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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监管处罚动态(2021年6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1.06.05-2021.06.13)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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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6.05-2021.06.13


当事人: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玖歌),魏晓微


事由:上海玖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限制转让期转让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上海玖歌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一)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吴某继”等个人账户情况。


1.“吴某继”账户。“吴某继”账户于2007年1月4日在华安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6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1××××131和深圳股东账户005××××079。


2.“王某培”账户。于2015年10月13日在中国银河证券大连一德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0××××××22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2××××457和深圳股东账户016××××499。


3.“谭某”账户。于2014年8月13日在长江证券上海福州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5××××6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3××××668和深圳股东账户015××××635。


4.“周某云”申万宏源账户于2016年9月8日在申万宏源西部甘肃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211××××54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231和深圳股东账户021××××344。


5.“周某云”中信建投账户。于2016年8月23日在中信建投证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2××××9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0××××673和深圳股东账户021××××840。


6.“全某”账户。于2016年12月20日在长江证券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1×××××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E04××××966和深圳股东账户060××××042。


7.“周某春”账户。于2007年11月21日在华安证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88×××××2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7××××461和深圳股东账户010××××685。


8.“刘某”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在长江证券股上海锦绣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6××××8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8××××770和深圳股东账户018××××787。


9.“陈某丹”账户。于2014年2月26日在光大证券上海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42××××01,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9××××01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03。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上述9个证券账户(简称: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朗源股份)股票。个人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的决策由上海玖歌资本市场部作出并下单交易。除“全某”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上海玖歌及其员工外,个人账户组其他账户交易“朗源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账户名义所有人或上海玖歌的客户。


(二)上海玖歌控制使用“德邦基金-荣华8期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荣华8期)”账户情况。


2015年4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德邦基金)与上海玖歌签订《策略伙伴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德邦基金聘请上海玖歌作为荣华8期的投资顾问,上海玖歌向德邦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德邦基金执行上海玖歌的投资建议。实际交易过程中上海玖歌权益投资部研究确定“荣华8期”账户的交易决策并下单交易。综上,上述个人账户组及“荣华8期”账户(简称:玖歌账户组)在交易“朗源股份”期间由上海玖歌控制、使用。


二、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转让期交易情况。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上海玖歌控制使用玖歌账户组交易“朗源股份”。2016年12月27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首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此后上海玖歌继续反复买卖“朗源股份”,持股比例在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上下波动,于2017年1月12日由4.88%增至7.12%,第二次超过5%,于4月13日由4.96%增至5.04%,第三次超过5%,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2017年1月16日,上海玖歌持有“朗源股份”的比例达到最高点8.93%,其后继续买卖,至4月14日持股比例减少至3.7%,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也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后,玖歌账户组累计买入“朗源股份”42,739,034股,买入金额为611,546,403.52元,累计卖出“朗源股份”66,279,034股,卖出金额为863,406,197.37元。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亏损78,985,660元。


魏晓微时任上海玖歌董事长,分管主要负责涉案交易的资本市场部。


上海玖歌在持股比例多次达到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和减持比例超过朗源股份总股本的5%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魏晓微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海玖歌在限制转让期内交易“朗源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魏晓微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上海玖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朗源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单凯


事由:当事人时任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单凯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单凯于2003年加入广东证券南丹路营业部(2005年该营业部被托管,2007年更名安信证券上海南丹路营业部,2016年因迁址更名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从事证券业务。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户经理。2010年4月在安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二、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孙某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资金账户号920****296,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381。


2017年6月14日、15日,单凯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凯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凯银行账户。综上,单凯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孙某某”证券账户所买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对应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671.21元。


三、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888****158于2014年1月2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下挂060****316、E01****343两个股东账户。


单凯在从业期间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凯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752,344.14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3,727.47元。单凯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单凯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他人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近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及监管工作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今年年度报告披露首次引入直通车制度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交易所债券市场自律规则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市场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的关注程度持续升温。今年,为进一步落实注册制改革精神,优化市场主体自主信息披露的机制安排,上交所在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正式引入了直通车制度。


为保障年度报告首次直通车的顺利实施,上交所在市场组织和技术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部署,并通过业务培训及线上沟通等方式指导发行人做好相关工作。从整体披露情况来看,本次年度报告直通车运行平稳,整个披露工作的技术实现较为顺利,提高了年度报告披露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披露率接近98%,较去年同期小幅增长。


直通车制度的实施,除了信息披露效率方面的提高,更是上交所在年度报告监管工作方式上的重要转变。上交所目前正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加快信息披露事前形式审核向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重点监管的转变,自律监管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市场整体运行效率,夯实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二、请问2020年公司债券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如何?


