运营向社会化运营的思维与模式变革;移动互联背景下,大型律师事务所能否继续存在?内部关系与机制如何变革?

——题记


一、律所的商业基因:“服务体”与“经营体”的结合

 

当下的中国式律师事务所基本属于“服务机构”,但也有一些律所开始“商业化”的拓展与改造。大成、金杜、君合、中伦等中国最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变革,暂时都还没有突破“服务体”的范畴,相信也都会有相应筹划。而“盈科”旗下,律师事务所只是其中一部分,甚至可能不是最主要部分。金融、投资乃至实业,都可以涉及。而且,利润可以实现共享与互哺。德衡律师集团,则在“金融省长”主导的山东甚至成功登陆“四板市场”进行融资。——虽然,这种“上市”与我们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上市”还是有着相当区别,虽然律师持有律所份额的“变现”与“转让”还只在概念意义上。而如中闻等律所合伙人可出资持有事务所不同份额并享有不同的发言权,而且这种份额本身在不断增值,也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与之相适应,律师业务亦当实现由“挣钱”“挣钱与赚钱”相结合之理念变革。传统理念中,律师无论做到何种规模也都还是“凭手艺吃饭”的服务者,主要是靠律师的“劳动”、“劳务”去“挣钱”——所谓“挣”,以手争之;而以“盈科”、“德和衡”为代表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通过投资、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来“赚钱”——所谓“赚”,以“贝”“兼”之,以钱生钱。律师既要能“站着把钱挣了”,也要有本事通过财产性的投资“体面地把钱赚了”。——律师服务一切人,但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费作为律师的“身价”,是律师安身立命的根基,是律师职业独立与自由、实现职业价值的前提与保障,是评判律师专业能力与实际贡献最客观的标志之一。当下中国,律师费如果不构成一个律师居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时,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坚强性无疑都将要好得多得多。

笔者一向主张:律师事务所要面临从“纯服务体”到“服务体与经营体相结合”的转型,律所盈利模式要面临从“单一的律师费创收”到“‘挣钱’与‘赚钱’相结合”的多元化变革。当律师事务所开始多元化的商业经营之后,其业务收益和商业风险都同步增加,一旦投资或经营失败,巨额的损失可能累及律师事务所面临“破产”问题。(参见《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破产问题研究》)——对此,既要加强对商业化运作本身的掌控,也要探索律师事务所与商业投资风险间适度屏蔽的方式与机制。

 


二、律所的高尚元素:“商业性”与“公益性”的融合

 

律师理应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天然具备的职业属性之一。但,近年来,无论律师、律所还是行业,都出现某种“数钱论英雄”、“过度商业化”的趋势:业内乃至社会对律师、对律所的评判标准,首先是每年能创造多少律师费?律师、律所管理者,在一起探讨的是如何拓展业务?如何实现商业化的流程管理?——针对此类现象,著名律师李大进先生提出了著名的“李大进之问”:律师的商业化、律所的商业化,何时是个头?律师在追求律师费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更加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乃至历史使命?

从整体而言:中国律师业近两年整体律师费总额每年约八百多亿,营业额与中国五百强企业排名约二百名左右的一家企业相当。从个体而言:绝对是“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显然,律师的社会价值主要不在钱上。“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职业“自取其辱”式的自我矮化。

律师需要“承接地气”有商业实力,更要“仰望星空”有高尚追求。律所需要商业化,尤其是一定规模化、品牌化乃至国际化之后,否则将不足以维持生存、发展所需要,也不为当下总体环境所容忍。但,律所必须要有某种高尚元素,否则将沦为“法律商人”、“法律匠人”而失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这种高尚元素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律所自身政治使命的担当。作为“在野法曹”,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免受不法侵害——尤其是公权力“合法的不法伤害”——的“自卫之剑”,通过参与立法、司法、监督执法、参与普法监督制约公权力合法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律师是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是缓解和平衡社会矛盾的“解压器”。通过对社会事务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有效地推进社会民主法治之进程。所以,律师事务所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律师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乃至党代表等方式“登庙堂之高”地参政、议政;另一方面,也要容忍和支持律师通过代理维权案件、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等方式“处江湖之远”地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我注意到香港大律师公会每有重要事件时的表达;我深刻理解我们的律师协和规模达到一定体量的律师事务所在面对诸如“聂树斌案件”之类社会敏感事件时表达的审慎与无奈;我更希望律师的自治机构不要异化为纯粹的“权力跟班”,所有的律师都能展现出“沉默多数”应有之操守与力量。

