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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与法|最高检、最高法统计数据彰显扫黑除恶新动向

释之先生 春秋吕释 2020-11-11


公检法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才是最好的相互配合。

权力受到社会有效监督,司法公正方有可能实现。

——题记



新京报10月20日快讯:日前,最高检发布2020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强调不办凑数案,对受理时涉黑恶的案件,审结时依法不予认定2613件,监督撤案55件;另一方面不放纵黑恶犯罪,1至9月对受理时未涉黑恶的案件,审结时依法认定1237件,同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94件,纠正漏捕1129人,纠正遗漏起诉同案犯2479人。至9月底,还未审结的黑恶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为671件5879人,较6月底分别下降了56.2%、57.8%。

澎湃新闻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时获悉,截至今年3月底,在被指控涉黑恶案件中,分别有3.61%的涉黑案件、14.88%的涉恶案件依法未予认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再次披露:上半年有约5%的涉黑案件依法未予认定。




最高检、最高法前述表达的姿态与数据表明,检法机关已经逐渐将制约放在前面,而不是把配合放在第一。或者说,政法机关已经开始认识到“有效的相互制约才是最好的相互配合”。

回顾“那些足以让悲伤逆流成河的冤假错案,固然有着其特有的时代性,但它们的发生机制是相似的——在公检法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侦查中心主义成为一种习惯,一些地方的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拥有发动权和决定权的侦查机关没有形成制衡,检察监督和审判独立陷入了被动。再加之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行政权力主导下的运动式治理,司法权力拧成一股蛮力。”——所谓“公安做菜,检察端菜,法院吃菜而且必须吃”,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审判成为“必须认定犯罪流水线”的悲哀现实。强调相互配合、“一致对外”,刑事司法工作确实可以“高歌猛进”、一路辉煌。但因制约失衡所致的诉审职能弱化、侦诉关系不清、检察监督不力、审判不中立,消解了司法中最珍贵的正义。由此而来的司法不公成为社会痛点,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是最激烈的表现。如此,再华丽的效率,又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当下司法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便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所有的侦查活动既要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要接受司法审判的最终审视。如此,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方可得以有效缓解,刑事诉讼方不至于陷入所谓“个人权利对抗国家权力”的尴尬境地。权力之间真正得以相互制衡,同时通过程序的正义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有效参与,方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制约也好,配合也罢,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权力间的有效制约、公众对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秩序建构的基础,是实现社会均衡治理的必由之路。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时常遭遇各种哭笑不得的案件:典型者如在京城经营餐饮颇有名气的江西湖口籍商人沈海纳,架不住老家领导的盛情邀请回乡投资。现如今却被法院一审认定构成恶势力,其中具体罪行匪夷所思。以其中八起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为例:沈回乡后经营项目之一便是承包殷山水库养殖水产品为北京及全国各地市场提供高端食材,而周边居民通过偷钓、网捞甚至电鱼者众而公安派出所精力又管不过来且与渔政部门相互推诿。沈被迫让公司员工时常巡湖试图及时制止各种偷鱼行为,其中被起诉的八起冲突被一审全部认定构成犯罪。这八起冲突中:其中四起,是公司员工将偷鱼者当场扭送至公安派出所处理;其中一起,是公司员工报警而未出警双方协商解决;还有一起,公司员工迫于偷鱼者身后“老大”的压力乖乖向偷鱼贼公开赔礼道歉;其他两起,也是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对方赔偿损失,后来也归还了偷鱼用的鱼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如果偷鱼无辜、捉贼有罪,如果向公安派出所报案也成为寻衅滋事,让百姓何以自处?!

前有所谓“通过法院诉讼实施敲诈勒索”,现又出现“利用向公安报案进行寻衅滋事”——何以如此?据说,是上级督办。现实生活中,我们深切体会到法院所承受的种种压力。国人素来有浓重的“青天情结”、对“八府巡案”式的正义实现路径有着梦幻般的向往,而权力者则容易本能以青天自居。所以无论是反腐败斗争中的巡视还是扫黑除恶斗争中的督办,都被公众及领导层高度信任并寄予厚望——尤其在打掉一批地方大老虎和查处云南孙小果、湖南操场埋尸案等一大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之后。以笔者所参与或知悉的“扫黑除恶”案件为例,如果有高级领导批示则几乎不可能被摘掉涉黑、涉恶的帽子——相信相关领导在批示时,都是出自朴素的正义感与高度的责任心,希望问题能够依法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出现司法腐败。问题则在于领导批示时所了解的案情与法庭依据程序与证据查明的事实相去甚远,而要明确推翻领导意见似乎又几乎不可能。此等情况之下,反倒容易造成本可避免的冤假错案的出现。此类俗话里的“好心办坏事”用哈耶克的话来讲便是:向往天堂之心,往往筑就通向地狱之路。


所以,从社会视野考量:司法公正需要公检法之间的互相配合与制约,也需要有机制保障更为强势的权力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平衡。而中国数千年的社会治理历史则表明,仅仅只有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制约是不够的,必须要让老百姓说话,要让民众有效地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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