从年度报告披露情况来看,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债券发行人2020年度仍保持较好韧性,企业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总体保持稳定,发行人资信状况整体良好。


一是发行人营业收入保持增长。发行人2020年平均实现营业收入268.06亿元,同比增长2.50%。其中,建筑、城市建设行业营业收入增长显著,全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16.80%、17.64%;房地产发行人平均收入较上年上升11.95%;部分行业发行人受疫情及行业景气度影响营收出现下滑,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平均下降超过10%。


二是发行人债务结构维持稳定。2020年发行人平均资产负债率59.25%,同比仅增加1.14%,杠杆水平总体稳定。发行人债务期限结构及货币资金短期有息债务比基本保持稳定,短期有息债务占有息债务比例为33.08%,同比下降0.67%,货币资金与短期有息债务比值为1.74,较去年下降0.02。其中,城市建设类企业有息债务总规模有所增长,短期有息债务占比小幅下降;房地产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率平均约75%,杠杆水平与上年基本持平。


三是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持续改善。2020年,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5.91万亿元,同比增长7.95%,其中地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1.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4.48%。发行人投资活动现金净流出10.48万亿元,同比上升13.35%;受宽松融资环境影响,发行人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入6.53万亿元,同比上升53.30%,其中城市建设类企业筹资活动显著改善,较上年上升37.13%;而房地产企业受“三道红线”等行业政策影响,筹资活动显著收缩,筹资活动现金流较上年大幅下滑94.43%。


三、今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监管工作有哪些特点?


今年,上交所在年度报告监管中认真贯彻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求,通过优化服务和强化监管,将工作重心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与风险防控职责。


一是强化及时性要求,严肃处理未按时披露行为。针对本次年度报告未能按时披露的违规情形,上交所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原则,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和逾期披露时限等因素,第一时间采取了各类自律监管动作,督促发行人尽早合规披露。对于部分逾期披露时间较长、经督促仍未纠正的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上交所严格落实“零容忍”方针,快速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通过强化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纪律,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债券市场环境。


二是压严压实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年度报告披露质量。针对本次年度报告披露中,部分发行人存在未如实披露有息负债逾期进展、财务数据披露错误、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披露不完整等违规行为。上交所第一时间对相关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采取了监管措施。同时,上交所在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后发布了专项通知,要求各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质量与合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规情形及时进行披露整改。


三是聚焦风险导向,关注债券偿付重大事项披露。今年年度报告审阅中,上交所针对前期风险暴露程度较高、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以及本年度偿债压力较大、经营状况或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发行人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相关主体开展了年度报告问询与风险排查,督促相关主体进一步强化风险事项信息披露,并切实做好偿债资金落实与后续风险防控安排。


针对年度报告披露中的问题,上交所已累计发出监管问询、监管警示等各类监管函件近百份,对20余家发行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目前,上交所对年度报告的审核监管工作仍在进行中,后续将结合问询回复及进一步核查情况,持续推进相关自律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


四、上交所对后续信息披露工作还有哪些安排?


前期,上交所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则。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将信息披露作为债券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的重要基础,严格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注册制要求完成《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规则》发布。细化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发布实施自律监管工作实施标准,增加信息披露监管透明度。


二是推进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引导市场主体自行约定投资者契约保护、违约责任及救济、信息披露承诺等事宜,强化市场主体内生信息披露约束。


三是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服务。做好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XBRL应用工作;推进债券信息披露直通车建设,逐步扩大直通车适用范围。