其二,律所自身法律智慧的精进。作为“法律之师”,律师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为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正义的分配与再分配;通过参与非诉业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同时,在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是办理诸如IPO、基金发行等业务过程中,通过参与公司管理、审查相关法律事务、发表独立法律意见等方式,作为社会事务和公众利益的代表之一,行使社会性权力。——“专业化”服务是律师的安身之命之本。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准专业领域,培养专业化律师队伍,拓展专业化服务市场,形成专业化品牌。

其三,律所自身商业行为的规制。一是对律师、对律所评判标准和收入计算标准脱离单一的律师费创收指标,实行科学的、多元的评判标准,如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的综合“计点制”、“案源人核心制”等等。二是对律师营销行为的行业规制、律所自律,避免律师职业的“泛营销化”、“奇葩营销”层出不穷。三是律师事务所收费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至于收费标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律师行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社会必要的信任与宽容。四是律师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必要的成本承担(如律所对于资本市场的“内核”机制等)和案件质量保证机制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

其四,律所自身文化品味的提升。律所要努力形成“高端的文化影响力”:大成就有“读书会”、“大成杯”系列体育赛事(如大成足球已经走向世界、大成杯网球赛已有社会各界参与)、“大成之路骑行”(目前已完成西藏骑行、环台湾骑行、环青海湖骑行、环法骑行等)以及形式多样的论坛、沙龙、培训等。通过律所文化建设,努力提升律师个体的文化品味,形成律所自身的核心价值与企业文化,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形成自身有凝聚力、影响力、战斗力的律师职业文化,同时进一步使以民主、法治、文明、科学为核心的律师文化更好地影响社会。

 


三、律师的民主元素:由“合伙人共享”转向“全员共享”

 

肖胜方律师(全国人大代表、现任广东律协会长)提到“律所主任权力清单”问题,更多的应该是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科学性问题,是律所的“民主”与“效率”如何平衡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还隐含着一个问题:律师事务所的“主人”是谁?是主任,是大佬们,是合伙人,还是全体律师?这绝不仅仅是个概念性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律所建设和管理的基本理念问题。

大成由“主任负责制”转向“合伙人会议当家制”,是大成实现第一次飞跃的契机。大成制度透明、平等,大成没有大合伙人欺负小合伙人,大成合伙人平等地拥有选举权得被选举权,大成律师可以有效地对事务所管理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异议……大成的民主,使大成迅速凝聚了一大批行业精英。

大成由“合伙人会议当家制”转向“议决行监相对分离”,是大成实现第二次飞跃的契机:一是全体合伙人组成大成合伙人会;二是合伙人会授权高级合人会行使充分的管理权;三是高级合伙人在事务所议事机构中发表意见,一定数量的高级合伙人联名,可提起相关议案;四是高级合伙人会议选举法产生事务所主任、事务所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每三年为一任期;所有完成事务所基本任务、考评合格的高级合伙人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是高级合伙人会议授权决策机构根据合伙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行使决策权;由监督机构对决策层、管理层行使监督职责;六是由决策机构提名、高级合伙人会议决定,聘任事务所管理层。管理层强调执行的科学高效,对决策机构负责,受监督机构监督。七是负责管理和执行的管理人员不再从事律师业务。整个事务所运营强调决策程序化与执行非人格化,避免出现泛民主化所导致的效率低下与决策艰难,充分提升决策民主与执行效率。

未来,律所由合伙人分享转向全体律师分享,是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机构治理的核心有三:一是权利归属问题;二是机构治理问题;三是核心文化问题。如果说大成“议决行监相对分离”机制更大意义上是治理结构的革命,那么由“主任负责制”向“合伙人会议负责制”则是权利归属问题的第一次革命,而从中国乃至全球企业治理的经验看,类似“全员持股”的“全体律师分享律所利益”将是律师事务所权利归属的第二次革命。律师是合伙人的工作伙伴和后备军,也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人而非单纯意义上的“法律雇工”。律师事务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都能够对律师事务所产生共同的“价值认同感”:在自己的律所做律师,是在做对社会有益的事业,是上对得起先人、中对得起自己及家人、下对得起子孙后代的事业;律师事务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都能感受到一种“职业尊荣感”:既要能感受到身为其中一员的荣耀,更要满怀尊严与底线地去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律师事务所要致力于使全体律师能够寻求到一种“生命归属感”,温暖而踏实。——要让全体律师都能够有“面子”有尊严,能够有“里子”有实惠,能够有“乐子”有快乐。

 


四、律所的社会化元素:从单纯“专业细化”转向深入“跨界整合”

 

