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转移母亲拆迁款250余万元拒不返还,被判刑
“拆迁款”成为“试金石”。不同于以往,这一次案件双方的当事人是一对母子,本应是最亲密的亲人,如今对簿公堂之上。母亲的拆迁款,儿子拒绝返还,经法院多次执行,儿子仍拒不履行,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仍未归还款项,儿子拒不返还拆迁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庭矛盾升级
儿子拒绝返还250余万拆迁款
转移财产涉嫌拒执被移送公安
一波三折的调解
“后果要承担,家庭矛盾也要解”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李贺银行卡内并无任何存款。考虑到涉家事执行,母亲是已经75岁的老人,儿子李贺也已年近五旬,执行干警在告知李贺拒不履行可能承担的责任后果时,也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到纠纷背后的症结,争取达成和解。虽双方始终难达成一致,但执行干警在此过程中已对双方的心态有了了解和把握。一直以来李贺也会经常照顾母亲,后来由于各种家庭矛盾交织,双方开始产生一些隔阂,李贺表达“其实对我妈没什么意见。但是她保管不好,会把钱给姐姐,钱都会没了。我领出来都藏起来了,我是不会给她的。”李贺并未否认自己私藏、转移拆迁款的行为,一直表示其知道钱是母亲的,但是以“钱会被姐姐拿走”为由拒不履行判决。经过多次协调,李贺依旧态度强硬并无悔意,拒绝返还拆迁款。鉴于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莲都法院将李贺以涉嫌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同时对拆迁款下落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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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在看守所,再到法院开庭审理,加上之后疫情原因的几个月时间,李贺一直未能见到母亲和家里人。待疫情逐渐平稳,李贺再次见到执行干警时,表达了想法“这段时间的疫情,我在里面想了很多。我可以再和我妈商量下吗?”“你母亲年纪那么大,你也老大不小了,这样又是何必”。执行干警一直劝解道。李贺的态度从犹豫到后面的逐渐转变,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母亲要求李贺归还部分拆迁款项,也对李贺行为表示谅解。
开庭当日,李贺见到法官的第一句话便是“我母亲来过吗?”由于疫情原因,李贺母亲尚未能到现场,李贺表现地有些失望。“我都快50岁了,希望别人不要像我这样,最后得不偿失”。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执行案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告人李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贺已和父母就案涉拆迁款的房屋进行约定分割,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人李贺不再享有该案涉房屋产权,该房产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权益也应归李贺的父母共同共有。现案外人李贺父亲并未向被告人提出要求返还款项,故申请执行人李贺母亲仅有权要求李贺返还其自有的份额。虽然他们是亲子关系,但从法律上来说,两者之间已存在债的关系,被告人应当返还拆迁款。李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私藏拆迁款,逃避履行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此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系母子关系,但李贺因一时之气、一念之差而与母亲较劲。判决生效后,李贺拿到拆迁款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殊不知,他的行为早已不是与母亲的较劲,而是在挑战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最终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该案涉及家事执行,执行干警和法官也进行双方调解,为这段感情保持了最后的体面。把握好法与情的界限,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后 记
唐代诗人王建在《水夫谣》中所述:“一间茅屋何所值?父母之乡去不得”,“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变老”这表达的便是亲情的难能可贵,值得每个人倍加珍惜。在金钱、房子等现实利益面前,亲情可能会面临一些考验。我们要做的是端正心态,避免让亲情或家人遭受伤害。同时,我们还应当给予家人、身边的人更多的宽容和包容,“放下执念,便是海阔天空”。这世界上有些分离,从你成长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注定了。我们应该珍视人间的真情,但愿李贺能汲取教训,正确地看待人生的得与失,修复与家人之间的裂痕。(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莲法宣
编辑:杨淑瑶 审核:林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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