四是继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按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原则,及时查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压实发行人及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职责,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2021年5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54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4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9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深圳万方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万方”)在2021年1月22日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影响2017年净利润581.76万元、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3.81万元、2018年净利润-7,535.60万元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140.72万元,调整比例分别为11.64%、19.44%、350.74%和1,137.16%。ST万方存在前述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时任董事长李健文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万方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深圳市骏丰木链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链网”)于2020年10月21日收购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纪用持有的某公司60%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木链网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认缴金额119,400万元,占木链网2019年度经审计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88.15%和1,589.62%。木链网未及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李纪用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木链网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重道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约定,由该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销售控股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相关股份由立得集团代持,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立得科技通过某中介机构与相关投资人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相关股份由刘重道代持。立得科技股权变动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必要的股票发行审查及信息披露程序,且存在股份代持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的情况;立得集团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立得科技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四是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新能”)未及时披露其2017年发生的1笔重大诉讼、2018年发生的1笔重大诉讼、2020年发生的2笔重大诉讼。紫光新能存在多笔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的情况,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磊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紫光新能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5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禁止性用途。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环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依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现对2021年3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对“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及“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年的处理;

二、对“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存储、摄录等电子设备的” 及“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13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二年的处理;

三、对“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5名违纪人员,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三年的处理;

以上所有违纪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


为整顿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等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进行处理。


对5名一般违纪人员给予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禁考一年的处理,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名单如下(按姓名首字母排序):陈守鹏、陈钰鸿、管淑娴、魏宗卡、于德洋。


对4名严重违纪人员给予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禁考二年的处理,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名单如下(按姓名首字母排序):曹影、李光辉、刘琳、马爽。


以上所有违纪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当事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文化)、宋歌、严雪峰


事由:2020年11月5日、2021年1月27日,北京文化与西藏慧普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慧普华)累计签订三份电影投资份额转让合同,合同金额累计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70.18%,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合同。北京文化于2021年4月22日才补充披露上述重大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宋歌、严雪峰应当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宋歌、严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教育,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当事人: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信旅游或公司)、冯滨


事由:作为众信旅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冯滨控制的天津众信悠哉一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天津众信悠哉一号)未及时支付对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众信旅游及冯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张家口鼎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728320177235W)


事由和处罚: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张家口鼎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张家口鼎泰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张家口鼎泰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石家庄旭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1111602E)


事由和处罚:石家庄旭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石家庄旭隆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 377 号 B 座 15 层 11-20)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石家庄旭隆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石家庄旭隆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河北鑫多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20037478L)


事由和处罚:河北鑫多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鑫多丰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 709 号恒通财富中心 1036)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河北鑫多丰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河北鑫多丰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河北首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377736D)


事由和处罚:河北首域安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首域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83-1号世纪佳泰大厦A座1002室)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河北首域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河北首域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河北久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89851429)


事由和处罚:河北久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久运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

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75-8号C座402室)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河北久运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河北久运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河北金点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62058000)


事由和处罚:河北金点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金点创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

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75-8号C座402室)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河北金点创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河北金点创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河北安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4802349XN)


事由和处罚:河北安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安融或公司)未在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75-8号C座402室)办公。河北证监局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与河北安融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取得有效联系。为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监管职责,进一步了解河北安融私募基金业务规范运作情况,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要求其有关负责人与河北局指定电话联系,确定监管约谈时间,如期接受监管约谈,并提交企业有关资料。如未在截止日期前履行配合义务,河北证监局将采取进一步惩戒措施。



当事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事由:大同证券邯郸人民东路营业部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部分建议内容缺乏合理依据,未做到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营业部对上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令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对大同证券邯郸人民东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任义国,董辉


事由:任义国、董辉内幕交易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赤峰黄金)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9月18日,赤峰黄金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王某华先生主持公司联席办公会的议案》,建立由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赤峰黄金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就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进行集体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王某华主持公司联席办公会。


2019年1月,根据赤峰黄金2019年战略规划,赤峰黄金实际控制人赵某光初步确定由上市公司赤峰黄金收购吉林瀚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瀚丰矿业)。


2019年1月10日,赤峰黄金召开联席会议办公会2019年第2次会议,同意上市公司收购瀚丰矿业100%股权的建议,确定由控股股东协调瀚丰矿业尽快启动新三板摘牌程序并确定中介机构及进场时间。王某华及时与赤峰黄金和瀚丰矿业实际控制人赵某光沟通了会议议定事项。


2019年1月14日,瀚丰矿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等议案。


2019年1月-2月期间,赤峰黄金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相关委托协议。同期,赵某光通过电话或面谈方式就赤峰黄金收购瀚丰矿业事宜,陆续向瀚丰矿业股东征求意见。