2015年年会上,我提出当下中国律师面临三种整合:一是律师业自身的整合;一是律师协助客户实现整合;三是律师推进社会转型与历史进程的整合。律师界自身的整合需要有“跨界思维”,典型者如:律师要善于利用社会性力量,例如可以将市场拓展、事务性服务等事项进行服务外包。律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力量,百度今天表示正在参与法律服务市场令人振奋,但刚刚听到百度提出来发展思路仍未超出“百度排名”的模式,版本太过低端;我个人尤其希望和建议百度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在法律大数据方面为社会提供强大的支撑。律师要善于利用资本的力量:例如德衡的“上市”。律师要善于利用政府机关的力量,例如今天最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提到人民法院服务律师的举措。

我注意到一个现象:所有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几乎都在加强扩张,从外延到内涵,从国内到国际化。这实际上是以律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来带动全国乃至全球资源的整合。我也注意到有中小所的同仁在质疑:律所太大了恐怕不好!——无论未来律师事务所以何种方式存在,律师法律服务的定制化、协同化、精品化恐怕始终会是发展方向。

 


五、律师的创新元素:社会化、网络化背景下的组织与业务革新

 

曾经有律师出惊人之语“十年后大型律师事务所将不复存在”。对此我并不认同亦无意争论,只是希望努力将律师做好,将律所做好,将行业做好。无论“律师事务所”未来以何种方式存在,但其“民主的精神影响力、专业的品牌影响力、高端的文化影响力”都是不可或缺的;原则上“律师事务所”作为人的组织体,“感情凝聚力”、“制度约束力”“机制战斗力”亦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当下,互联网尤其移动互联对律师的组织结构影响明显,诸如绿狗网、搜律等都努力尝试在客户与律师之间搭建起某种平台。笔者以为可以参照淘宝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匹配律师,可以参照国美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寻求合理的价格乃至定价机制,可以参照支付宝模式在客户与律师之间建立某种支付乃至担保机制。而“滴滴模式”的横空出世,则使客户、律师、平台之间的合作有了某种相对成熟的商业机制。但,鉴于律师法律服务的特殊性,网络平台尚不可能取代律师事务所的功能。

未来,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否引入非律师投资人?律师事务所可否采取公司制?可否股份化?可否上市融资和转让权利?都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探索。

 


六、律所的科学元素:内部管理机制革新

 

组织结构上,当下大陆律师事务所多采取合伙制,而大成、金杜、盈科等规模化律师事务所,都完成了向特殊普通合伙(LLP)的改变。

分配机制上,当下大陆律师事务所从分配机制上基本可分为律师收和相对独立的“提成制”和律所建立公共利益池、律师及合伙人根据相应标准领取薪金和分红的所谓“公司制”两类。两类分配机制各有所长,需要尊重不同律所的发展历程和合伙人乃至全体律师的个人意愿。但,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所谓“公司制”律所在全所资源配置形成合力以及与海外律所合作方面,可能更胜一筹。

总部与分支机构关系上,律师事务所在走向规模化的过程中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分支机构为总部直接设立与统一管理;一是分支机构与总部在收入上相对独立。两种模式各有所长,取决于律所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自然演化。

管理架构上,刚刚肖胜方主任(广东律协副会长)提到的“律所主任权力清单”是试图加强主任权威以提升律所效率。而另一方面,如何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化建设亦是加强律师事务所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重要因素。如何平衡这两个价值取向的矛盾,也是深化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因素。

权益享受和表决机制上,刚刚梅向荣主任提及“深化权益合伙人”制度问题。我们大成也始终在考虑如何深化合伙人制度改革问题。此外,我们还在探索合伙人民主表决机制的科学化问题:例如,权益表决机制,即在“一人一票”基础上,增加根据相应的收入确定不同的合伙人不同表决权的机制;再如,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直接表决与间接表决相结合,等等。

至于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控制机制,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律所品牌建设和业务拓展机制,律师业务合作促进机制,业务质量管理机制,律师培养机制,律师冲突解决机制,都是始终需要不断深化的问题。


移动互联时代,“南美的蝴蝶振动翅膀都有可能引发一次飓风”——律师资源的全球化整合、融合给律师事务所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需要我们去应对。但,无论时代如何风云变幻,律师的某些原则与特色却是不变的。今天会议主题之一是纪念《律师法》颁布二十周年。十年前的这个时候我在《中国律师》上发表过一篇文章《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作为律师,我们确实需要时刻自省:

活在当下,你的贡献是什么?

向死而生,你的价值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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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在《方圆律政》2016年年会上的演讲整理。该次年会的主题是“移动互联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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