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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人民法院报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19-05-22


一、人民法院报: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来源:人民法院报、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去年末,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的大货司机李海峰在运货途中,购买了四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当午餐,发现其中的醋包中含有异物,且是过期食品,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


今麦郎只愿“奖励性”赔偿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随后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录。

  生活中,消费维权高额索赔不成,反被控敲诈勒索的案例并不鲜见。最著名的当属黄静“天价索赔案”。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此类案件,有很多共同点,都是遭遇消费侵权后高额或“天价”索赔,都有索赔不成则声称向网络、媒体曝光等,都是协商赔偿过程中被控敲诈勒索。


从侵权索赔、消费维权的受害者,到“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似乎只有一步之遥——只要具备“天价索赔”情节就能性质突变、情势逆转,其实不然。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占财行为。消费者遭遇消费侵权,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就属于“事出有因”且依法有据,而非“非法占有”。

  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情节严重,既要具有手段非法性,也要具有强制性,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条件、交出财物。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至于消费者声称或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向社会、媒体曝光的行为,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因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


  回看黄静案,2007年11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于2008年9月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可见,天价索赔只是“维权过度”的问题,媒体曝光也不等于“威胁或要挟”,本质上都属于消费维权范畴,并不触及刑法。

  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只有社会危害性足够严重才能动用刑罚。动辄上刑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并非法律之幸、民生之福。而在过于强势的商家面前,消费者也只会望而生畏,选择“用脚投票”。

  无论商家、消费者,真诚沟通、协商是化解此类纠纷的基础,消费者需要理性维权、注重方式,商家也要大度认错、诚恳道歉,像金麦郎“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对消费者提出意见的奖励”的“奖励性”赔偿,完全是居高临下、不愿认错的傲慢姿态,或许也是激起消费者天价赔偿的一个诱因。


吴秀波“报捕”陈昱霖一案,绝不是某些法律人认为的定罪量刑板上钉钉。至于是否能够够罪,注定是一场刑事诉讼看律师水平的硬仗了,不知道哪位刑辩律师担纲辩护,看辩护策略和辩护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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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吴秀波婚外情人的惨剧中顿悟:“请律师的钱,是最不该省的钱!”

来源:律聚赢了网、Acelaw School等,感谢。


1月18日晚,吴秀波“出轨门”女主角陈昱霖父母以陈昱霖微博账号发布公开信,称女方近日因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而被关押。


19日,自称为陈昱霖友人的律师吴法天发文,称陈昱霖被抓当日曾打电话咨询她,她建议陈昱霖不要回国,免得有圈套,但陈昱霖似乎并没有听从律师的建议……



吴法天称:曾建议陈昱霖如果对方要赔偿,一定要吴秀波主动提,自己不要提,不要被“敲诈勒索罪”,不想一语成谶……



(吴法天发于其微博账号上的与陈昱霖的聊天记录)


一边是婚内出轨、找小三,一边是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为什么吴秀波能全身而退,而陈昱霖却落得人财两空最后锒铛入狱的下场,这或许跟吴秀波在处理整件事情过程中有律师参与指导,而陈昱霖却仅仅口头免费咨询,且并没有按照律师建议的去行动有关。

其实陈昱霖的情况并不是个案,现实生活中常常碰到很多客户确实存在法律需求,但又有千百个理由不请律师的情况。


有律师表示,最接受不了的就是“二律背反”理论。

比如,客户委托律师打官司时,当律师告诉客户案子的风险很大,客户就会认为”反正是必输的官司,不请律师也罢“;当律师告诉客户案子很有把握,客户又会认为”反正官司赢定了,我自己也能打“……

所谓“术业有专攻”,陈昱霖已经为“在自己不擅长的领域里固执己见”买单!所以千万不要在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意识到,请律师的钱,才是最不应该省的钱。


本文的最后,小编带大家看看,如果律师穿越回古代,面对百般理由的”客户“,又会有怎样的火花?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一起来听听各位主子主公的机智应答吧!


最后,专业律师再强调一次:“客户该请律师而不请,真的容易出大事!”


总而言之,人人都需要律师,而聪明的人会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作用。从现在起,赶紧找一位律师做朋友吧,储存他(她)的号码,让他(她)出现在你的生活中。


而身边已经有这样一些律师朋友的,请珍惜他(她)们,经常咨询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轻松生活!

感谢分享和转发!


“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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