2019年1月29日,瀚丰矿业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股东大会召开前,赵某光与任义国沟通了赤峰黄金收购瀚丰矿业有关事宜。2019年2月春节假期期间,赵某光再次与任义国等当面商谈了收购瀚丰矿业股权的具体事宜。


2019年1月30日,为承接瀚丰矿业小股东股权,北京瀚丰中兴管理咨询中心(简称:瀚丰中兴)成立,执行合伙人为赵某光。


2019年2月25日,瀚丰矿业终止挂牌。


2019年3月12日,瀚丰矿业完成公司形式变更,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日,任义国等股东签署瀚丰矿业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3月14日,瀚丰矿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任义国等股东将持有的瀚丰矿业股权转让给瀚丰中兴,任义国参与表决。


2019年4月16日,赤峰黄金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称公司拟实施发行股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事项,拟购买标的资产为控股股东赵某光等持有的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16日开市起停牌。2019年4月23日,公司股票复牌交易。


综上,赤峰黄金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的重大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不晚于2019年1月1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9年4月16日。任义国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29日。


二、任义国、董辉共同内幕交易“赤峰黄金”。


任义国与董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义国与董辉有过密切通讯联系。“董辉”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12日、14日分别买入“赤峰黄金”218,000股、226,400股,合计买入444,400股,买入金额共计1,997,956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亏损56,181.19元。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对对任义国、董辉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李旻坤女士


事由:李旻坤女士为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或公司)监事,其配偶殷树军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交易“陆家嘴”(证券代码:600663),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交易属于殷树军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李旻坤女士在其配偶卖出股票之前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李旻坤女士获悉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告知公司,主动上交违规交易的收益,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李旻坤女士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殷树军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累计获得的税后收益人民币98,657.53元,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监事李旻坤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殷树军先生也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所存在的问题,李旻坤女士及殷树军先生就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自公告日起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证券交易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殷树军先生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交易未发生在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的情形。陆家嘴董事会已向李旻坤女士及殷树军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以此为戒,再次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监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当事人: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民众投资咨询苏州分公司)


事由:民众投资咨询苏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被山西证监局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期间新增客户,反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足。二是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承诺投资收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其对上述问题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要求其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内,提升内控和合规管理水平,确保内控和合规管理覆盖全部业务范围和流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应当及时向江苏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新增客户。



当事人:单永祥


事由:当事人作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山集团或公司)董事,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成交金额5,251,350元,减持时间处于丰山集团《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2021年1月30日)前10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单永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


事由: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新纪元期货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因上述整改未能完成,江苏证监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新纪元期货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采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及停止批准新增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再次督促其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截至2021年3月,新纪元期货仍未就相关问题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营。


处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经纪业务新开户;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观诚),韦杰,蒋雪琦


事由:金观诚及当事人韦杰、蒋雪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观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金观诚通过电话陌生拜访、发送信息、组织客户转介绍及与第三方渠道签订推介潜在客户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金观诚CRM系统数据显示,公司所有客户电话记录超过350万条。2018年2月至6月,通过老客户转介绍方式,金观诚合计募集资金3.141亿元。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2家第三方机构为金观诚介绍了32名客户,合计募集资金9.97亿元,支付渠道费用1197.77万元。


二、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金观诚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通过宣传以往产品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强调募集产品具有固定收益和地方政府背景等引导投资者形成相关产品保本保收益的预期。


金观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观诚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韦杰作为金观诚的实际控制人,在相关私募基金的投向、募集、销售、管理等环节享有最终决策权,负责金观诚的整体事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雪琦作为金观诚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金观诚日常基金的募集,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金观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韦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蒋雪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韦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蒋雪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仪电气),陈道荣,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金旭丹,李晓敏,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


事由:华仪电气信息披露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截至调查日余额11.41亿元。迟至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2.36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公司自查报告、审计机构核查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担保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兼任董秘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但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张学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其中任总经理后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人员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陈孟德、董事徐乐雁、独立董事祁和生、独立董事周民艳、独立董事汪光宇、监事彭传彬、监事屈军、监事林忠沛、监事骆克梅、副总经理倪淑燕、副总经理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华仪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道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金旭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华仪电气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周洪涛


事由:周洪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洪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48股,买入金额594,721,912.7元,累计卖出68,358,958股,卖出金额595,069,769.8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37.51元。


