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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访工作文书

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做好新修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24号)和《关于公安信访法律文书适用的通知》(公传发〔2022〕66号)同时废止。


公 安 部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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