基于上述事实,周洪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安徽证监局责令周洪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蔡水泳


事由:蔡水泳内幕交易“本草春”股票,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


2018年至2019年,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草春或者公司)管理层希望通过收购云南的种植基地来增加石斛产量并降低单位产出成本。


2018年7月3日,公司与瑞丽回春药用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丽回春药用公司)签定《收购协议书》,约定公司以3,570万元的价格收购瑞丽回春药用公司位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村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2018年,公司原客户叶某旺向蔡水泳提出将自己和亲属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的石斛种植基地(亲属委托叶某旺洽谈)转让给本草春,蔡水泳说可以考虑。后蔡水泳和公司员工实地考察了叶某旺的铁皮石斛种植基地。


2018年底,叶某旺造访公司,再次提出有意将铁皮石斛基地转让给公司。蔡水泳回复可以商谈。


2019年2月21日15时05分,叶某旺打电话给蔡水泳,商谈收购事项,内容包括收购价格和手续等,并谈及到期的土地手续能否延期等具体事项。


2019年2、3月份,蔡水泳与公司员工前往云南考察并与叶某旺见面,进一步商谈收购事宜。


2019年3月,蔡水泳从云南考察结束后,公司着手准备启动铁皮石斛种植基地等收购事项。


2019年4月5日,本草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9年4月8日开始停牌。


2019年5月1日,本草春发布《收购资产的公告》,对公司收购瑞丽回春药用公司铁皮石斛事项进行了公告。


上述公司收购瑞丽回春药用公司铁皮石斛种植基地、叶某旺芒市铁皮石斛种植基地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2月21日形成,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5日。蔡水泳作为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参与主导了收购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2月21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蔡水泳内幕交易“本草春”


(一)蔡水泳实际控制证券账户情况。


1.“蔡水泳”证券账户于2016年5月23日在华龙证券上海大渡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211200023853,下挂新三板股东账户为0203332779。“蔡水泳”证券账户主要由蔡水泳本人控制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本草春”股票时,由蔡水泳女儿蔡某妮根据蔡水泳指示下单交易。


2.“泉州富明投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泉州富明)证券账户于2019年2月27日在申万宏源证券泉州田安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2022003588,下挂新三板股东账户为0800388212。“泉州富明”证券账户由蔡水泳控制决策,蔡水泳儿子蔡某达根据蔡水泳指示下单。“泉州富明”账户交易“本草春”的资金主要转自蔡水泳及妻子蔡某燕、女儿蔡某妮、蔡某菲、儿子蔡某达银行账户。


(二)“蔡水泳”证券账户、“泉州富明”证券账户交易“本草春”情况。


“蔡水泳”证券账户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2,000股,成交金额2,730元。“泉州富明”证券账户从2019年3月12日开始买入本草春,至4月5日期间,通过做市交易共买入“本草春”35.2万股,成交金额为455,640元。


经计算,蔡水泳内幕交易“本草春”共亏损243,993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十三条规定,“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蔡水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本草春”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蔡水泳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


事由: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业务中分别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问题:


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上述行为反映出当事人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当事人: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富宇化工)、张明峰


事由:富宇化工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张明峰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张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博润实业)、王金淼


事由:博润实业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王金淼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王金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简称:方圆有色)、崔志祥


事由:方圆有色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崔志祥作为方圆有色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东营方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崔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事人:苏建朝


事由:苏建朝内幕交易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业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情况


2012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期间,天业股份和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集团)董事长曾某秦、天业股份副董事长和天业集团总裁冯某露、天业股份总经理王某文曾在一起或分别研究天业股份经营和其他工作时,讨论过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初步确定在不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前提下进行股权收购,但未确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


2012年9月6日,曾某秦、冯某露、天业股份董事会秘书蒋某会商天业股份拟实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部分股权事项。当日天业股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联系中介机构于9月7日到天业股份商谈有关事项,但未提及事项内容。


2012年9月7日,天业股份停牌。


2012年9月10日,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签署《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称天业集团有意将其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转让给天业股份,双方将参照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但最高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


2012年9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签订〈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的公告》并复牌。


2012年10月12日,天业股份发布《收购山东天业黄金矿业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称天业股份拟以15,200万元人民币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


天业股份收购天业集团持有的天业黄金10%股权,交易金额占天业股份201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2%,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公开于2012年9月12日。冯某露全程参与交易动议、筹划、决策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2年8月22日。


二、苏建朝内幕交易“天业股份”。


(一)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联络。


苏建朝与冯某露关系密切。冯某露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会长,苏建朝时任济南市聊城商会理事会副会长。2010年下半年以来,苏建朝控制的济南前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业集团经常有资金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平时有业务往来。苏建朝和冯某露在2012年7月至9月之间电话联系频繁,且于2012年8月28日有过通话。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交易“天业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控制使用“苏建朝”“李某萍”“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简称:“苏建朝”等四账户)累计买入“天业股份”股票1,057,701股,复牌后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170,516.39元。


1.“苏建朝”账户开立于2007年6月26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18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及自有资金。当日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222,001股,买入金额1,249,553.68元。9月17日全部卖出,对应卖出金额1,617,986.22元,盈利364,540.87元。


2.“李某萍”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日买入“天业股份”181,000股,买入金额997,991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41,660元,盈利239,970.49元。


3.“宋某刚”账户开立于2011年11月7日。该账户自开户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1,0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176,200股,买入金额998,545元。9月13日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208,732元,盈利206,559.55元。


4.“常某萍”账户开立于2012年7月24日。该账户自开立以来无交易,2012年9月6日,该账户转入资金2,700,000元,资金来源于苏建朝借入资金。当天该账户买入“天业股份”478,500股,买入金额2,691,222.99元。9月12日至13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060,054元,盈利359,445.48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1.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及划转资金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2012年9月6日,苏建朝向“苏建朝”等四账户入金5,880,000元,当天即全部用于买入“天业股份”,9月7日,天业股份开始停牌,9月12日至17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几天内,苏建朝将持有的“天业股份”全部卖出,并将所得金额立即转出证券账户。


2.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2012年9月6日,“苏建朝”等四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资金来源主要为苏建朝借款,苏建朝本人银行账户沉淀资金仅占当日入金总金额的3.1%;同一时间重仓、集中买入“天业股份”,交易特征高度一致;当日只交易“天业股份”一只股票,成交金额合计达5,937,312.67元,较2012年苏建朝买入其他股票最大金额507,895元放大11.7倍,买入意愿强烈。此外,“宋某刚”“常某萍”证券账户系开户以来的首次交易。苏建朝交易“天业股份”的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业股份相关公告、《股权转让框架性协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天业股份、天业集团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苏建朝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没收苏建朝违法所得1,170,516.39元,并处以1,170,516.39元罚款。



当事人:陈乐伍,金翰,陈良业


事由: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和泄露内幕信息、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8年9月1日,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猛狮科技)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陈乐伍与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材)商定,由中国建材子公司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凯盛科技)与猛狮科技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向猛狮科技提供资金援助。


2018年9月7日,漳州市国资委与陈乐伍商定,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漳州交通)参与猛狮科技上述重组的配套融资。


2018年9月12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称,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子公司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材蚌埠)于2018年9月11日签署了《资产购买框架协议》,约定猛狮科技向中建材蚌埠及其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拥有的从事绿色能源科技产品的应用研究与生产以及光伏发电站运营维护等相关业务公司的股权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权益。


2018年10月28日,凯盛科技时任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解某青将根据各方商洽情况草拟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诏安县人民政府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陈乐伍。协议约定,漳州市政府通过其管辖的漳州交通、诏安县政府通过其管辖的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简称:诏安金都)给予猛狮科技资金支持;漳州交通、诏安金都参与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之后,各方对合作协议进行商讨、修改。


2018年11月1日,漳州市政府、诏安县政府、凯盛科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共同对猛狮科技进行持股整合。


2018年12月22日,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诏安金都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其他三方提供9.63亿元资金用于猛狮科技子公司复产和新项目建设,另以15亿元资产对猛狮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并提供6亿元配套融资,涉及金额合计30.63亿元。


2018年12月23日,猛狮科技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了《合作协议》相关内容。


综上,猛狮科技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金额为30.63亿元,占猛狮科技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7.75%、净资产的113.77%,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情形,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0月28日形成,2018年12月23日公开。猛狮科技董事长陈乐伍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乐伍泄露内幕信息。


2018年12月5日,陈乐伍通过微信告知金翰上述四方协议内容已确定;2018年12月20日,陈乐伍再次在微信中向金翰确认2018年12月22日将签约,合作项目落地。2018年12月21日,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三、金翰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泄露内幕信息


(一)“金翰”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金翰使用其开立于银河证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23,500股,成交金额146,261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金翰”证券账户卖出21,200股“猛狮科技”股票,剩余股票未卖出,盈利19,580.26元。


(二)金翰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


金翰承认,其不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与陈乐伍微信聊天知悉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2018年12月20日当晚,将该内幕信息当面告知陈良业。


四、陈良业内幕交易“猛狮科技”股票。


(一)“陈良业”证券账户交易“猛狮科技”股票情况


在知悉内幕信息后,陈良业使用其开立于国盛证券汕头振兴中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在2018年12月21日通过其本人手机号码下单,合计买入“猛狮科技”股票565,600股,成交金额3,513,362元。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10日,“陈良业”证券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盈利453,888.06元。


(二)陈良业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陈良业承认,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前,金翰当面告知其猛狮科技即将与凯盛科技、漳州交通、诏安金都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悉该内幕信息后,于2018年12月21日买入“猛狮科技”股票。


陈乐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金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陈良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陈乐伍处以20万元罚款;对金翰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580.26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金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没收陈良业违法所得453,888.06元,并处以907,776.12元罚款。



当事人: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钱坤咨询)


事由:钱坤咨询存在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员工向客户推荐股票和营销人员不当营销宣传的问题。前述事实有客户服务记录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四川省钱坤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四川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赢环球)及罗俊、杨军、陈海燕、李森柏


事由: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业绩预告变更不及时不准确。2020年4月27日,商赢环球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但业绩预告更正不及时、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购买房产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2018年,商赢环球全资孙公司购买昆仑商务中心房产并预付部分购房款项。但未披露2018年提交解约函事项,未披露提起诉讼后撤诉事项。违反《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内控控制方面。


(一)未对采购业务实施有效控制。商赢环球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于2019年度签订多笔营养品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并预付部分合同款项,后与大部分供应商签订《终止协议》并约定收回款项。商赢环球未对上述采购业务实施有效控制,未见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款项。


(二)未对投资业务实施有效控制。


1.未向联营企业乐清华赢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乐清华赢)派驻董事、未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截至2020年底,未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2.2019年,商赢环球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商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商赢电商)增资,迟至2020年6月18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持股比例为50.01%。未对投资及资金实施有效的控制,未充分提供检查所需资料,违反《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简称:《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3.商赢环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后,收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函》,约定返还重组定金。孙公司DAI关于信托资产处置的《资产购买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对价尚未收回。截至2020年底,上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未对房屋租赁实施有效控制。2018年9月,商赢环球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约1.69万平方米,随后预付3年租金及半年押金0.32亿元。租赁后未使用该房屋。


(四)未对存货实施有效管理。存放于部分仓库账面原值为0.13亿元的存货全部盘亏。


上述内部控制缺陷情形,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


三、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方面。


(一)使用主体不一致。2018年9月,商赢环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募集资金1.3亿元用于环球星光全资子公司偿还贷款和流动资金项目,直至2019年12月31日未实施。2018年11月经董事会审议,临时以借款形式将该项目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2019年11月,未经董事会审议,以上述款项支付该子公司对外借款及流动运营资金。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简称:《指引2号》)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


(二)存储不规范。商赢环球全资子公司2018年12月用募集资金支付采购新型3D羽绒面料款项约0.38亿元,后采购退回款项约0.20亿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年底,仍未全额归还。违反《指引2号》第四条规定。


(三)募投项目建设不达预期。商赢环球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子公司大连创元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且未解释具体原因。违反《指引2号》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罗俊、时任总经理杨军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财务总监李森柏,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未能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商赢环球及罗俊、杨军、陈海燕、李森柏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建立并完善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配合提供前述资料;加强对《证券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力整改措施弥补内部控制缺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尽快收回在外款项。要求其高度重视整改工作,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当事人: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意隆或公司),杨振文,李海强,卢钦龙,祁瑞琼,王蓉


事由:华意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虚增在建工程。


2015年11月、12月,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向深圳市联华绿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联华绿建)转出资金7,941.76万元,向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出资金1,000万元;2016年11月,华意隆再次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向联华绿建转出资金200万元,前述款项支出均以在建工程名义核算。经查,华意隆转出的上述资金实际与工程建设无关,华意隆由此虚增2015年在建工程8,941.76万元,虚增2016年在建工程200万元。


二、虚构应收款项收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4,640.54万元经有关主体中转后回流至华意隆,华意隆收回上述款项后,将4,440.54万元记为应收账款收回,200万元记为其他应收款收回。经查,相关款项与华意隆正常业务形成的应收款回款无关,华意隆由此虚构2015年应收账款收回4,440.54万元,虚构2016年其他应收款收回200万元。


三、其他应付款披露不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另有4,120万元经有关主体中转后回流至华意隆,华意隆收回款项后,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以此虚增2015年其他应付款4,120万元。


综上,华意隆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8,941.76万元,占其公开披露当期总资产的15.15%,虚增其他应付款4,120万元,虚构应收账款收回4,440.54万元;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200万元,虚构其他应收款收回200万元。上述行为导致华意隆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付款审批单、华意隆财务自查说明、联华绿建情况说明、访谈记录、华意隆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意隆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华意隆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海强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意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祁瑞琼,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时任董事卢钦龙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华意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杨振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海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祁瑞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卢钦龙、王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


事由: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进展事项。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小贷)是赫美集团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2020年12月4日,公司持有的赫美小贷上述股权被司法拍卖成交。赫美集团对上述重要进展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月5日才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事项。


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赫美集团存在多笔重大逾期债务。赫美集团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8月30日、2020年5月29日才予以披露。


赫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磊作为赫美集团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赫美集团、王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吴莉萍


事由:当事人吴莉萍与吴一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吴莉萍、吴一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同洲)股份40,921,62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5.4858%。吴莉萍在增持*ST同洲股份累计比例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入*ST同洲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下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吴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广资本)


事由:中广资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二是签约管理方面,向部分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签署的业务协议缺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要求的部分必备要件,未约定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人员。三是风险揭示方面,向部分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四是合规管理方面,未制定投资顾问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度,对投资建议内容的合规审核机制不完善。五是业务留痕方面,存在员工与客户的沟通记录保存不完整、不能提供部分审批记录等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管措施,责令其对上述各项问题逐项全面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要求其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内完成新旧股东和经营团队交接工作,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确保合规管理覆盖全部业务范围和流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应当及时向深圳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整改验收完成后,方可新增客户。



当事人:邱樟海,潘昵琥,沈成德,刘正线


事由: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案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 


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瑞龙7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开泰投资),转让价款6,000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简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证1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超宏投资)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4,300万元。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香溢担保)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对转让价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香溢投资分2笔收到开泰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6,000万元,并于当月29日确认投资收益6,000万元。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联分别收到超宏投资、九牛投资汇入的转让价款合计4,300万元,并于当日确认投资收益4,300万元。 


2016年3月,瑞龙7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香溢租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将3550万元以支付融资租赁款的形式转至开泰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龙7号的差额补足义务。2018年1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资金转回香溢租赁以掩盖此前虚构的融资租赁业务。2016年6月,君证1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也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嗣后香溢担保与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了担保补充协议,香溢融通出具承诺函,对剩余转让款和约定收益进行担保。2017年7月,香溢投资虚构投资项目,将2606万元转至超宏投资和九牛投资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证1号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邱樟海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和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潘昵琥时任香溢融通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沈成德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分管香溢金联和香溢担保,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刘正线时任香溢融通副总经理,分管香溢租赁和香溢投资,系香溢融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邱樟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潘昵琥、沈成德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正线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家点评

大同证券邯郸人民东路营业部提供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未做到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证券投顾服务,营业部对上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河北证监局对其予以警示。

因在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安徽证监局责令周洪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信山东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销售“江苏高投掘金一号新三板投资基金”时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承诺收益,私自组织投资者“拼单”,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山东证监局对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基协发布对2021年3月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人员处理公告。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及“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6名违纪人员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一年;因“使用或试图使用通讯电子设备” 及“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13名违纪人员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二年;因“冒名替考”,5名违纪人员取消考试成绩并禁考三年。以上所有违纪人员禁考期内不得报名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违纪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违纪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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